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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調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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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調解典型案例,福建1個案例入選。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調解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關于“加快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健全國際商事調解、仲裁、訴訟等機制”的重要部署,重視以調促和、以調息訴、以調止爭,積極將中華傳統文化“和合”理念融入于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全過程、各環節。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調解典型案例。本批案例涵蓋跨境投資、股權轉讓、買賣合同、船舶經營管理、海難救助、涉外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等多個領域,涉及韓國、意大利、丹麥、也門、葡萄牙等國家的當事人,集中展現人民法院傳承中華優秀傳統“和文化”,踐行和發揚新時代“楓橋經驗”,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護航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生動實踐與司法擔當。本批典型案例呈現出如下幾個特點:

一是“和合”理念貫穿始終,以定分止爭服務高質量發展。“和合”文化作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精髓,蘊含著和諧共生、合作共贏、包容共濟的深刻內涵。人民法院秉持“和合”理念,堅持平等保護,引導互利共贏,推動定分止爭,以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東方調解經驗為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注入新動能。案例一是一起涉及中韓兩國股東、董事等出資糾紛案,人民法院堅持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深入分析雙方爭議產生的根源,全面厘清案件事實與法律關系,依托巡回審判機制高效解紛,“一攬子”化解近十年的跨國合作糾紛,實現“一案結、多案消”,推動涉外商事爭議實質化解,持續優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案例二是雙方當事人均為意大利公民的股權轉讓糾紛案,外國當事人一致選擇中國法院管轄、適用中國法律審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以“精準釋明”定分,以“動態協調”止爭,促成雙方達成調解,既解“法結”又解“心結”,讓外國當事人感受到中國司法的智慧與溫度,有力提升我國涉外司法的國際公信力與影響力。

二是專業引領調解實踐,尋求國際商事糾紛的“最優解”。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糾紛,往往需要涉外法官在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及外國法律,依托專業鑒定厘清事實,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邊界的前提下,找到定分止爭的“最優解”。案例三是一起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福建某企業因供應500噸秘魯粗魚油存在質量問題,國際油、油籽和油脂協會(FOSFA)裁決其須向丹麥某公司進行賠償。人民法院精準適用《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查明英國仲裁法,積極推動雙方從“強制執行”走向“握手言和”。案例四是一起涉也門買賣合同糾紛案,人民法院創新推行“促、評、鑒”并行、“雙調解”融合工作機制,以司法鑒定固定專業事實,由也門籍調解員促進溝通彌合差異、中國籍調解員評估風險形成合理預期,在兼顧公平與效率基礎上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并履行完畢,為自由貿易試驗區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司法服務與保障。

三是依托全國法院“一張網”系統和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數智化護航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針對海事案件涉航運、跨海域的特殊性,海事法院依托智慧法院建設成果,創新海上調解方式,跑出海上解紛“加速度”。案例五是一起船舶經營管理合同糾紛案,海事法院秉持“數據快傳送、船舶少滯留”理念,依托全國法院“一張網”系統(即“全國法院辦案辦公平臺”,以下簡稱“一張網”)線上線下同步開展調解工作,促成雙方和解,并通過移動辦公系統終端迅速作出解扣裁定,在成功調解的同時最大限度減少了扣船對航運經營的影響。24小時內完成聯動扣押、異地登輪、雙方和解、解除保全等一系列程序,高效圓滿化解4000余萬元的涉外復雜海事糾紛,創下涉外海事糾紛高效化解新紀錄。案例六是一起涉外海難救助糾紛案,關系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與西部陸海新通道國際航運秩序。海事法院依托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聯合海事部門組建專業調解團隊,提供雙語服務破除溝通壁壘;運用“一網一庫”數字司法資源,精準厘清案件法律爭點,最終促成雙方和解,葡萄牙籍船方一次性支付救助費用,糾紛得以快速實質化解,有力服務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航運樞紐建設。

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調解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助力中外企業擺脫羈絆“向前走”,“一攬子”化解跨境交叉持股糾紛

