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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個老板,因為當眾罵了員工一句“滾”,最后賠了將近16萬。
事情是這樣的。丁先生在公司勤勤懇懇干了8年,坐到綜合管理部經理的位置。結果因為工作分歧,老板直接沖他吼:你給我滾!
丁先生轉身就走,再也沒回來。后來他主動帶著老婆回公司,說想繼續上班,老板只輕飄飄丟了一句:回去等通知。
一個月后,公司以“連續曠工、嚴重違紀”為由,把他辭退了。一分錢賠償都不想給。
丁先生咽不下這口氣,申請勞動仲裁、起訴一審,連輸兩場。大家都以為沒戲了——老板說的“滾”,不能直接認定為解除勞動合同,你擅自不上班就是曠工。
但二審直接驚天反轉。
法院認定:丁先生未到崗工作,是因為公司指令不明,并非惡意曠工。老板說出“滾”字,讓員工誤以為被辭退;員工主動要求返崗,公司又含糊其辭讓他等通知;全程沒有任何返崗通知,也沒有做任何違紀處理。既然公司無法給出明確的工作指令,憑什么認定員工是無故曠工?以曠工為由解除合同,根本就是違法解除!
最終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公司支付159800元違法解除賠償金。
這判決給所有老板和打工人狠狠上了一課。
對老板來說:管理要講規矩、講法律,別隨意侮辱員工、違法辭退。你的一句氣話,是要付出法律代價的。職場規章制度不是你單方面拿捏員工的工具。
對打工人來說:面對職場不公,不要一味忍氣吞聲。保留好證據,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維權。老板讓你滾,不是氣話,是要承擔后果的。
多少老板仗著管理者身份,隨意對員工發脾氣、踐踏尊嚴,把“不想干就滾”掛在嘴邊,覺得員工為了生計只能忍氣吞聲。現在好了,法律會教你做人。
尊嚴從來都不是職場奢侈品。月薪4500塊連租個好點的房子都夠嗆,憑什么要求員工感恩戴德、任勞任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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