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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3年,北京市發(fā)生一起酒店公司部門涉組織賣淫案。一審法院認定某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化名,男,52歲,北京市人,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構成組織賣淫罪,情節(jié)嚴重,且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據(jù)此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周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委托趙飛全律師擔任其二審辯護人。周某家屬委托趙飛全律師擔任周某二審階段的辯護人。趙飛全律師系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律師。
二、辯護過程
(一)二審辯護策略制定
趙飛全律師接受委托后,全面審查了一審卷宗,多次會見周某,深入了解案情。趙飛全律師發(fā)現(xiàn),一審判決在認定“犯罪集團”和“情節(jié)嚴重”時存在錯誤。周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酒店公司有眾多業(yè)務,其中的一個部門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但相關人員是因為公司的經(jīng)營活動而組織在一起,并非為了共同實施犯罪而形成的固定的犯罪組織,不符合刑法關于犯罪集團的規(guī)定,周某也就不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此外,一審認定“情節(jié)嚴重”的依據(jù)也存在爭議。
趙飛全律師制定了以“摘掉犯罪集團帽子、降檔量刑”為核心的二審辯護策略。趙飛全律師多次與合議庭溝通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庭前提交書面溝通意見,提請二審關注本案中影響定罪量刑的幾個問題,當庭發(fā)表口頭辯護意見,庭后提交書面辯護意見以及專家論證意見,對相關問題進行了系統(tǒng)論述。
(二)辯護詞摘要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接受上訴人周某及其家屬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級合伙人趙飛全律師擔任周某二審階段的辯護人。辯護人經(jīng)全面審查案卷材料、會見周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現(xiàn)發(fā)表辯護意見如下:
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錯誤認定本案構成犯罪集團、周某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且對“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存在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減輕處罰。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構成犯罪集團,周某不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周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酒店公司有眾多業(yè)務,其中的一個部門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但相關人員是因為公司的經(jīng)營活動而組織在一起,并非為了共同實施犯罪而形成的固定的犯罪組織,不符合刑法關于犯罪集團的規(guī)定。犯罪集團要求“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本案不符合這一特征。
第二,一審錯誤認定周某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導致量刑明顯不當。一審將周某認定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要求其對全部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導致量刑過重。
第三,周某具有自首、退贓等從寬情節(jié)。案發(fā)后周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并積極退繳違法所得。
綜上,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中關于犯罪集團和首要分子的錯誤認定,對周某予以減輕改判。
三、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對本案開庭審理,就爭議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調(diào)查和辯論。最終,二審判決采納了趙飛全律師關于本案不屬于犯罪集團、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的辯護意見,依法改判,為周某減去二年刑期。
四、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組織賣淫罪二審通過“摘掉犯罪集團帽子”實現(xiàn)減輕改判的成功案例,充分體現(xiàn)了趙飛全律師作為專業(yè)組織賣淫罪律師在二審階段的精細化辯護能力。
第一,犯罪集團與普通共同犯罪的區(qū)分。犯罪集團要求“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以公司為載體的違法犯罪行為,若相關人員是因公司經(jīng)營活動而組織在一起,并非為共同實施犯罪而形成的固定犯罪組織,則不構成犯罪集團。本案中,趙飛全律師精準把握了這一區(qū)分標準。
第二,二審辯護在糾正一審定性錯誤中的重要作用。本案中,一審將周某錯誤認定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導致量刑過重。趙飛全律師通過對刑法犯罪集團構成要件的精準論證,成功說服二審法院糾正了一審的錯誤認定。
第三,本案對同類案件的啟示。對于以公司為載體的組織賣淫案件,辯護律師應當重點審查是否符合犯罪集團的構成要件。如能證明系普通共同犯罪而非犯罪集團,應當堅持定性辯護,爭取減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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