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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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理公司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公司以已重刻公章并在公安機關備案、原公章已作廢為由,主張原公章簽訂的合同無效,其依據是認為原公章已失去對外代表公司的效力,合同并非公司真實意思表示。
那么,重刻公章在公安機關備案后,原公章所簽合同還有效嗎?
最高院2021年《徐州漢天傳旗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北京東富寶盈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公司重刻公章并在公安機關備案,僅產生內部管理與行政公示效力;原公章在簽約時若為真實有效、簽約人具有權利外觀、相對人善意無過失,原公章所簽合同依然對公司具有約束力,不能僅以重刻備案為由否定合同效力。
本案焦點問題為,漢天公司重刻公章并備案后,原公章簽訂的《保證合同》是否仍對漢天公司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漢天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此前將公司真實有效的尾號5853公章及個人名章交由渴望公司控制;后陳某以印章丟失為由登報聲明作廢,并在公安機關重刻新章備案,但未向工商部門報備新印模,也未有效通知交易相對人東富中心。東富中心簽訂《保證合同》時,已審查蓋有漢天公司原公章的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單及法定代表人名章樣本,盡到合理形式審查義務,主觀為善意。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表見代理規定、《九民紀要》第41條及《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二十二條,公章是公司對外意思表示的核心載體,認定合同效力核心看簽約時蓋章人是否有代表權/代理權、相對人是否善意,而非僅以公章是否備案、是否重刻為準。公司重刻備案屬于內部管理行為,不能對抗已形成的善意信賴。
從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重刻公章并公安備案,不當然溯及否定原公章此前簽訂合同的效力;只要簽約時原公章真實、簽約人有權利外觀、相對人善意無過失,原公章所簽合同依然有效;僅完成重刻備案而未完成完整公示(登報+工商備案+通知相對人),不足以對抗善意相對人。
此外,保護交易安全與善意相對人信賴是商事裁判的重要原則。從本案案情看,東富中心基于原公章的權利外觀善意簽約,無證據證明其明知或應知原公章已被控制或作廢;漢天公司僅以重刻備案、內部管理為由抗辯,不足以否定《保證合同》效力。因此,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保證合同》有效、漢天公司應承擔保證責任,依據充分;漢天公司關于原公章所簽合同無效的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
周軍律師提醒,公章重刻與公安備案,不能直接否定此前原公章簽訂的有效合同。判斷原公章合同效力,核心看簽約時公章真實性、簽約人權利外觀、相對人是否善意。公司若要切斷原公章效力,需完成“登報公示+公安備案+工商報備+定向通知相對人”的完整程序。遇到相關糾紛,應重點審查相對人善意與審查義務,而非僅以重刻備案抗辯;建議公司健全公章全流程管理制度,避免因公章管理與公示瑕疵引發重大法律風險,發生糾紛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固定證據、精準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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