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三湘都市報
車禍受傷后,男子委托一家法律咨詢公司代辦保險索賠,雙方約定除醫藥費外,賠償款超出14萬元的部分全歸公司。可當保險公司賠付26萬余元后,男子反悔了,被法律咨詢公司起訴至法院。
4月21日,湖南高院通報這起典型案例,明確該法律咨詢公司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雙方簽訂的代理理賠合同無效。
車禍后委托代理,約定“超額賠償全歸中介”
2025年3月1日,張某遭遇交通事故受傷住院,交警部門認定張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
幾天后,張某找到一家法律咨詢公司,希望對方代為處理保險理賠相關事宜。隨后,張某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簽訂《委托書》,明確委托事項包括:代為與保險公司協商理賠、與事故責任方溝通、聯系律師咨詢法律問題,以及在必要時提起訴訟等。簽訂委托書當天,戴某便代張某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確認。
緊接著,雙方進一步簽訂《代理保險理賠合同》,明確該公司負責代張某提交理賠申請、協助溝通協調、準備相關材料等,代理期限至理賠事宜全部完成為止。代理費用約定:除醫藥費外,張某到手的賠償款超過14萬元部分全部歸該公司所有。同時還約定,若張某違約,需向該公司支付5萬元違約金。
張某住院期間,該法律咨詢公司為其墊付了部分餐費、護工費等,共計7522.5元。
此后,張某獲得了保險公司支付的26萬余元賠償款。雙方因代理費問題產生爭議,該法律咨詢公司將張某起訴至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
法院:代理合同無效,墊付費用需返還
法院審理查明,該法律咨詢公司經營范圍為一般項目,雖包含“法律咨詢”,但特別注明“不含依法須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的業務”,且該公司并未取得保險經紀相關資質及行政許可。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雙方簽訂的《代理保險理賠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經營協助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索賠業務屬于必須依法經過行政許可的行業,其經營主體只能是保險經紀公司,且應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本案中,某法律咨詢公司作為法律咨詢公司,既不具備保險經紀公司資質,也未取得相應許可證,雙方簽訂的《代理保險理賠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本案中,案涉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張某作為受益人應當返還某法律咨詢公司在其住院期間的墊付費用7522.5元。關于某法律咨詢公司主張的違約金,因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張某一次性返還該法律咨詢公司墊付費用7522.5元,駁回該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該法律咨詢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湘潭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警惕“理賠黃牛”
法官介紹,本案中雙方約定的代理費模式,會導致消費者實際獲得的賠償大幅縮水,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法院依法認定合同無效,是對消費者權益的有力保護。
法官特別提醒,保險理賠代理屬于國家特許經營范疇,有著嚴格的資質要求,并非普通法律咨詢公司可以隨意承接。實踐中,部分機構以“法律咨詢”“快速理賠”為幌子,變相開展保險經紀業務,充當賺差價的“理賠黃牛”,這種行為不僅會導致合同無效,其違法所得也不受法律保護,違規機構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同時,法官也提醒廣大市民,遭遇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等需要保險理賠時,若自身不熟悉流程,委托他人代理需謹慎:一是要仔細核查受托機構資質,優先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保險經紀公司或律師事務所,切勿輕信無資質機構的“高額賠償”“快速到賬”承諾;二是要認真審查合同條款,重點關注代理費計算方式、違約條款等,避免掉入“代理費黑洞”;三是若發現受托機構存在違規操作,可及時向相關監管部門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全媒體記者 虢燦 通訊員 廖繼鈺 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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