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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跳水奧運冠軍全紅嬋遭遇網絡暴力事件持續發酵。據報道,一個名為“水花征服者聯盟”、成員達200余人的微信群,長期對全紅嬋進行有組織的辱罵攻擊。該群公告甚至明文規定“本群即日起可以隨意的罵全紅嬋”,言語之惡劣、指向之明確令人震驚,部分跳水圈內人士亦被曝身處群中。廣東省二沙體育訓練中心與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先后發布聲明,確認已就此事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強調“絕不姑息”。官方此次的快速介入與堅決表態,不僅是對運動員個人權益的維護,更是對畸形“飯圈文化”侵蝕體育領域的一次法治亮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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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解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4.《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在信息網絡上采取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侮辱罪定罪處罰。
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鍵盤上的每一次惡意敲擊都可能觸及民事、行政乃至刑事三重法律紅線。
民事層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為名譽權提供了基礎性保護,被侵權人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行政層面,《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是遏制網暴的“前哨防線”,公安機關可依法對施暴者處以拘留和罰款。
刑事層面最為關鍵。《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侮辱罪、誹謗罪,核心在于“公然”與“情節嚴重”。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的指導意見明確,在信息網絡上肆意謾罵即屬“公然”;而“情節嚴重”不再單純以點擊量衡量,更注重行為手段的惡劣程度與社會影響。長期、有組織的群體性辱罵,極易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情節嚴重”。
▌【結合本案分析】
結合全紅嬋事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已十分清晰。
其一,直接施暴者的刑事責任風險極高。該微信群群規明確將辱罵全紅嬋“合法化”,表明群成員并非一時情緒宣泄,而是具有明確的共同傷害故意。群聊空間具有公共屬性,200余人的群體性、長期性攻擊,符合《指導意見》中關于“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司法機關完全有權對群內活躍的骨干成員以涉嫌侮辱罪立案偵查。
其二,群主與管理員難逃連帶追責。法律上,群主不僅擁有權力,更負有管理義務。本案中,群主通過群公告為網暴“開綠燈”,實質上起到了組織、煽動作用。根據《指導意見》精神,對于組織、煽動粉絲集體攻擊的“粉頭”或群主,其主觀惡意明顯,社會危害性更大,可能認定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從重處罰。
其三,旁觀不等于免責。部分跳水圈內人士身處群中卻未制止、未舉報的行為,雖不必然構成刑事犯罪,但在道德層面及體育行業內部紀律層面,無疑是對網暴行為的縱容,有損行業風氣與職業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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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紅嬋被網暴報警事件是一堂生動的法治課。它清晰地劃出了體育圈乃至整個網絡空間的言論紅線:任何以“飯圈”之名行網暴之實的行為,都將面臨從民事賠償到刑事追責的全方位法律制裁。官方的果斷亮劍,傳遞出矯正“法不責眾”錯誤觀念、嚴懲“按鍵傷人”違法行為的堅定決心。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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