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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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強化執法震懾,提升勞動者風險防范意識,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一批擾亂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典型案例。
未經許可開展勞務派遣案例3則
基本案情及處理結果
一、清遠某公司未經許可開展勞務派遣
清遠某公司未獲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與當地60余家單位以簽訂《勞務服務合同》的形式進行合作,將與該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800余名勞動者派遣到合作單位工作,被派遣勞動者接受合作單位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調遣,并按人數每月收取一定的勞務服務費用。起初,該公司負責為派遣到合作單位的勞動者提供簽訂勞動合同,并按照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收取勞務服務費;運營一年后,該公司收取的勞務服務費調整為每人每月50元,負責統一為合作單位派遣人員代發全部工資等。據統計,該公司經營三年多以來,共收取勞務服務費人民幣92萬余元。
經調查,清遠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違法行為成立。屬地人社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沒收全部違法所得92萬余元,并處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138萬余元,共計罰沒230萬余元。
二、惠州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未經許可開展勞務派遣
惠州某縣人社部門在巡查檢查中發現惠州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向該縣某科技有限公司派遣勞動者。經該公司注冊地人社部門協查核實,其未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惠州某縣人社部門依法立案調查,經查實,該公司將其他人力資源公司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作修圖處理,偽造假證,將其作為資質證明提供給某科技有限公司,與其達成勞務合作,在不到三個月時間內招工并向用工單位派遣勞動者近500人次,收取服務費用共計118萬余元。
屬地人社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沒收其違法所得118萬余元,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118萬余元,共計罰沒237萬余元。該公司涉嫌偽造許可證的行為,屬地人社部門已移送公安機關,現已立案偵查。
三、佛山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未經許可開展勞務派遣
佛山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向某光電公司、某醫療器械公司、某電器公司等用工單位派遣勞動者,2年內共派遣勞動者近百名。用工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工作調度,該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向用工單位收取勞務費用,并從中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佛山某區人社局在調查中發現該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人力資源服務和勞務派遣服務等項目開具稅務發票,核查發現其并未辦理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并將相關線索移送稅務部門。
屬地人社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沒收全部違法所得3萬余元,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3萬余元,共計罰沒7萬余元。稅務部門按規定要求該公司補繳稅款14萬余元。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警示提醒
勞務派遣涉及多重法律關系,經營勞務派遣業務需獲得人社部門行政許可的法律制度,意在通過嚴格市場準入條件,筑牢準入“防火墻”,過濾空殼公司和不具備履約能力的主體,從源頭防范違法經營,強化勞動者權益保障,規范用工秩序。未經許可開展勞務派遣,包括許可證失效后繼續從事勞務派遣業務、勞務派遣單位跨區域開展業務或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向所在地申請許可或辦理備案的,均屬于違法行為,須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必須依法持證經營,自覺接受監管;用工單位和勞動者要審慎選擇合作機構,注意派遣機構資質,避免權益受損,共同營造公平競爭、誠信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環境。
惠州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克扣被派遣勞動者報酬案
基本案情及處理結果
惠州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與某科技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約定由惠州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派遣人員,勞動報酬為18至20元每人每小時。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與袁某等8名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將勞動者派遣到某科技公司工作,工時單價按每小時15元計算(未按勞務派遣合同約定的工時單價支付給勞動者)。
經調查,惠州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克扣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違法行為成立。屬地人社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責令其限期整改,該公司逾期未改正;屬地人社部門按照每人罰款8000元的標準,共處以罰款64000元,并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警示提醒
確保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直接關系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會尊嚴。本案中,某人力資源公司克扣勞動者勞動報酬,且在人社部門責令后,逾期仍不整改,不僅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破壞市場秩序,更踐踏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權威,最終被吊銷許可,喪失勞務派遣經營資格。
勞務派遣機構以“管理費”“保險費”“服裝費”“遲到早退”等名目扣減被派遣勞動者工資,違法克扣、截留勞動報酬,未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均屬于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不改正的,需承擔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的法律后果。各勞務派遣機構務必引以為戒,自覺履行法定義務,規范用工管理,把保障勞動者權益落到實處,共同守護公平正義的用工環境。
廣州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虛構非全日制勞動關系違規單項參加工傷保險案
基本案情及處理結果
廣州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與省內外共39家公司簽訂《勞務外包服務合同》,向上述第三方單位收取服務費、社保代繳費,通過虛構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的方式,以該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義為第三方單位介紹的人員在廣州單獨參加工傷保險,并提供工傷認定申請和申領工傷待遇等服務,不負責參保人員的工資發放,不對參保人員進行用工管理。僅半年時間,該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累計違規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近6.5萬人次(其中省外1000余人次,省內6.3萬余人次),收取服務費、代繳社保費用等合計近180萬元。
經調查,廣州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虛構勞動關系違規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成立。屬地人社部門依據《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處以涉案金額1.5倍罰款共計約270萬元。
執法依據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二)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三)偽造、變造個人檔案材料、身份證明、病歷資料、鑒定意見、支付憑證、信息數據等,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冒用他人證件、虛構勞動關系等手段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辦理,將有關情況記入其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處涉案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警示提醒
本案是典型的“假外包、真掛靠”,以勞務外包為名,將其他用人單位實際招用的員工掛靠在本公司名下,虛構非全日制勞動關系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獲取服務費牟利。不僅勞動者的工傷權益無法得到真正保障,還會導致多重法律責任。
虛構勞動關系違規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的,將由人社部門依法變更或撤銷工傷認定決定,并按規定清退違規參保關系;構成欺詐騙保的,將追回基金損失,按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各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勞動者發現單位通過虛構勞動關系、虛假承諾等方式違規單項參加工傷保險、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可向當地人社部門反映,積極維護自身權益(電話:12345)。
深圳某教育發展有限公司“招轉培”無證開展職業培訓案
基本案情及處理結果
深圳某教育發展有限公司通過招聘平臺發布招聘信息,發布“視頻剪輯”“品牌推廣營銷”“多媒體業務”等工作崗位,高薪引流,并以為企業提供“代招聘”“提供崗前業務指導培訓”為由,誘導求職者簽訂《就業指導協議》,約定分期支付24800元培訓費,承諾培訓結束后推薦至合作公司就業。某求職者在簽訂就業指導協議進行培訓后發現僅為代招聘,申請退費,并到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經核實,共有9名學員參與培訓,涉及培訓費用總額22萬余元。
經調查,深圳某教育發展有限公司未經審核批準擅自舉辦職業培訓,通過招聘信息誘導求職者參加培訓的違法行為屬實。屬地人力資源局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成人教育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責令其停止辦學,退還全部違法所得22萬余元,并對其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共22萬余元。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深圳經濟特區成人教育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經審核批準擅自舉辦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門責令停辦和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并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深圳經濟特區成人教育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者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警示提醒
本案例揭露了“招轉培”類違法行為的典型運作模式:不法機構以高薪、零經驗、包就業等虛假招聘信息為誘餌,利用求職者求職心切心理,在各類網絡招聘平臺多渠道引流。面試中以否定求職者能力為由,以培訓上崗為借口收取費用,甚至誘導辦理培訓貸;簽訂不平等培訓合同規避勞動關系,后續提供劣質教學或不兌現就業承諾,求職者最終錢崗兩空。
求職者應提高警惕,仔細核查機構資質,嚴防虛假兼職誘導。堅決做到“三不”:不支付任何前期費用、不辦理任何不明貸款、不簽訂非勞動合同類的不合理協議。遇到強制培訓、違規收費等情況,及時依法維權。
編輯丨邱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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