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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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理居間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居間人以已促成合同簽訂為由,主張委托人支付居間費,而委托人以居間促成的合同因違法違規被認定無效為由拒絕支付,其依據是認為居間目的未合法實現,居間行為不應受法律保護。
那么,居間促成的合同因違法違規被認定無效,還能要求居間費嗎?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張正國訴江蘇紅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間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居間合同約定的居間事項系促成簽訂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該居間合同因擾亂建筑市場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居間人據此主張居間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焦點問題為,張正國促成紅戰公司與省建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其依據《居間協議》主張的居間費應否得到支持。
根據查明的事實,涵田公司將湯山 G81 地塊項目土建及水電安裝工程發包給省建公司施工;省建公司作為總承包單位,將案涉工程土方、土建及水電安裝(含主體結構)整體轉包給紅戰公司,違反《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的強制性規定,該轉包合同依法無效。而張正國與紅戰公司簽訂的《居間協議》,其核心居間事項正是促成紅戰公司與省建公司簽訂上述違法轉包合同。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居間合同的標的是促成違法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居間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擾亂建筑市場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居間協議》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從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居間促成的合同因違法違規被認定無效的,居間合同亦隨之無效;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居間人無權依據無效的居間合同主張居間費,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此外,法律不保護基于違法行為產生的利益。從本案裁判邏輯看,居間人在從事居間活動時,負有審查居間事項合法性的基本義務;明知或應知工程轉包(尤其是主體結構轉包)屬于法律禁止行為,仍以促成該違法合同為目的提供居間服務,其主張的居間費缺乏合法基礎。因此,一審、二審法院認定《居間協議》無效、駁回張正國要求支付居間費的訴訟請求,依據充分,應予維持。
周軍律師提醒,居間費的合法取得,以促成合法有效的合同為前提。若居間事項本身違法、促成的合同無效,居間合同亦無效,居間費主張將不被支持。從事工程居間活動時,應重點審查擬促成合同的合法性,避免因合同違法導致居間行為無效、居間費落空。遇到此類糾紛,應圍繞居間事項合法性、合同效力進行抗辯;建議在簽訂居間合同前咨詢專業律師,明確居間事項的法律邊界,防范無效風險與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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