近日,臨縣公安局依法查處兩起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案件,依法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殷某、王某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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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2日,轄區某村村民殷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5年11月24日,殷某到臨縣公安局橋東派出所辦理了取保候審監管手續,接受監管。然而,殷某從2025年11月24日辦理取保候審監管手續期間,未經公安機關批準多次離開所居住縣、市。橋東派出所監管民警多次通過打電話和發微信的方式告知被監管對象殷某在取保候審期間要嚴格遵守監管規定,并通過發短信的方式明確告知殷某違反刑事監管規定會對其做出處罰,但該在告知其配合民警監管工作后又發生多次越界記錄,嚴重違反刑事監管規定。
2026年4月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對殷某依法處行政拘留。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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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經湍水頭派出所工作核查發現,轄區被取保候審人員王某在2026年度取保候審執行期間,法律意識淡薄,無視刑事執 行監督管理相關規定,明知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不向公安機關報告,多次私自外出離開本縣,脫離公安機關有效監管,其行為已嚴重違反取保候審相關法律規定及監管要求,對正常刑事訴訟活動造成不良影響。
獲悉情況后,湍水頭派出所立即組織警力開展調查核實工作,依法固定相關證據材料,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對王某進行詢問查證,并依據其違法違規事實,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下一步,臨縣公安局將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取保候審對象的常態化監督管理,嚴格落實外出審批、動態核查、定期約談、警示教育等制度,壓緊壓實監管責任,全面堵塞管控漏洞,切實規范取保候審執行工作,確保刑事訴訟活動依法有序進行。
來源:臨州利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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