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飼養蜥蜴、蜘蛛、蛇類等“異寵”逐漸受到部分寵物愛好者的青睞。不過,在居民小區內飼養這類特殊寵物,是否會影響鄰居的正常生活安寧?
日前,寧波鎮海法院辦理了一宗相鄰關系糾紛案件,起因是當事人在住宅中飼養了數量較多的寵物蛇。經法院裁定,被告被要求將寵物蛇清出房屋,并且不得再使用該房屋進行寵物蛇的養殖、倉儲和銷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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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飼養的蛇。通訊員提供
原告嚴某、陳某等人與被告王某是同一小區的鄰居。2024年初開始,被告王某在其居住的房屋內飼養了包括玉米蛇在內的70多條寵物蛇,同時通過網絡平臺對外展示和銷售。
隨著寵物蛇數量的不斷增加,王某家中開始經常飄出異味。蛇類可能逃脫的風險,以及由此引發的公共衛生與防疫問題,引起了小區全體居民的普遍恐慌和強烈不滿。
原告嚴某、陳某等人指出,被告王某未經有利害關系業主同意,將住宅用于玉米蛇的繁殖、倉儲及線上銷售,實質上已構成經營活動,違反了“業主不得擅自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相關規定。同時,其飼養大量寵物蛇的行為引起小區居民的普遍恐慌,嚴重干擾了大家的正常生活安寧。
被告王某則辯稱,飼養寵物蛇屬于個人自由,且所養蛇類并無毒性,并未對他人造成實際影響。
在雙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后,原告嚴某、陳某等13名小區居民將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王某立即清除其屋內飼養的寵物蛇,并不得繼續將該房屋用于寵物蛇的養殖和銷售活動。
法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在居民小區內飼養寵物,應優先保證人居環境的和諧安寧。被告在住宅小區飼養大量寵物蛇,已明顯突破普通家養寵物的合理邊界,也超出了普通居民的普遍心理承受范圍。
與此同時,被告在涉案房屋內飼養寵物蛇,并借助網絡平臺發布銷售信息、完成交易,其行為性質已不再屬于一般家庭寵物飼養,而是實質上將住宅用作經營場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業主若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除了需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表明其行為已得到包括原告在內的相關業主同意,因此其“住改商”行為缺乏合法依據。
訴訟過程中,鑒于被告的行為具有現實性、持續性和緊迫性,法院對被告先行作出了行為保全裁定,在判決前即責令被告在十五日內清退住宅內的全部寵物蛇,并不得再將該房屋用于養殖、倉儲和銷售寵物蛇。
在法院的釋法說理下,被告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及對鄰里關系的損害,主動履行了行為保全裁定,將所飼養的寵物蛇全部清離。原告嚴某、陳某等人鑒于危害狀態已消除,自愿申請撤回起訴。
法官提醒,飼養寵物是個人自由,但該自由以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邊界。相較于貓、狗等常見寵物,蛇、蜥蜴等“異寵”更易引發普遍的恐懼心理,其飼養條件也可能涉及特殊的溫控、衛生及安全要求。一旦因飼養行為產生異味、噪音、逃逸風險或公共衛生隱患,對相鄰方的安寧、安全造成現實侵擾,即構成對相鄰權的侵害。
(來源:寧波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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