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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看完這個判決,我替那家精神病院的同行捏了一把汗。
不是覺得他們冤。是覺得,精神科的活,太難干了。
一個69歲的偏執型精神分裂癥患者,住院兩個月了。那天中午,他走進病房衛生間,用一只襪子,結束了生命。
從進廁所到被發現,29分鐘。
醫院說,我們沒錯。雖然是二級護理,但是她們幾乎每小時巡視一次。29分鐘就發現了,比規定的時間還短。那只襪子28厘米長,不在危險品管理目錄里。我們按規范做事,憑什么還要賠62萬?
法院說,不夠。
一、
精神科的義務,跟普通科室不一樣。
這話不是法院自己編的。《精神衛生法》寫得明明白白:醫療機構應當配備適宜的設施、設備,保護住院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傷害。
注意,是“防止其受到傷害”。不是“防止別人傷害他”,是防止他自己傷害自己。
普通病房,護士按時巡視、按醫囑給藥,就算盡到義務了。精神科不行。
精神科的患者,尤其是偏執型、有幻聽被害妄想的患者,你永遠不知道他下一秒會做什么。他可能前一秒還在跟你聊天,后一秒就用自己的襪子上吊了。
醫院在法庭上說,二級護理每小時巡視一次,我們沒超時。襪子不是危險品,目錄里沒寫。
法院反問了一句:你是精神科,你不知道患者會用什么東西傷害自己嗎?
這句話,直接把醫院問住了。
二、
鑒定報告里有一句話,我看了好幾遍。它說,患者的焦慮癥狀已經被識別了,SDS和SAS量表都做了,分數也異常了。可識別之后呢?
護理級別沒變。巡視頻率沒加。危險物品管理沒升級。
風險信號亮了,可整個預警系統沒反應。
這就是法院認定的“過錯”。不是診療錯了,是管理沒跟上。
三、
有人可能會說,這也太難了。難道要讓護士守在廁所門口,盯著每個患者上完廁所?
不是這個意思。
二審法院的判決書里,有一句特別關鍵的話:醫方顯然對入住于封閉病房內患者的病情觀察、日常監控等存在著缺陷。
缺陷在哪?
在于沒有根據病情變化,動態調整管理措施。患者的焦慮癥狀加重了,可護理級別還是二級,巡視頻率還是每小時一次。等到29分鐘后被發現,已經來不及了。
《黃帝內經》里講:“上工治未病。”最好的醫生,是在病還沒發作的時候就防住了。精神科的管理,也是這個道理。等患者把襪子系在扶手上的時候,你已經輸了。
四、
這個案子,給所有精神科同行提了一個醒。
別只盯著診療規范。患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比診療規范更重。你按指南開了藥,按規范做了量表,可如果沒根據評估結果調整管理措施,出了事,一樣要擔責。
危險物品的清單,別只盯著文件上寫的那些。襪子、褲腰帶、毛巾、鞋帶……但凡能打成結的東西,在精神科都可能是兇器。
巡視記錄別只想著“不超時”。高風險患者,加密巡視不是吃虧,是保命。
62萬,不是一個小數目。可比起一個生命的離去,它又算什么呢?
我不是想嚇唬誰。只是想提醒所有精神科的同行:你們的戰場,比別的科室更危險。患者的安全,就是你們的安全。多巡一次、多看一眼、多想一層,可能就少一個悲劇。
這話不好聽。可這是實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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