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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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guī)定,被繼承人死亡未立遺囑的,首先由配偶,父母,子女繼承。如果沒有前述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則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那么,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死亡的,其子女有權代位繼承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賈某珍、張某訴賈某林、賈某琴繼承糾紛案》中明確:
法定繼承中,對于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認為,
根據(jù)民法典中關于繼承的相關規(guī)定,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開始后,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本案中,被繼承人賈某根未留有遺囑,其遺產(chǎn)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因賈某根生前無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無第一順序繼承人,且祖父母外祖母均已去世,故其遺產(chǎn)應由第二順序的賈某根的兄弟姐妹繼承。被繼承人賈某根的妹妹賈某華先于賈某根死亡,應由其女兒張某代位繼承賈某華的份額。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均系被繼承人賈某根的法定繼承人。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chǎn)時,可以多分。
本案中,綜合原、被告的陳述及證據(jù)分析,原告賈某珍與被繼承人相隔距離較遠,兩被告相較于原告,在被繼承人生前盡到了更多的扶養(yǎng)義務,在被繼承人去世后亦為其操辦了喪葬事宜,依法應予適當多分。原告賈某珍及被告賈某林、賈某琴對原告張某主張對被繼承人賈某根名下涉案房產(chǎn)應繼承25%產(chǎn)權份額,且該部分產(chǎn)權份額由兩被告各半繼承沒有異議,系原、被告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法院依法予以準許。
綜上,法院依法酌定被繼承人賈某根名下的涉案房屋作為遺產(chǎn),由原告賈某珍繼承20%的產(chǎn)權份額,被告賈某林、賈某琴各繼承40%的產(chǎn)權份額。
原告賈某珍要求被告賈某林、賈某琴配合辦理上述房產(chǎn)變更登記手續(x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其子女有權代位繼承,但必須同時滿足“身份合法、被代位人先死亡、無第一順序繼承人、被代位人享有繼承權”四大法定條件。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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