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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知識產權局日前出臺了《重慶市商標品牌培育補助項目實施細則》,對符合條件的商標權利人,將擇優給予一次性培育補助資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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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商標品牌培育補助項目實施細則》的通知
渝知發〔2026〕9號
各區縣(自治縣)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提升全市商標品牌價值和創造運用水平,加強商標品牌培育,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將《重慶市商標品牌培育補助項目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2026年2月6日
重慶市商標品牌培育補助項目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升全市商標品牌價值和創造運用水平,加強商標品牌培育,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新時代推進品牌建設的指導意見》《重慶市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商標權利人在本市申請商標品牌培育補助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指商標品牌包括馳名商標、地理標志商標、產業集群品牌及區域品牌相關商標。
第四條商標品牌培育補助項目實行年度申報制度,遵循“科學規范、公開公正、自愿申請、擇優補助”的原則。
第五條重慶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項目統籌實施,區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轄區申請受理、初審和匯總推薦等工作。
第二章申請條件和資料
第六條申請商標品牌培育補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依法設立的經營主體及依法取得商標注冊登記的商標權利人。
(二)商標權利人積極、有效地運用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在打擊跨類別侵權行為、防止商標淡化等方面取得實質性成果;商標在相關公眾中持續保持較高的市場聲譽與知名度,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無質量安全事故;建立商標品牌培育和管理制度,具備明確的品牌發展戰略;商標所標示的產品具有顯著的區域特色與特有品質;商標的運用對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提升和農民增收具有明顯帶動作用;
(三)申請培育補助的商標未獲得過市財政商標品牌獎勵補助或其它形式的商標培育補助資金;
(四)近三年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受到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以及存在應退未退財政資金行為的企業和單位,不納入補助范圍;
(五)商標全體權利人同意申請;
(六)不存在被提起撤銷、宣告無效申請或商標權權屬爭議訴訟的情況,未處于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
(七)不存在本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商標品牌培育補助,應當向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區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標品牌培育補助申請表;
(二)證明本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三)其他相關資料。
申請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八條區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于申請材料齊備、符合規定條件的,出具推薦意見書,并報送市知識產權局。
第三章培育補助
第九條對符合條件的商標權利人擇優給予一次性培育補助資金20萬元。
第十條同一商標權利人在同一種類或相似商品或服務獲得馳名商標認定或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的,不予重復補助;同一商標分別獲得馳名商標認定和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的,不予重復補助;地理標志商標所涉及的產品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認定的,不予重復補助。
第四章評審和發放
第十一條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接收區縣知識產權部門推薦資料和組織開展評審。
第十二條市知識產權局收到推薦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若資料不符合要求,申請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充。逾時未補充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十三條市知識產權局組織評審專家,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評審原則和條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應獨立、客觀、公正地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四條市知識產權局將相關評審結果報市知識產權局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后,確定擬培育補助名單,并在重慶市知識產權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書面異議。市知識產權局在收到異議申請后對異議進行復核。經復核異議成立的,取消培育補助資格;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確定培育補助名單。
第十五條市知識產權局將培育補助所需資金列入年度預算,進行集中撥付。
第五章監督與紀律
第十六條參與評審人員與培育補助申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核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參與評審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透露申請人的相關信息、商業秘密及培育補助的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參與評審人員不得私自與培育申請人等利害關系人接觸,不得接受申請人的宴請、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有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培育補助有關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撤銷其審核資格,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九條在申請、審核過程中發現申請人弄虛作假的,取消本次申請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補助;再次申請發現弄虛作假的,永久取消申請資格。對弄虛作假已獲取培育補助資金的,由市知識產權局依法追繳相關資金,禁止再次申請培育補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十條商標品牌培育補助資金用于實施商標品牌培育、管理、保護及運用,包括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知識產權維權、品牌宣傳推廣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重慶市知識產權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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