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父親去世后,四名子女在公證處辦理法定繼承公證,辦理公證時四人均表述沒有遺漏其他法定繼承人。后另一名子女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四位子女折價補償自己對于父親遺產所享有的權益,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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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存在部分法定繼承人未參與法定繼承公證的,應當認定該法定繼承公證對被遺漏人不發生效力。
基本案情
被繼承人劉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二人生前共生育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劉某丁、劉某戊五名子女。王某去世時間早于劉某。劉某于2007年去世后遺產為案涉房屋。
2009年5月,劉某甲、劉某丙、劉某丁、劉某戊在天津市某公證處辦理法定繼承公證。辦理公證時,四人均表述劉某與王某共有劉某甲、劉某丙、劉某丁、劉某戊四個子女,沒有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沒有遺漏其他法定繼承人及依法有權分得本公證涉及的劉某與王某遺產的人。劉某甲、劉某戊書面表示將其享有的份額交由劉某丙、劉某丁繼承。后劉某乙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劉某丙、劉某丁、劉某戊折價補償劉某乙對于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權益。
法院裁判
本案各方當事人均認可劉某與王某生前未訂立遺囑,因此劉某和王某留下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劉某乙作為劉某與王某的子女,系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與劉某甲、劉某丙、劉某丁、劉某戊共同繼承作為遺產的案涉房屋。2009年5月,劉某甲、劉某丙、劉某丁、劉某戊在辦理法定繼承公證時遺漏了劉某乙。這一行為損害了劉某乙的繼承權,因此該公證書對劉某乙不發生效力。
公證書中記載的關于劉某甲、劉某戊書面表示將其享有的繼承份額交由劉某丙、劉某丁共同繼承的行為,系劉某甲、劉某戊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法反律規定,也未侵害劉某乙享有的繼承權,因此劉某甲、劉某戊將自身享有的繼承份額贈與劉某丙、劉某丁的行為合法有效。
綜上,劉某乙與劉某甲、劉某丙、劉某丁、劉某戊共同繼承案涉房屋,且每人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額,同時根據劉某甲、劉某戊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二人本應享有的份額交由劉某丙、劉某丁享有,故劉某丙、劉某丁應當將案涉房屋五分之一的財產份額折價11萬元,向劉某乙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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