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關于行政賠償,這種司法請求的特例司法特例。很多人都知道,中國司法體系的"兩審終審制"的基本情況。
通常情況下,只要有法律事實和法律請求,就會有兩審利益。也就是會經歷一審和二審兩個階段,在司法程序上,就達到形式上的終結。
但是,在行政訴訟中,涉及行政賠償的請求,并不一定具有兩審利益。這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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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審中,行政賠償的請求沒有得到審理,我們應該盡可能要求審理,爭取得到一個明確的答復。
如果行政機關錯誤地吊銷了某公民的營業執照,導致其鮮花庫存損失,那么這位公民理應提出行政賠償的訴求,以彌補其經濟損失。
即使在一審階段,法院只認定了行政行為的違法性,但卻遺漏了對行政賠償的判決,這也是一個錯誤。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全面判決,不僅要認定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更要對受害人的賠償請求作出裁決,無論最終認定是否應予賠付。
通常情況下,如果一審出現了程序性錯誤,比如遺漏了對行政賠償請求的判決,那么這會被認定為嚴重的程序違法,裁判結果將會無效,需要發回重審。
但是在行政訴訟中,如果一審遺漏了對行政賠償請求的判決,那么在二審階段,法院可以直接駁回這一請求,而不必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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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意味著,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不應當賠償,它可以直接駁回行政賠償的請求,而不必再次審理。這與普通民事訴訟的規則有所不同。
我想強調,行政訴訟中涉及行政賠償請求的審理,存在一些特殊的規則,即使一審遺漏了這一點,二審也可以直接做出裁決,而不一定需要發回重審。這是行政訴訟的一個比較特別的地方。
行政賠償請求在二審中的特殊規則。
如果一審遺漏了對行政賠償請求的判決,如果這個判決生效,受害人很可能無法獲得賠償,即便在實質上勝訴了。
因此在訴訟過程中,受害人一定要強調和突出賠償請求的內容,確保法院對此進行審理。
如果二審法院經過審查認為不應當予以賠償,它可以直接駁回該請求,以提高審判效率。立法者認為,這種做法并不會損害受害人的利益,因為二審法院在做出此種裁決時,仍然要按程序審查并認定不應予以賠償。
《訴訟法》還規定,如果二審法院認為應當予以賠償,也可以采取調解的方式來解決。
如果二審法院認為需要賠償,但雙方調解不成,那么法院應當發回重審;但如果認為不需要賠償,法院可以直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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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種設計來看,訴訟制度為行政賠償責任方,提供了更多層級的司法保護。同樣情況下,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更傾向于提供二審終審制保障。而對于原告,卻可以只提供一次庭審保障。
行政賠償請求在二審中的特殊規則,似乎讓獲得實際賠償變得更加困難,這反映了制度設計上的一些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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