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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少年騎電動車
遭遇交通事故受傷
肇事方卻以其
未滿18周歲為由
拒絕賠償誤工費
未成年人受傷
就一定沒有誤工費嗎?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宋某駕駛電動車與未成年人張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雙方就賠償金額協商未果,張某將宋某訴至法院,要求宋某賠償誤工費、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宋某表示,張某未滿18周歲,不具備勞動能力,誤工費不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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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關于張某主張的誤工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最低勞動年齡為16周歲,案涉事故發生時,張某已滿17周歲,已具備勞動主體資格,張某提交的證據能充分證明在事故發生前從事合法勞動,且因案涉事故已造成實際誤工損失,其主張誤工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未成年人誤工費的認定應以達到法定年齡、從事合法勞動、實際收入減少為核心。首先,法定年齡是認定未成年人勞動主體資格的基礎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除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外,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二條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界定為未成年工,賦予其合法勞動主體地位并規定了相應保護措施。
其次,誤工費主要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勞動工作而減少的合法收入。誤工費的取得必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受害人具有勞動主體資格;二是受害人合法收入減少。
本案中,張某在事故發生時雖系未成年人,但已滿17周歲,已具備從事與其年齡、體力相適應勞動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結合張某提交的工資流水、收入證明等證據,能充分證明事故發生前張某從事合法工作,故對其主張的誤工費予以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六十一條第一款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來 源:新野縣法院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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