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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現實世界里的汽車,到虛擬世界里的游戲載具,當商標使用場景拓展至虛擬領域,商標權的邊界該如何界定?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首例涉虛擬商品商標侵權案。該案率先明確虛擬/數字場景擅用他人商標可能構成侵權,有力維護和促進元宇宙經濟健康發展。
在實體商品上注冊的商標,保護范圍能否延伸至虛擬空間?
某汽車科技公司是汽車品牌“喬治巴頓”(“G.PATTON”)在中國唯一的合法品牌權人,其陸續在中國注冊及從其關聯公司受讓了多件與“喬治巴頓”“G.PATTON”及其品牌LOGO“”相關的商標,上述商標均注冊在第12類上。某實業公司等被告未經許可,大量使用與某汽車科技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喬治巴頓” “G-PATTON”“”“USG-PATTON”“”等標識,自行或授權他人從事汽車的制造、銷售和廣告宣傳,并以汽車品牌的名義從事虛擬游戲品牌聯名、資金募集等商業活動,某汽車科技公司認為上述行為均構成商標侵權。同時,各被告還實施編造經銷關系、杜撰品牌歷史、虛假宣傳公司背景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某汽車科技公司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共同賠償10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某實業公司授權案外人在其游戲中使用帶有被訴侵權標識的汽車虛擬模型,與第12類商標類目下的汽車商品不屬于同類商品,已超出某汽車科技公司注冊商標所保護的范圍,故在游戲中聯名授權的行為亦不屬于對某汽車科技公司案涉商標的侵權行為。鑒于某實業公司等被告其他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實施了虛構經銷關系的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法院據此判令某實業公司等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100萬元。某汽車科技公司對在游戲中聯名授權不構成商標侵權的認定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商標在虛擬/數字場景中不能隨便使用
杭州中院認為,虛擬游戲中的汽車載具商品與案涉權利商標第12類商品類目下的汽車商品確實不屬于相同類別商品或服務,但是二者并非毫無關聯。
虛擬游戲汽車載具商品與汽車商品,一定情況下可能構成類似
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虛擬游戲中的汽車載具與現實中的汽車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方面確實存在差異,但兩者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交叉和重合:
功能用途方面:游戲中的車作為虛擬游戲載具,可使玩家快速移動至指定目的地或參與駕駛競賽,具有類似于汽車產品的載人運輸功能;虛擬汽車載具在一定程度上可模擬汽車的外觀和內飾結構,與汽車商品在展示汽車外觀方面存在關聯。
銷售渠道及消費對象方面:汽車商品主要通過經銷商、專賣店等專業渠道銷售,面向有購車需求的消費者;而游戲載具面向游戲玩家。但玩家通過游戲載具獲得駕駛體驗,從而可能關注或購買現實中的汽車產品,兩類消費群體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合。
相關公眾認知方面:游戲玩家容易產生“汽車品牌與游戲之間存在特定聯系”的認識,進而造成混淆。
綜上,虛擬游戲汽車載具商品與汽車商品在一定情況下可能構成類似商品。
在虛擬場景/數字場景中使用相同商標,容易導致公眾混淆
某汽車科技公司的權利商標具有一定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某實業公司在實際宣傳中突出“喬治?巴頓”為越野車品牌,強調其聯名關系與品牌價值,同時涉案游戲官網稱其為“官方正版授權”,相關公眾接觸上述宣傳內容及在游戲體驗的過程中勢必將“喬治?巴頓”識別為汽車品牌,并誤認為該品牌已就相關商品或活動作出授權,割裂了涉案商標與原告之間的指示關系,構成商標侵權。故二審改判認定被訴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全額支持原告主張的100萬元賠償請求。
法官心語:虛擬可跨“界”,商標不越“界”
當元宇宙成為商業創新的新賽場,商標也開始“走進”虛擬空間。權利人在實體商品上注冊的商標,其保護邊界能否延伸至虛擬空間?這是元宇宙時代新的知識產權命題。
虛擬與現實的深度交融,讓“虛擬可跨界”的場景愈發豐富,但也使得商標侵權的場景更趨復雜,跨場景混淆的風險隨之攀升。不同于傳統商標保護中對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嚴格劃分,元宇宙語境下,判斷相關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更需突破固有框架,將“關聯性審查”置于核心位置。綜合考量商品或服務的功能用途、生產主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是否存在重合或高度關聯,重點判斷相關公眾是否會基于通常認知,誤認為兩類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主體,或其提供者之間存在授權、合作等特定聯系。同時,若主張權利的商標已實際投入使用并積累了一定知名度時,商品或服務之間的關聯性權重應進一步提升,在相關公眾基于一般交易觀念認為二者存在特定關聯的情況下,可視情納入類似商品或服務范圍。
虛擬空間可以成為商業創新的沃土,但絕不能淪為商標侵權的“灰色地帶”。司法需為虛擬世界的商標使用行為劃定紅線,引導市場主體恪守商標保護邊界,實現元宇宙產業創新發展與知識產權保護的良性互動,推動元宇宙在法治軌道上穩步前行。
來源: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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