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有個女生叫小朱,在一年半時間里,偷偷挪用老爸公司的1700萬打賞主播。老朱報了警,這筆錢還能追回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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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必須能追回來啊!
有人會說:主播、MCN和平臺,要是真不知道這錢是偷來的,法律上是不是得算“善意取得”,不用退了?
哎,這個說法,法律上不認可。
為啥呢?你想啊,1700萬這么大筆數目,用于打賞也太不正常了。再說,小朱跟那個主播“江某”平時聯系得特別勤,明擺著主播能看出問題來。所以不是主播自己說是“善意取得”就算數的。
咱們打個比方說:
要是被打賞的主播和小偷是一伙的,小偷專門負責偷錢,偷來的全打賞給同伙,同伙主播負責洗錢。這些錢如果算作“善意取得”而不追究,那小偷蹲完大獄出來再找主播分贓,這不就爽翻啦?
這事研究得再細一點:老朱報警后,如果主播和MCN趕緊把贓款轉走,或者自己花掉,能不能認定他們是故意(法律上叫“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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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新司法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上游犯罪為挪用資金罪(本案中小朱本人涉嫌的罪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達到50萬元以上,且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同樣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本案案值1700萬,主播和MCN拿到手的錢遠遠超過50萬。一旦被認定是轉移贓款或者死活不配合追繳,一準兒吃官司,還會判得很重。
現在擺在主播、MCN和平臺面前的,只有兩條路:①主動配合退贓款,大概率不用坐牢;②要是敢轉移贓款,最高判七年,而且錢最后還是得全部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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