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長期專注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一刑事辯護細分領域,深耕多年來,辦理過各類相關案件上百起,其中不乏涉案金額巨大、情節復雜的疑難案件。今天分享的這起案例,算不上我辦理過的最復雜的案件,但卻是極具代表性的一起——當事人涉案金額接近百萬,本已面臨實刑風險,最終我們通過精準的辯護策略,成功為其爭取到從犯認定、自首及退賠的從寬情節,法院最終判處緩刑,讓當事人得以回歸家庭、改過自新。寫下這篇分享,也是希望能給正處于這類案件困擾中的當事人及家屬,提供一些實際的參考和方向,避免走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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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紹
本案當事人李某,是一名普通的個體工商戶,平時主要經營農資產品零售。2022年初,經朋友介紹,李某認識了一家化肥生產廠家的負責人陳某(另案處理),陳某聲稱自己有一批“性價比極高”的復合肥,價格比市場上正規產品低三成,且質量“絕對過關”,只是包裝稍微簡陋一些。
李某當時剛入行不久,急于打開市場、賺取利潤,加上陳某反復保證產品質量,便沒有多想,先后從陳某處購進了價值78萬余元的“紅磷化”“禾牛”等品牌復合肥,隨后在自己的門店內對外銷售,截至案發,累計銷售金額達到89萬余元,非法獲利約6萬余元。直到2022年5月,有農戶購買李某銷售的復合肥使用后,發現農作物生長異常,產量大幅下降,懷疑化肥有問題,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立即對李某銷售的復合肥進行抽樣送檢,經商丘市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檢驗,該批復合肥的有效成分含量遠低于國家規定標準,屬于不合格產品,涉嫌偽劣產品。隨后,公安機關依法對李某立案偵查,并將其傳喚到案。李某得知自己銷售的化肥是偽劣產品后,情緒十分崩潰,一方面擔心自己面臨牢獄之災,另一方面也對購買化肥的農戶充滿愧疚,不知道該如何應對。
李某的家屬通過朋友介紹找到我時,案件已經進入偵查階段,李某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但內心的焦慮絲毫未減。家屬反復問我:“林律師,他就是個小商販,不知道這是偽劣產品,也沒有故意害人,會不會被判實刑?”結合自身辦理此類案件的豐富經驗,我先安撫了家屬的情緒,隨后第一時間會見了李某,詳細了解案件的全部細節——包括他與陳某的接觸過程、進貨時的溝通內容、對產品質量的認知程度,以及銷售的具體流程、獲利情況等。
通過會見和后續的閱卷,我發現本案存在幾個關鍵的辯護突破口,這也是我們后續能夠成功爭取緩刑的核心。
首先,李某在整個犯罪鏈條中,并非核心主導者。本案的真正源頭是生產廠家負責人陳某,陳某負責生產偽劣復合肥、設計銷售渠道,而李某只是作為下游零售商,被動購進產品進行銷售,既沒有參與生產環節,也沒有主動聯系其他經銷商擴散產品,在共同犯罪中僅起輔助、次要作用,符合從犯的認定條件。這一點非常關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本案爭取輕判的重要法律依據。
其次,李某具有自首情節。李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沒有任何隱瞞,主動、如實供述了自己從陳某處購進偽劣復合肥并銷售的全部事實,包括進貨金額、銷售數量、獲利情況等,甚至主動提供了與陳某的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關鍵證據,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結合李某的涉案情節,自首情節無疑會為其爭取到更多的從寬空間。
除此之外,李某的悔罪態度極為誠懇。在我會見他的過程中,他多次主動提及自己的過錯,稱自己一時貪念,不僅違反了法律,還損害了農戶的利益,愿意承擔一切責任。在我的建議下,李某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主動將自己非法獲利的6萬余元全部退繳,同時積極聯系購買化肥的農戶,主動道歉、賠償農戶的經濟損失,取得了大部分農戶的諒解。這些酌定從寬情節,雖然不像法定情節那樣具有強制性,但在法院量刑時,會起到重要的參考作用,能夠充分體現李某的悔罪意愿,為爭取緩刑奠定基礎。
庭審交鋒
在明確辯護思路后,我們團隊制定了詳細的辯護策略,全程圍繞“認定從犯、凸顯自首、強化悔罪”三個核心展開。在審查起訴階段,我們向檢察機關提交了書面的法律意見書,詳細闡述了李某的從犯地位、自首情節以及退賠、取得諒解等情況,建議檢察機關在量刑建議中考慮對李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同時,我們積極與檢察機關溝通,就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問題交換意見,最終檢察機關采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在起訴書中明確認定李某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建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
案件進入一審階段后,我們在庭審中進一步強化辯護觀點,結合本案的證據的事實,詳細論證了李某作為從犯的辯護意見——強調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沒有決策權、沒有主導權,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遠小于生產環節的主導者陳某;同時,著重強調李某的自首情節和悔罪表現,提出李某系初犯、偶犯,無違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一時糊涂,主觀惡性較小,且已積極退賠、取得諒解,適用緩刑不會危害社會,也能給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判決結果(緩刑)
庭審結束后,法院經過全面審查,充分采納了我們的全部辯護意見,最終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已繳納),退繳的非法獲利6萬余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案件總結
結合這起案件,我想和大家分享幾點實務感悟,也希望能給遇到類似案件的當事人及家屬一些提醒。
首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量刑,核心取決于涉案金額、犯罪情節以及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像本案中,李某涉案金額接近百萬,按照法律規定,本應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但因為我們成功爭取到從犯、自首、退賠等從寬情節,最終得以適用緩刑,這也體現了我國刑法“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其次,很多當事人像李某一樣,并非故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往往是因為急于獲利、缺乏法律意識,被上游商家欺騙,無意中卷入犯罪。但需要明確的是,法律上的“不知情”,并非僅憑當事人口頭陳述就能認定,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予以佐證。因此,一旦卷入此類案件,切勿抱有僥幸心理,更不要隱瞞、逃避,一定要第一時間主動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同時盡快委托專業的刑辯律師介入,梳理案件細節,尋找辯護突破口。
最后,自首、退賠、取得諒解,是此類案件中最常見、也最有效的從寬情節。自首能夠體現當事人的認罪態度,退賠和取得諒解則能夠彌補被害人的損失,降低案件的社會危害性,這些情節結合起來,往往能夠為當事人爭取到從輕、減輕處罰,甚至適用緩刑的機會。當然,這些情節的認定和爭取,需要專業律師的指導和操作,避免因為操作不當,錯失從寬機會。
深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辯護領域以來,我始終認為,刑辯律師的職責,不僅是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更要引導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承擔責任,改過自新。這起案件的成功,不僅是辯護策略的勝利,更是當事人積極悔罪、主動彌補過錯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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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是業內極具權威性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及知識產權刑事辯護專家。其執業重心聚焦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企業涉商標犯罪等刑事案件,尤其擅長破解此類案件中的證據研判、定性爭議、銷售金額核算等核心疑難問題,在從犯認定、自首退賠從寬適用、證據不足不起訴等方面積累了大量標桿性勝訴案例,深受當事人及同行推崇。
林律師執業特色鮮明,善于精準拆解刑事指控邏輯,從證據源頭挖掘辯護突破口,依托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構建嚴謹縝密的辯護體系,在涉案產品定性、主觀故意認定等關鍵環節形成系統化辯護與質證策略。他常年為企業提供刑事合規與風險防控服務,受聘擔任多家企業法律顧問,其撰寫的實務文章與辯護思路常刊發于權威法律平臺,為同類案件辦理提供重要參考,彰顯了專業深耕的行業價值與標桿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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