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違法強拆行政賠償中面積、單價及賠償范圍的司法認定
(2021 )最高法行賠申 181 號
裁判要旨
本案再審審查核心圍繞違法強拆行政賠償的面積認定、賠償單價、損失范圍及獎勵條件展開,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明確核心裁判規則如下:
違法強拆行政賠償的前提:行政機關強制拆除公民房屋的行為被另案生效行政判決確認違法,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權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賠償范圍限于被拆遷人的合法財產直接損失。
被征收房屋面積的認定規則:房屋賠償面積以評估機構實際測量的建筑面積為準,當事人主張評估存在面積遺漏,但未提交有效證據佐證的,其主張不予支持;征收補償方案中 “ 按宅基地面積 0.5 換算房屋面積 ” 的標準,僅適用于選擇產權調換的情形,不適用于貨幣賠償,當事人主張按該標準確定貨幣賠償的房屋面積,缺乏依據。
房屋賠償單價的認定標準:因原房屋已拆除無法重新評估、安置房無市場交易價格的,法院綜合考慮案涉房屋周邊在售房屋均價、同一拆遷范圍內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單價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單價,屬于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并無不當;當事人主張按在售別墅市場價格賠償,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裝修裝飾及室內物品損失的認定:房屋被拆除后,相關損失無法鑒定評估,且當事人未提交具體損失價值證據的,法院結合房屋拆除前照片、視頻、評估清單等證據,對裝修裝飾、附屬物損失予以認定,并對未列入評估的損失酌定賠償,已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事人僅以賠償過低為由主張違法,不能成立。
拆遷獎勵的給付條件: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拆遷現金獎勵、面積獎勵、評估價值獎勵等,均以當事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并主動搬遷為前提條件;當事人未簽訂補償協議、未主動搬遷的,獎勵條件未成就,法院不予支持該部分訴求,并無不當;當事人主張的公攤面積獎勵,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亦不予支持。
行政賠償的范圍界定:契稅、維修基金、停車位、維權事務費等,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直接損失范疇,當事人主張該部分損失賠償,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再審申請的審查結果:再審申請人主張的面積認定錯誤、賠償標準過低、遺漏賠償項目等理由,均無充分事實與法律支撐,其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法院應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賠 償 裁 定 書
( 2021 )最高法行賠申 181 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某某,男, 1985 年 6 月 15 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孫某某。
再審申請人劉某某因訴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濮陽縣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0 )豫行賠終 18 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劉某某申請再審稱,案涉房屋容積率低于 0.5 ,按照濮陽縣政府公示的征收補償方案第六條的規定,應當認定房屋賠償面積為 180 ㎡,一、二審法院認定錯誤。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案涉房屋的補償標準明顯過低。未予支持拆遷現金獎勵、拆遷面積獎勵及房屋評估價值獎勵等可得利益損失錯誤。對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契稅、維修基金、停車位、維權事務費等不予認定,不合情理。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指令再審或提審本案,依法判決濮陽縣政府賠償再審申請人各項損失共計 1769342 元。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本案中,濮陽縣政府強制拆除再審申請人劉某某房屋的行為已經另案生效行政判決確認違法,造成的合法財產損失,應當依法賠償。
(一)關于案涉房屋面積的認定問題。河南正信聯合資產評估事務所出具的評估清單顯示再審申請人的房屋建筑面積為 126.11 ㎡。再審申請人雖主張該評估清單存在遺漏房屋面積的情形,但未能提交相關證據予以佐證。再審申請人主張按照宅基地面積的 0.5 即 180 ㎡計算賠償面積,但是該換算方法系在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時換算房屋面積的標準,而非選擇貨幣賠償時確定房屋面積的標準。故一、二審法院以評估清單實際測量面積認定再審申請人的房屋面積,并無明顯不當。
(二)關于案涉房屋單價的認定問題。因案涉房屋系原址拆遷安置,原房屋已被拆除,無法重新評估,安置房未進入市場交易,沒有可依據的房屋價格。原審法院綜合考慮案涉房屋周邊在售房屋均價以及與案涉房屋同一拆遷范圍內已生效判決確定的房屋賠償單價等情況,確定本案房屋的賠償單價,并無不當。再審申請人主張應以在售別墅的市場價格予以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三)關于裝修裝飾及室內物品損失的認定問題。本案訴訟時因案涉房屋已被拆除,再審申請人所主張的裝修裝飾及室內物品損失已無法進行鑒定和評估,其亦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具體損失價值。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房屋拆除前照片及視頻資料,并結合評估清單等證據,對再審申請人案涉房屋的裝修裝飾及附屬物損失進行認定,并對未列入評估報告的附屬物及室內外損失予以酌定賠償,已充分保障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并無不當。再審申請人主張賠償過低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四)關于應否支持相關獎勵的問題。因案涉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拆遷現金獎勵、搬遷獎勵及房屋評估價值獎勵等是根據補償方案的規定,在房屋選擇產權調換的情況下才給予的獎勵,本案再審申請人并未與政府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并主動搬遷,補償方案規定的獲取相關獎勵的條件不成就,一、二審對此未予支持,并無不當。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公攤面積獎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五)關于契稅、維修基金、停車位、維權事務費及其他經濟損失問題。再審申請人主張的上述損失,缺乏法律依據,不屬于行政賠償訴訟的賠償范圍,原審法院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劉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劉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汪 斌
審判員 聶振華
審判員 梁 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李巖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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