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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9號文”定調藥價新機制,商業健康保險將重塑創新藥定價邏輯
中科財經
近日,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健全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6〕9號)(以下簡稱“《意見》”)正式發布,這是繼2025年2月《關于完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后的一大重磅文件。
《意見》構建了一套“醫保支付標準引導定價、集采與談判壓降價格、商業健康保險與慈善補充支付、全鏈條監測維護秩序”的閉環機制,并將商業健康保險提升至創新藥支付體系的核心位置。這一舉措標志著我國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正告別單一的“低價”談判模式,大步邁入市場化轉型的新階段。
值得注意的是,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意見》中并未提及“鼓勵商業保險公司設立創新藥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內容。這一修訂的背后,或與現階段商業健康保險落地尚處于初級階段,難以消化過于復雜的風險有關。暫時擱置超出商業健康保險當前能力范圍的議題,或是為其發展留出成長與成熟期,使其優先專注于構建與完善其在創新藥支付鏈條中的核心能力構建。
商業健康保險支付戰略定位實現提升
《意見》的總體要求提到,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健全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突出臨床價值和用藥可及,支持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意見》圍繞“完善價格政策”“發揮相關主體作用”“引導關鍵領域價格”和“加強價格治理”四個方面展開,提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政府作用更好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針對不同藥品制定差異化定價與醫保支付規則。
其中,最引人關注的變化,是商業健康保險在創新藥價格形成與支付體系中的戰略定位實現質的提升。相較于2025年《征求意見稿》中關于發揮商業健康保險作用、構建多元支付格局的表述,《意見》的舉措更為具體明確,不僅提出引入多方參與創新藥價格協商,還強調加快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落地實施、推薦商業健康保險和醫療互助等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參考使用等內容。這不僅標志著商業健康保險在創新藥支付體系中實現了從“輔助性角色”到“支撐性力量”的歷史性跨越,還為商業健康保險產品設計提供了標準化標的,助力更多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更精準地貼合市場需求落地。
商業健康保險在中國醫療保障體系中的角色,曾長期被定義為基本醫保的“補充者”,其主要職能是填補基本醫保未能覆蓋的保障空白。然而,國家將商業健康保險正式納入“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當中,商業健康保險從“可選項”轉為“必選項”,成為醫療支付的主力之一,去精準覆蓋群眾對創新藥、高端醫療服務及全周期健康管理的多元化需求,有效緩解“用藥貴”等民生難題。
商業健康保險被提升至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意義遠不止于此。更重要的是,這一舉措還賦予了商業保險參與創新藥價格協商的核心職能。在過去,創新藥的定價權幾乎由國家醫保通過“以量換價”的談判模式主導,這種模式雖然極大地惠及了廣大患者,但也因其“保基本”的定位,導致許多臨床價值高但價格昂貴的創新藥被拒之門外,形成了創新藥“進院難、支付難”的困境。如今,醫療保障體系以此引入商業保險資金池,商業保險在分擔高昂的創新藥費用同時,還將參與到創新藥價格協商中,直接介入藥品準入和支付議價,緩解患者“看病貴”的痛點,也將推動形成醫保基金、商保基金與患者三方共同承擔費用的新格局。
2025年12月,國家醫保局發布首版《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將19種臨床價值顯著但價格昂貴、暫無法納入基本醫保的創新藥納入其中,為商業健康保險參與創新藥支付奠定基礎。緊接著,2026年政府工作報告再次強調“加快發展商業健康保險”,持續釋放出明確的政策信號。此次,商業健康保險被明確寫入國辦文件,為其加速落地、破解“落地難”問題注入了強勁動力。可以預見,在這一系列政策組合拳的推動下,商業健康保險在創新藥支付中的占比有望迎來快速提升。
商業健康保險投資基金仍有想象空間
值得注意的是,“鼓勵商業保險公司設立創新藥產業投資基金”這一項曾被視為《征求意見稿》中一大亮點的內容,并未出現在此次的《意見》當中,政策考量亦可見趨于務實理性。
《征求意見稿》曾提出,鼓勵商業保險公司設立創新藥產業投資基金,利用保險資金期限長、穩定性強的優勢,降低創新藥產業融資成本,并對符合投資規模要求的保險公司給予稅收優惠、大病保險承辦等政策支持。
而《意見》中該部分內容的調整,或是對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現狀與多方協調難題的務實回應。從產業基礎來看,當前我國商業健康保險在創新藥支付端的落地仍處于初級階段,創新藥“支付難”的問題尚未根本解決,藥品的市場流通和臨床使用規模有限,此時險資介入產業投資,難以形成穩定的收益預期。從資金屬性來看,創新藥研發的高風險特征,與目前保險資金追求資產負債匹配、回報穩定及資金安全的核心訴求存在結構性錯配。在缺乏完善風險分擔機制的情況下,即便有稅收優惠激勵,險資的投資意愿依然受限。因此《意見》選擇依托先行落地的“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相對更穩妥,先跑通模式,驗證商業健康保險支付落地的可行性比直接推動產業投資更為穩健和理性,亦更有利于未來更多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拓展。
另外,設立產業投資基金涉及多部門深度協同,險資投資創新藥產業涉及投資比例劃定、稅收優惠落地等多個環節,需要醫保、金融監管、稅務等多部門協同推進,而現有政策體系中,針對險資投資醫藥創新領域的具體細則尚未完善,稅收體系的調整也需要時間。更為關鍵的是,該文件更多聚焦藥品價格合理性機制和醫保本位問題,產業投資問題交由金融監管、市場與專業投資機構,才是更為理性的安排。現階段,商業健康保險的核心價值在于支付的落地,而非投資。
對于保險公司而言,《意見》的出臺,為商業保險在創新藥支付領域打開了廣闊空間,更是對其專業能力的一次重要檢驗。隨著商保創新藥品目錄的落地實施、多元支付機制的持續完善,創新藥的市場需求將被進一步激活,藥品的商業化價值也將得到充分釋放。在支付端形成穩定的現金流和可預期的收益下,險資參與創新藥產業投資的意愿有望提升。
此外,創新藥產業雖具有高風險特征,但其高回報、長周期的特點與商業保險資金的長期性、穩定性具備一定契合度。若未來創新藥研發落地支付形成穩定的投資回報機制,設立創新藥產業投資基金并非不可能。屆時,保險公司亦可以打造從創新藥開發前期至臨床應用的全流程全周期投資,獲得更高的回報,進一步推動醫藥產業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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