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篇:穿透表象的再審挑戰與律師的證據使命
在民事再審程序中,基礎法律關系的定性往往是決定案件走向的“阿基里斯之踵”。尤其在投融資領域,當事人出于規避監管、增信等目的,頻繁采用“名股實債”或“名為股權轉讓、實為借貸”的交易架構。一旦發生糾紛,一、二審法院若僅拘泥于合同文義,極易將實質上的借貸關系誤判為股權投資,導致當事人在承擔經營風險的名義下喪失還本付息的請求權,或者在非法資金拆借的定性下面臨合同無效的不利后果。
當前司法實踐的主流趨勢是堅持實質重于形式的穿透式審查原則,但再審程序的封閉性與嚴苛性使得糾錯難度劇增。如何在再審或二審階段推翻原審對法律關系的錯誤定性,成為考驗律師專業功底的試金石。本文將系統探討以下三個核心問題:其一,再審程序中法律關系定性的審查邏輯有何特殊性?其二,“名股實債”在審判實務中的甄別標準與典型案例啟示;其三,合同定性轉化后的效力評價與責任承擔。作為【上海再審律師】,筆者深刻體會到,在此類復雜疑難案件中,律師在證據收集、組織與質證中的核心作用,不僅是尋找“新證據”,更是以系統性證據鏈重構案件事實,從而實現再審逆轉。
主體第一部分:民事再審程序的法律關系審查特殊性
民事再審并非普遍的救濟程序,其具有明顯的補充性與糾錯性。在“名股實債”糾紛中,再審程序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法定事由的嚴格羈束。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定的再審事由。在法律關系定性爭議中,原審“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或“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是最常被援引的再審事由。然而,若申請人在原審中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名為股權轉讓、實為借貸”的真實合意,再審法院往往會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申請。這就要求律師必須在再審審查階段,精準切入原審證據體系的漏洞。
其次,穿透式審查的職權主義傾向。相較于一審對當事人處分原則的尊重,再審法院在面對“名股實債”這類可能涉嫌規避監管、逃廢債務或虛假意思表示的案件時,更傾向于依職權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再審案件中明確,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應當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稱,而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并結合締約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結構、履行行為等事實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際民事法律關系。這種職權主義的探求,為律師通過新證據或新視角推翻原審定性提供了制度空間。
主體第二部分:名股實債的甄別標準與再審證據重構
在“名為股權轉讓,實為企業間借貸”的案件中,再審申請人面臨的最大痛點是如何用證據撕開“股權”的面紗。審判實務中,法院通常從合同目的、權利義務內容及實際履行行為三個維度進行微觀剖析。
常見爭議問題一:合同目的與收益模式的實質性背離
審判實務認定:股權轉讓的核心特征是“共擔風險、共享收益”,而借貸的核心特征是“固定收益、不擔風險”。如果協議約定一方出資后,無論公司經營情況如何,均按標準計算并享有固定投資收益,且不承擔經營虧損風險,則應當認定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為“名為投資、實為借貸”。尤其在企業間資金拆借中,若存在保底條款或剛性兌付安排,股權往往淪為借款的擔保物。
典型案例引證與評析:在最高人民法院審查的某投資合作協議糾紛再審案中,協議明確約定“若因甲方經營管理不善導致項目虧損,乙方無需承擔經濟損失,且仍按照協議中的固定收益標準獲取回報”。最高院認為,該約定不具備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投資合作特征,雖工商登記變更乙方為股東,但甲方未能證明乙方參與公司實際經營管理,最終認定涉案款項實為借款。又如江西南昌西湖區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收條雖載明“股權轉讓款”,但約定“股息1分”,法院結合轉讓人未征求其他股東意見、受讓人僅收取利息等事實,認定實為民間借貸。
律師證據重構技巧:作為【上海再審律師】,在代理此類再審時,必須著重收集和組織三類證據:一是締約階段的溝通記錄(如微信聊天、郵件、會議紀要),證明雙方真實意思是融資而非轉讓股權;二是收益支付的財務憑證,證明所謂的“分紅”實際上是按期、按固定利率支付的利息;三是公司治理參與的缺位證據,如證明“股東”從未行使過知情權、表決權,未被列入股東名冊等。
常見爭議問題二:股權轉讓程序瑕疵與履行行為的反常
