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實際開展的成果在哪里?為何錢款已經提前給到合作方?”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縣下莊鎮某村,面對紀檢監察人員的問題,村黨總支原書記奚某某頭冒冷汗、支支吾吾,一個也答不上來。
2024年,祥云縣紀委監委接到群眾反映奚某某相關問題線索,調查核實后對其采取留置措施。查閱合作社賬目時紀檢監察人員發現,由奚某某簽字的一份銷售合同,在合同并未履行的情況下,50多萬元的錢款已經從合作社的賬上匯出。經過核查,該筆賬款的收款單位竟是奚某某安排相關人員注冊的公司。
原來,奚某某身兼多職,除了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自2021年9月起還分別擔任該村2個種植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根據合作社章程,合同雖然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但也需要經過理事會相關程序決定。然而,奚某某跳過監督程序,以安排財務人員取現、簽訂“表面合同”等方式挪用2個合作社資金100余萬元歸個人使用,將集體賬戶變成了“自家錢柜”。
最終,奚某某被依規依紀依法嚴肅懲處。
【執紀者說】本案中,村干部把集體“錢袋子”里的資金裝進自己口袋,暴露出紀法意識淡薄、集體“三資”管理存在漏洞等問題。基層干部應以案為鑒,時刻繃緊紀法之弦。同時,要健全集體“三資”監督管理長效機制,把村級小微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確保集體“三資”真正為村民帶來長遠收益。
(本報記者張馳采訪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6年04月21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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