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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引言:他剛把房子掛出,就有買家爽快簽約,付了2萬元定金。
可沒想到,僅9天后,對方突然發來解約通知:“我賣不掉自己的房,沒錢買你的!”
更離譜的是,買家竟沖到中介公司搶走合同原件,還報警稱“有風險”!
作為守約方,他堅決反訴:合同必須解除,但24.4萬元違約金一分不能少!
法院最終支持了他的核心訴求:買家構成根本違約,須賠償15萬元違約金!
這起案件為所有誠信賣房者撐腰:契約精神不容踐踏,違約必擔責!
一、案情還原:一場突如其來的“毀約”
本案核心人物關系如下:
孫立偉(化名):賣方,守約方;
趙雅婷(化名):買方,違約方;
中介:甲公司;
房屋:北京房山一號房屋(86.53㎡住宅,市場價244萬元)。
關鍵事實:
2018年8月21日:在甲公司居間下,孫立偉與趙雅婷簽訂正式《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
總價244萬元;
首付款164萬元分兩期支付(9月30日前付80萬,11月15日前付84萬);
公積金貸款80萬元;
買方當日支付定金2萬元。
合同第八條明確約定:若買方逾期付款超15天,賣方可解約并索賠總價10%違約金(24.4萬元)。
8月22日:趙雅婷告知中介,因其自有房屋交易失敗,無法籌措首付款。
8月26日:趙雅婷到甲公司處強行取走屬于孫立偉的合同原件,引發警方介入。
9月5日:趙雅婷單方向孫立偉發出《解約通知書》;
9月7日:孫立偉收到通知,明確表示不同意,并準備另售房屋;
趙雅婷反而先起訴,要求免費解約+退還定金;
孫立偉立即提起反訴:解約+索賠24.4萬違約金。
二、法院如何認定?三大焦點守護守約方權益
焦點一:買家是否有權單方解約?
? 法院認定:
趙雅婷在履行期前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構成根本違約,合同可解除。
→ 但解約不等于免責!
焦點二:定金是否應退還?
? 法院指出:
合同解除后,已收款應返還。
→ 2萬元定金須退還,但這不影響違約責任承擔。
焦點三:違約金是否過高?
? 孫立偉主張:合同明確約定10%,且因買家毀約,導致其錯失最佳售房窗口。
? 趙雅婷辯稱:“房價上漲,你沒損失,不該賠!”
? 法院回應:
違約金具有懲罰違約行為、維護交易秩序的功能;
雖酌情將24.4萬元調減至15萬元,但仍全額支持了違約金訴求的核心!
三、判決結果:賣家成功追回15萬元,捍衛契約尊嚴!
法院判決:
解除三方《存量房買賣合同》;
孫立偉退還趙雅婷定金2萬元;
趙雅婷賠償孫立偉違約金15萬元;
凈結果:孫立偉成功追回15萬元違約金,有效彌補了時間成本與機會損失。
四、律師點評:賣家如何在買家違約時最大化維權?
? 策略一:合同條款要明確
務必在合同中明確:逾期付款超X天,守約方可解約并索賠總價10%違約金。本案勝訴關鍵正在于此!
? 策略二:遭遇毀約,立即反訴
不要被動應訴!主動提起反訴,鎖定違約金訴求,掌握訴訟主動權。
? 策略三:保留所有溝通記錄
買家搶合同、發解約函等行為,都是證明其“惡意違約”的有力證據。
給賣家的重要提醒:
即使房價上漲,也不代表沒有損失(如交易成本、時間成本、心理壓力);
定金退還≠責任免除,違約金是獨立訴求;
法院雖可能酌減違約金,但10%的約定仍是重要談判籌碼。
【本文由房產買賣律師靳雙權團隊撰寫,旨在幫助守約賣方高效維權,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如您遭遇買家無理毀約,請立即聯系我們,制定精準反訴策略。】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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