審判實務認定:合規的股權轉讓需經歷股東會決議、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變更登記等程序。若所謂的股權轉讓未履行上述程序,或者轉讓價格顯著偏離公允價值,且受讓方未接手公司管理,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借貸擔保或虛假意思表示。特別是在股權讓與擔保情形下,名為轉讓,實為擔保,擔保權人僅為名義股東,不實際享有股東權利。
典型案例引證與評析:在江西高院審理的熊志民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中,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并辦理了變更登記,但原告主張實為借款擔保。雖然一審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未支持讓與擔保的主張,但該案反映出,即便具備股權轉讓的外觀,若存在“以債務清償為股權返還條件”“轉讓后原股東仍行使股東權利”等特征,仍應認定為股權讓與擔保。在最高法(2019)最高法民終133號案中,最高法進一步明確,當事人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方式為借貸擔保,屬于讓與擔保,不違反法律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應認定有效,且擔保權人對變更登記至其名下的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律師證據重構技巧:在再審程序中,律師應敏銳捕捉原審遺漏的關鍵事實。例如,若股權受讓方未支付合理的對價,或支付款項的流水摘要明確標注為“借款”,這就是推翻原審的關鍵新證據。同時,應申請法院調取目標公司的公章交接記錄、董事會決議簽名等,以證明受讓方并未真正接管公司,從而印證股權轉讓的虛假性。
常見爭議問題三:法律關系穿透后的效力評價與后果處理
審判實務認定:“穿透”并非終點,定性為借貸后的效力評價才是再審博弈的深水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但若屬于非法資金拆借(如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轉貸等),則合同無效。合同效力不同,法律后果截然相反:有效借貸支持本金及法定限度內的利息;無效借貸則按過錯返還本金及資金占用費,約定的溢價回購款將得不到支持。
律師證據重構技巧:若代理出借方(再審申請人),律師需舉證證明出借資金來源合法,系企業自有閑置資金,且用于對方生產經營,從而主張借貸合同有效,爭取最大化利息收益。反之,若代理借款方,則應深挖對方資金的銀行流向,核查是否存在高利轉貸或職業放貸人的跡象,力求認定合同無效,從而削減高額利息負擔。
結語與風險防范建議
“名為股權轉讓,實為借貸”的糾紛,在再審程序中往往呈現出證據繁雜、法律關系錯綜的特點。基于前述分析,針對不同主體,提出以下實務風險防范與策略考量:
締約期的證據固權:在設計“名股實債”交易架構時,務必在主協議之外,通過補充協議或備忘錄明確“借貸”的真實合意及擔保安排,避免陷入有名無實的股權陷阱。確保款項流轉備注清晰,切忌混用“投資款”“股權轉讓款”與“借款”等表述。
舉證時限的精準把控:在二審或再審中,新證據的提交時機至關重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逾期舉證可能面臨罰款甚至證據失權的風險。律師應在法定期限內,將足以推翻原審定性的關鍵證據(如隱蔽的還款付息流水、內部決議文件)及時提交。
質證策略的“剝洋蔥”法則:面對對方拋出的工商登記、股東會決議等形式證據,應從實質履約層面進行反質證。重點關注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是否承擔虧損風險、收益是否固化等核心要素,逐層剝離其股權外衣。
效力防御的雙線準備:在主張借貸關系的同時,必須對借貸合同的效力做出預判與準備。特別是企業間借貸,要對資金來源的合法性進行自查與他查,防止勝了定性之戰,卻敗于效力認定。
在復雜的商事博弈中,法律關系的表象往往具有極強的欺騙性。唯有以嚴密的證據鏈為基石,方能刺破面紗,直達真相。關注私信可免費獲得再審或二審完整材料清單。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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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強律師|商事訴訟律師|專注民事二審、再審|全國業務|免費評估可行性
介紹: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15年執業經驗,代理600+案件;
領域:公司股權/合同/金融與資管/商事等糾紛,專注復雜疑難案件的二審、再審和抗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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