——韓國某健康產業集團與中國某健康投資公司、何某某、上海某醫療公司等股東出資糾紛案

案例二:意大利當事人合意選擇中國法院管轄,法院“精準釋明+動態協調”高效化解股權糾紛

——意大利籍馬某父女與盧某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例三:精準查明域外法律,實現仲裁與調解的有機銜接

——丹麥某公司與福建某企業申請承認與執行國際行業協會仲裁裁決案

案例四:“促、評、鑒”并行,“雙調解”巧解跨國商事糾紛

——也門籍商人哈某與廣州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五:善用“一張網”系統,兩院聯動24小時巧解涉外海事糾紛

——葉某與陳某、香港某公司船舶經營管理合同糾紛案

案例六:依托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凝聚合力,服務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航運樞紐建設

——中國某救助打撈公司與葡萄牙籍某公司海難救助合同糾紛案

以下是福建案例

案例三

精準查明域外法律,實現仲裁與調解的有機銜接

——丹麥某公司與福建某企業申請承認與執行國際行業協會仲裁裁決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丹麥某公司與福建某企業簽訂協議,約定由福建某企業向丹麥某公司供應500噸秘魯粗魚油。后因福建某企業無法提供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的貨物,遂將丹麥某公司已支付的貨款全額退還。2020年,丹麥某公司以福建某企業未能履行合同為由,向合同約定的國際油、油籽和油脂協會(FOSFA)提起仲裁申請,要求福建某企業賠償貨物差價及利息等損失。2023年3月,該協會在英國倫敦裁決福建某企業需向丹麥某公司支付41.95萬美元的違約損害賠償金及利息,并承擔全部裁決費用。由于福建某企業未履行裁決義務,2024年6月,丹麥某公司依據《紐約公約》,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該仲裁裁決。

【調解方法及結果】

福建某企業與丹麥某公司已有多年合作基礎,雙方經貿往來順暢。此次糾紛不僅使雙方面臨合作終止的困局,福建某企業也因此被列入FOSFA失信名單,嚴重影響其發展海外市場。為化解困境,人民法院精準查明外國法律,準確適用國際公約,巧融“東方智慧”,多維發力推動糾紛實質性化解。一是以“專業”立信,精準查明并適用英國法。本案為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件,需適用《紐約公約》及仲裁地英國的法律,判斷仲裁程序是否合法、仲裁裁決應否承認與執行。為此,當事人委托英國法律專家就英國《1996年仲裁法》、FOSFA仲裁規則出具法律意見書。合議庭為準確理解與適用域外法律,線上咨詢外國法律專家意見,明晰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問題。二是以“便捷”促通,線上聯動消弭跨境法律認知壁壘。合議庭運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工作機制,中國、丹麥雙方當事人經由云端庭審,同步深入解讀FOSFA仲裁規則與《紐約公約》的銜接要點,消除跨境法律認知差距,為推進調解打下基礎。三是以“共贏”息爭,架起從對抗走向合作的橋梁。合議庭向丹麥某公司充分釋明“承認裁決≠強制對抗”的司法導向,積極傳遞福建某企業的切實履約誠意。丹麥某公司被中國法院的專業精神與福建某企業的真誠態度所打動,同意將賠償金額從41萬余美元降至28萬余美元,福建某企業當即全額支付和解款項,丹麥某公司向人民法院撤回申請,福建某企業從FOSFA“失信公告”名單移除,雙方合作關系得以修復。

【典型意義】

本案為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件。人民法院秉持案結事了的司法理念,從“程序審查者”到“糾紛終結者”的身份轉變,主動組織雙方開展調解,不僅助力國內民營企業修復國際商譽、輕裝上陣,也高效保障外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共贏。人民法院以“承認促調解”思路,促使當事人從“強制執行”走向“握手言和”,以合作代替對抗,最終實現雙贏共贏良好效果。本案將東方調解智慧與西方仲裁規則創造性結合,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糾紛解決中國方案,為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提供了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利于維護良性商業關系的新路徑,助力我國打造成為國際商事爭端解決優選地。

點擊藍字查看完整典型案例: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責編:黃慧兒

審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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