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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本級各預算單位,各盟市財政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財政局:
為嚴守政府采購法治底線,強化源頭治理與事前管控,聚焦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領域問題系統整治、政府采購領域專項整治、“四類違法”行為專項治理以及日常監督、專項檢查發現的共性問題及典型違法違規案例,統一明確政府采購合規管理16項重點違法違規行為。
各采購人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履行采購人笫一責任人職責,全面對標對表開展自查自糾,將16項違法違規嵌入采購全流程、全鏈條、全環節管控。常態化開展合規培訓和警示教育,堅決杜絕僥幸變通、規避程序、違規操作等突出問題,持續筑牢制度防線、合規防線、廉政防線,全面夯實政府采購規范化、法治化、長效化監督治理根基。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強化日常監督檢查,加大對采購人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嚴肅追責問責,加強政策制度和業務培訓,督促采購人落實主體責任,推動政府采購領域規范有序發展。
附件:政府采購領域采購人未依法履職行為警示清單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26年4月10日
附件
政府采購領域采購人未依法履職行為警示清單
一、政府采購內控制度不健全,形同虛設
主要表現:①未明確本單位內部政府采購執行責任主管部門,責任主管部門未建立本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②未明確本單位相關部門在政府采購工作中的職責與分工;③未建立政府采購與預算、財務(資金)、資產、使用等業務機構或崗位之間溝通協調工作機制;④未合理設置政府采購內控關鍵崗位、未明確崗位職責、權限和責任主體。如,某單位因政府采購內控制度缺失、崗位設置不合理、職責權限不明晰,違反《實施條例》第十一條及財政部相關內控管理規定,被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約談提醒,并建議主管部門加強內部管理,落實整改責任。
二、政府采購檔案管理混亂
主要表現:①未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采購檔案管理制度;②政府采購檔案從采購結束之日起未保存十五年;③未及時將歸集的政府采購檔案移交至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④因機構改革撤并或其他原因終止的,其政府采購檔案未及時移交負有相關職責的采購人或上級部門;⑤接受財政監督檢查時,拒不提供完整檔案,以資料遺失、未留存為由隱瞞關鍵憑證。如,某單位因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購文件,導致政府采購檔案丟失,違反《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財政部門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第(十一)項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警告處罰,主管部門對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并調離原崗位。
三、未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主要表現:①未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擅自開展采購活動;②實際采購金額超出批準預算;③預算執行過程中,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采購項目、擴大采購規模,導致超預算采購。如,自治區某單位未將政府采購項目納入政府采購預算,擅自組織開展項目采購(采購金額超100萬元),違反《政府采購法》第六條規定,財政部門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警告處罰,主管部門對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處分,并予通報。
四、未按規定備案政府采購實施計劃
主要表現:①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未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備案;②備案的實施計劃內容不完整、不準確,未明確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采購預算、實施時間等關鍵信息;③采購實施計劃發生變更后,未按規定及時向財政部門備案變更情況;④虛假備案實施計劃,實際采購內容與備案內容嚴重不符。如,某單位某專項采購項目,已確定采購方式及實施方案,但未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備案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擅自委托代理機構開展招標工作,違反《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財政部門依據《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責令該單位限期整改,給予警告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進行約談提醒。
五、選用代理機構錯誤
主要表現:①集中采購目錄內的政府采購項目,委托社會代理機構辦理;②委托未完成名錄登記的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務;③違規設置代理機構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④以“長期合作”為名,變相指定、利益綁定、暗箱操作;⑤連續多年不重新遴選、不考核、不更換,形成壟斷; ⑥直接指定、不競爭、不評估,長期“一言堂”。如,某單位長期固定委托 A社會代理機構,經查,存在通過代理機構向特定供應商泄露標底、評審信息、授意修改投標文件、排斥潛在投標人等行為,與供應商惡意串通、收受賄賂、進行利益輸送,涉嫌違反《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刑法》串通投標罪、受賄罪,移送相關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六、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
主要表現:①將一個符合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故意拆分為多個金額低于公開招標標準的小項目,分別開展采購;②以分期采購、分批次采購為名,將同一采購需求拆分成多個批次,規避公開招標;③通過拆分項目、變更采購需求等方式,將公開招標項目轉為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非公開招標方式,規避法定招標程序;④隱瞞項目整體需求,將關聯采購項目拆分,分別委托不同代理機構采購,規避監管。如,某醫院采購5臺同一品目的醫療設備,預算金額超1200萬元,已達到法定公開招標標準,拆分為5個項目分別以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財政部門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八條和《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警告處罰,相關人員被集中談話,部分人員調離原崗位。
七、非招標采購方式選用錯誤
主要表現:①未按規定判斷采購項目是否符合非招標采購方式(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競爭性磋商)的適用情形,擅自選用非招標方式;②應采用某一種非招標采購方式,卻錯誤選用其他非招標方式,如符合詢價采購條件卻采用競爭性談判;③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但未提供充分理由、未履行單一來源論證和公示程序,違規選用;④未按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法定適用情形界定采購項目,虛假認定適用條件,違規選用非招標采購方式。如,某單位一項貨物采購項目,符合詢價采購“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適用條件,但該單位錯誤選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且未履行競爭性磋商的法定程序,財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采購活動,重新組織采購活動,對該單位給予警告處罰,約談相關負責人,并責令作出書面整改報告。
