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明確:關于寵物在道路上與車輛碰撞是否屬于交通事故的問題
官方解答
關于寵物在道路上與車輛碰撞是否屬于交通事故的問題
柴先生 2025-11-18 16:45:01
問:您好,動物在道路上與車輛碰撞是否屬于交警部門管轄的交通事故?此類事故能否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處理?能否認定動物飼養人、管理人的事故責任?
公安部網站管理員 2025-11-20 10:03:21
答:您好,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若動物或寵物在道路上和行駛車輛碰撞,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屬于交警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此類事故在特定情形下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處理,例如,飼養人將牛羊等牲畜拴系在道路上,引發車輛與其相撞。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地方出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等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認定動物或寵物飼養人、管理人應負的事故責任;若為無主動物,交警部門通常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問:寵物在道路上與車輛相撞,是否屬于道路交通事故?
答:寵物在道路上與車輛相撞,屬于道路交通事故。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寵物(如狗、貓等)雖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道路通行主體,但當寵物在道路上與車輛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寵物傷亡或車上人員受傷等后果時,符合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
1、事故主體:一方為車輛(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另一方為寵物(視為寵物主人的財產);
2、事故地點:發生在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公共停車場等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
事故原因:可能是車輛駕駛人的過錯(如超速、未注意觀察),也可能是寵物主人的過錯(如未牽繩導致寵物失控),或屬于意外情況;
3、事故后果:造成人身傷亡(如車上人員受傷)或財產損失(如車輛損壞、寵物受傷或死亡)。
因此,此類事故屬于交警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通常會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進行調查、認定責任,并出具事故認定書或證明。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相關案例:(2020)京0118民初6340號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本次事故中,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載明涉案事故車輛致狗受傷。被告賈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在保險期限內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原告穆某因犬只受傷發生的相關費用應屬于財產損失范圍,對此被告保險公司有義務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給付責任。被告賈某作為車輛駕駛人,駕車在小區內行駛時應負有注意義務,由于未能對隨后出現的涉案犬只及時避讓,故應當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犬是具有攻擊性較強的動物,為此《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中規定,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本案中,原告穆某飼養的犬只在車庫門口趴臥,無人牽領,導致被告賈某駕駛的車輛與犬只相撞,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原告穆某亦存在一定過錯,其對此次事故應承擔次要責任。對原告穆某合法合理的損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穆某主張的醫療費根據醫療費票據,結合涉案犬只傷情等相關證據確定。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穆某財產損失費二千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穆某財產損失費共計一萬五千六百零八元七角二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三、駁回原告穆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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