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住宅小區土地征收實踐中,共有部分的權屬歸屬與補償分配問題,長期以來是被征收人與征收部門之間爭議最為集中的焦點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這一“共有”的法律屬性,意味著共有部分的土地權益并非無主財產,更非開發商或物業服務機構可以單獨處分的對象,而是全體業主共同享有的財產權利。
![]()
1、業主共有部分的法律屬性與權利歸屬
業主共有部分的法律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明確界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這一規定確立了一個基本法律原則:凡是建筑區劃內不屬于專有部分、也不屬于市政公共設施的部分,其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同享有。
從土地權屬的角度看,共有部分所占據的土地使用權,在商品房開發建設過程中,其成本已經通過房價分攤的方式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雖然土地初始登記時通常登記在開發商名下,但隨著房屋的銷售和業主共有權的形成,該土地使用權的事實權利人已經轉變為全體業主。這一法律邏輯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明確支持。有法院在相關案件中認定,土地的成本已經計入房價由業主分攤,雖然房產證中未記載,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理應歸業主共有。這意味著,共有部分的土地使用權是業主購房對價的組成部分,是業主支付了相應對價后取得的合法財產權利。
業主共有部分的法律屬性決定了其在征收補償中的權利主體地位。共有部分并非開發商的留存資產,也不是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財產,其所有權歸屬于全體業主。因此,當共有部分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時,征收補償的對象應當是全體業主,而非開發商、物業服務機構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征收部門應當將共有部分納入征收補償范圍,對共有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和地上附著物價值進行獨立評估,并將補償款支付給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
2、共有部分征收補償的獨立評估問題
共有部分在土地征收中是否應當獨立評估,是決定補償公平性的關鍵問題。從法律層面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第十四條第一款進一步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裁判中對此問題作出了明確的司法回應,土地使用權價值及業主共有面積及設施的價值屬于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的內容,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已考慮涉案院落因素的,對當事人提出的對共有院落未作補償的主張不予支持。這一裁判要旨表明,共有部分的價值并非獨立于被征收房屋價值之外的可有可無項目,而是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中應當考慮的必要因素。如果征收評估報告僅對被征收人的專有部分進行評估,而對共有部分的價值未予體現,該評估報告即存在重大瑕疵,可能構成征收補償決定違法的獨立事由。
在實踐操作層面,共有部分的獨立評估面臨一定的技術困難。共有部分通常不單獨登記在每個業主的不動產權證書上,其面積往往以“公攤面積”的形式體現在總建筑面積中,或者未在證書中單獨列明。然而,這一技術性問題并不改變共有部分的權屬性質和法律地位。評估機構在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時,應當通過合理的方法將共有部分的價值納入評估范圍,具體可以采取分攤評估的方式,即對共有部分的總價值進行獨立評估后,按照各業主專有部分的面積比例進行分攤。征收部門不得以共有部分未單獨登記為由,拒絕將其納入評估范圍或拒絕向全體業主支付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在征收實踐中,存在征收部門僅與開發商簽訂補償協議、將共有部分補償款支付給開發商的情形。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是錯誤的,開發商在房屋售出后,對共有部分不再享有所有權,無權代表全體業主處分共有部分的征收補償權利。
![]()
3、共有部分征收補償的分配規則
共有部分征收補償款的分配,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在法律框架下,共有部分補償款的分配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第一,補償款歸全體業主共有。共有部分是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財產,其征收補償款當然歸全體業主共同享有。任何第三方——包括開發商、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個別業主等——均無權單獨處分或占有多數補償款。
第二,分配方式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補償款的分配方案屬于典型的共有管理事項,應當由業主大會按照法定程序表決通過。在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情況下,應當盡快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在屬地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組織全體業主就補償款分配方案進行表決。
實踐中已有案例表明,在小區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未召開業主大會的情況下,征收部門因缺乏合法有效的主體代表全體業主進行商談,導致補償協議無法簽訂。這一案例提醒業主,應當盡快建立合法的業主組織,確保共有部分的征收補償權利得到有效行使。
第三,補償款的分配比例,原則上應當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這一分配原則與業主在共有部分中享有的權益份額相對應,體現了公平、合理的原則。業主之間也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決議約定其他分配方式,但應當經法定多數業主同意。
第四,在補償款分配過程中,全體業主應當共同行使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這意味著,任何業主都不能以放棄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為代價,拒絕參與補償款的分配或拒絕承擔相應的義務。
4、業主的權利保障路徑
共有部分征收補償問題,業主可以采取以下法律路徑保障自身權益:
在征收程序啟動之初,業主應當密切關注征收公告的內容,確認征收范圍是否涉及小區的共有部分。如果征收范圍包括共有部分,業主應當要求征收部門將共有部分納入評估范圍,并提交獨立的分戶評估報告。如果征收部門拒絕將共有部分納入評估,業主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關于征收應當給予公平、合理補償的規定,依法提出異議。
在補償協議的簽訂環節,共有部分的補償協議應當由全體業主的共同代表——業主委員會簽訂。如果小區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應當盡快依法成立。在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情況下,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由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授權若干業主代表簽訂補償協議,但該授權應當經過法定多數業主同意。
如果共有部分補償款已經由征收部門支付給開發商或其他第三方,業主有權要求該第三方返還。若第三方拒絕返還,業主可以依法提起共有物分割糾紛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返還補償款并賠償損失。在訴訟中,業主應當提供不動產權證書、購房合同等證據,證明共有部分的成本已經由業主分攤、共有部分的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
![]()
結語:共有部分在土地征收中是否應獨立評估并補償全體業主,其法律答案應當是肯定的。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的業主共有權制度,到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裁判所確認的評估范圍,法律框架已經為共有部分的征收補償提供了明確的制度依據。共有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并非無主財產,更非開發商可以獨立處分的資產,而是全體業主支付了對價后合法取得的共有財產。
征收部門在進行征收評估時,應當將共有部分的價值納入評估范圍,不得以技術性困難為由予以回避。業主應當積極行使共有權利,通過合法途徑——包括成立業主委員會、參與征收程序、依法提起異議或訴訟——確保共有部分的征收補償權益得到全面、公平的實現。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