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江西南昌母親虐待嬰兒的視頻在網絡傳播,畫面中嬰兒遭連續扇巴掌、被潑牛奶,哭喊不止。4月21日,南昌縣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嫌疑人鄒某系受害嬰兒的親生母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經醫療機構檢查,嬰兒身體狀況無異常,屬地政府已協調安排專人監護并采取保護措施。目前,案件已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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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話,想用最直白的方式說給大家聽。雖然枯燥,但每一個字都可能關乎一個孩子的命運。
第一句:刑法第260條,不是擺設
先說結論:鄒某的行為,很可能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的虐待罪。
這條法律是這樣寫的: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叫“虐待”? 法律上的定義非常明確:經常以打罵、凍餓、捆綁、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種方法,從肉體、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重點是“經常”二字——虐待行為區別于偶爾打罵的明顯特征,就是具有相對連續性。
什么叫“家庭成員”?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員。本案中,鄒某是嬰兒的親生母親,毫無疑問符合這個要件。非家庭成員間的虐待行為,不構成此罪。
什么叫“情節惡劣”?這是罪與非罪的關鍵界限。法律列舉了幾種典型情形:虐待的動機卑鄙、手段兇殘;虐待年老、年幼、病殘的家庭成員;長期虐待屢教不改的。本案中,受害對象是毫無反抗能力的嬰兒,手段涉及掌摑、潑奶等,這些因素都可能構成“情節惡劣”的認定依據。
有人可能會問:那不就是打孩子嗎?至于判刑嗎?問這個問題的朋友,可能還沒有意識到一個根本性的法律原則——親子關系,從來不是暴力的“免罪金牌” 。
第二句:別再說“這是家務事”——法律不認這個借口
我見過太多類似的案件。每當虐童事件曝光,總有一種聲音冒出來:“人家自己的孩子,想怎么管教是人家的事。”
首先,法律上,“暴力從來不是家務事”。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監護人被明確禁止實施虐待、家庭暴力、遺棄等十類行為。這不是道德勸誡,而是法律紅線。民法典也規定: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個人或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父母的身份,是責任,不是特權。
其次,從司法實踐看,監護人的身份非但不能成為免責理由,反而可能是從重處罰的因素。 回顧一個真實的案例:上海3歲男童被虐致死案。被告人趙雨蝶是孩子的同居照護人,以毆打等方式頻繁對年僅三歲的孩子實施虐待,導致輕傷等嚴重后果,情節惡劣。法院以虐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同時,因其單次暴力行為直接導致了死亡結果,又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傷害孩子的人,哪怕是親人,法律都不會放過。
有人可能會疑惑:為什么有的虐童案定虐待罪,有的定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這其中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權威解讀,區分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關鍵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使被害人肉體和精神痛苦,長期或多次實施虐待行為,逐漸造成身體損害,過失導致重傷或死亡的,屬于虐待罪,法定刑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行為人在長期施虐過程中,某一次施虐從其行為外觀看足以致人重傷、死亡,那么不管行為人如何辯解自己沒有直接剝奪被害人身體機能或生命的意圖,都應考慮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并且與前期分離出的虐待罪數罪并罰。
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在致人死亡時的法定刑差異巨大:虐待致死的法定刑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傷害致死的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這種量刑差異,正是法律對不同主觀惡性的精準回應——法律看的不只是“做了什么”,更是“為什么做”以及“做的時候在想什么”。
另外,關于虐待罪的“告訴才處理”原則,也有一個需要特別澄清的法律盲區。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規定:虐待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本案中,受害嬰兒沒有能力告訴,其近親屬或其他主體完全可以代為告訴,司法機關也可以主動介入。更重要的是,一旦虐待行為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就不再適用“告訴才處理”,轉為公訴案件。這一制度設計的核心邏輯,就是確保最需要保護的人,不會因為“沒人告訴”而失去法律的庇護。
第三句:法律不僅僅是懲罰,更重要的是“接住”
很多人關注虐童案件時,第一反應是“判了沒有”“判了幾年”。這當然重要,但法律的溫度,不僅在于懲罰施暴者,更在于保護受害者。
本案中,有一個細節值得特別關注:經醫療機構檢查,嬰兒身體狀況無異常,屬地政府已協調安排專人監護,并采取相應保護措施。 南昌縣婦聯也表示將對此事持續跟進。案件已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這幾句話背后的法律支撐是什么?
第一,臨時監護制度。 根據《民法典》,人民法院在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同時,要先安排好臨時監護措施,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新的監護人。民政部門應當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對因受到監護侵害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
第二,強制報告制度。國家機關、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這不是“熱心”,而是法定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現實中強制報告制度的落地仍面臨挑戰。部分醫生、教師不了解甚至不知道這項制度的存在;也有部分人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被報復等原因選擇沉默。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實——只有全社會都意識到“報告是義務、沉默是失職”,才能真正織密未成年人保護的防護網。
第三,監護權撤銷制度。 《民法典》規定,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有關個人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民政部門在必要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此外,性侵害、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造成重傷等情形,即便申請人悔改,也不得恢復監護人資格。
這三項制度,構成了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安全網”。它們的存在,意味著當原生家庭失能甚至傷人時,國家和社會有能力“補位”。
正如有研究指出的那樣:“隨著各類虐待孩子惡性事件的頻頻曝光,社會漸漸意識到,面對不負責任的父母,面對不正常的家庭,社會力量必須介入,保護孩子。”法律正在用制度告訴每一個孩子:你的安全,有人守護;你的權益,有法可依。 過去那種“孩子是父母的私人財產”“打孩子是家務事”的陳舊觀念,正在被法治的力量一點點瓦解。
寫在最后
南昌虐嬰事件中,嬰兒身體無異常,是最讓人慶幸的消息。但精神創傷可能需要更長時間來療愈。政府已安排專人監護,婦聯也在持續跟進,這是好的開始。案件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續的法律定性,還需等待更多證據和司法認定。
希望這個無辜的嬰兒,在離開那個令人窒息的環境后,能被溫柔以待。也希望更多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能因為法律的及時介入而脫離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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