八、設置傾向性、歧視性條款,排斥潛在供應商
主要表現:①在采購文件中設置與采購項目無關的技術、商務條件,變相排斥特定地域、特定類型的供應商;②設置不合理的技術參數、性能指標,僅針對某一潛在供應商的產品特點制定,排除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③在商務條款中設置歧視性要求,如限定供應商注冊地、注冊資本、員工數量等,不合理提高準入門檻;④要求供應商提供與項目無關的資質證明、業績證明等材料,排斥中小供應商參與。如,某單位在設備采購文件中,設置的技術參數與某一品牌設備完全匹配,其他品牌設備均無法滿足,且未提供合理說明,導致僅有1家供應商符合條件,違反《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財政部門責令其修改采購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對該單位相關責任人予以約談提醒,責令整改。
九、指定品牌、廠家、型號,變相指定供應商
主要表現:①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指定采購某一品牌、廠家或具體型號的產品,限制其他品牌供應商參與;②以“推薦品牌”“參考品牌”為名,變相指定品牌,要求供應商提供與指定品牌性能一致的產品,排除其他品牌競爭;③在技術參數中隱含指定品牌的特征,如引用指定品牌的技術標準、專利技術等,導致其他供應商無法滿足;④要求供應商提供指定廠家的授權文件,變相限定供應商。如,某單位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圖書館設備,在磋商文件中明確耳機部件參數為某特定品牌“SL”,變相排斥其他供應商,同時要求檢測報告兼具CMA、CNAS、ilac-MRA標識,設置不合理條件。財政部門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警告處罰,直接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予以誡勉。
十、采購合同未依法公告、備案
主要表現:①采購合同簽訂后,未按規定在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網公告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合同金額、供應商、履約期限等;②采購合同未按規定時限向財政部門報備,或報備的合同內容與實際簽訂的合同不一致;③合同變更、補充后,未按規定重新公告、報備;④隱瞞采購合同信息,拒不公開合同內容,規避社會監督。如,某單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后,未在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網公告合同信息,且未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備,違反《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財政部門依據《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責令該單位限期公告、報備合同信息,對該單位給予警告處罰,并要求其整改。
十一、與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采購結果
主要表現:①采購單位工作人員、代理機構人員與供應商相互勾結,幫助供應商中標;②與供應商串通,設置傾向性、歧視性條款,排斥其他潛在供應商,確保特定供應商中標;③在評審過程中,與供應商、評審專家串通,操縱評審分數,篡改評審結果;④虛假招標、圍標和串標,由多個供應商相互配合,抬高投標報價,損害國家利益。如,某職業技術學院在重點項目采購中,引導中標供應商棄標,相關工作人員與投標供應商溝通采購事宜,與投標供應商惡意串通。財政部門根據《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責令項目重新采購。相關情況移交紀委監委處理。
十二、非法干預評審,誤導專家打分
主要表現:①采購單位工作人員、主管部門人員干預評審過程,向評審專家暗示、誘導其按照特定供應商的情況打分;②在評審過程中,故意向評審專家提供虛假信息、誤導性意見,影響評審結果;③要求評審專家偏離評審標準,優先推薦特定供應商中標;④干擾評審現場秩序,阻止評審專家獨立評審,強迫評審專家接受不合理的評審意見。如,某單位在評審過程中,其采購人代表多次向評審專家暗示某供應商為意向中標單位,誘導專家提高該供應商的評審分數,壓低其他供應商分數,財政部門責令重新組織評審,對該單位分管領導給予警告處分,通報批評該單位。
十三、擅自改變評審結果,不按順序確定中標人
主要表現:①不按照評審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擅自選擇非第一中標候選人中標;②以“中標候選人不符合要求”為由,無正當理由否決全部中標候選人,重新組織采購,變相操縱評審結果;③采購結果公告后,未按規定處理異議,擅自更改采購結果。如,某單位采購項目評審結束后,評審委員會推薦甲供應商為第一中標候選人,但該單位擅自更改評審結果,將乙供應商確定為中標人,財政部門責令其糾正錯誤,重新確定甲供應商為中標人,對該單位相關責任人給予記過處分,并通報批評。
十四、中標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實質性不一致
主要表現:①簽訂的采購合同中,采購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約期限、履約方式等核心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內容存在實質性差異;②擅自更改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的核心內容,簽訂偏離實質性要求的合同;③在合同中增加(刪除)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未約定(約定)的條款,損害國家利益或供應商合法權益;④合同條款與評審結果不一致,擅自降低履約標準、更改采購需求。如,某單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的采購合同中,采購設備的技術參數、履約期限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的約定存在實質性差異,擅自降低了設備質量標準,違反《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財政部門責令該單位修改合同,按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約定執行,對該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十五、未依法組織履約驗收
主要表現:①采購項目履約完成后,未制定驗收方案,未按規定組織驗收小組驗收;②驗收過程不規范,未對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采購合同的約定,對采購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進行全面驗收;③驗收流于形式,未實地核查、未進行檢測,僅憑供應商提供的資料出具驗收合格報告;④驗收過程未記錄,驗收資料不完整、不規范,無法追溯驗收過程。如,某單位采購一批檢測設備,履約完成后,未組織專業驗收小組,僅由采購工作人員簡單核對設備數量,未對設備性能進行檢測,就出具驗收合格報告,后發現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違反《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一條、《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財政部門依據《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十)項規定,責令其重新組織驗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要求供應商更換合格設備。
十六、未在法定期限支付貨款,惡意拖欠
主要表現:①采購項目驗收合格后,未按采購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貨款,無正當理由拖延支付;②以“財政資金未到位”“內部審批未完成”為由,惡意拖欠供應商貨款,長期占用供應商資金;③驗收合格后,故意找借口拖延支付,如以“質量存在輕微瑕疵”為由,拒絕支付貨款,且未提供有效依據。如,某單位采購一批貨物,驗收合格后,合同約定15日內支付貨款,但該單位拖延6個月仍未支付,供應商多次催要未果,違反《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財政部門責令該單位立即支付貨款,對該單位予以通報批評,約談相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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