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移民法規定,被判刑一年以上的才會被剝奪綠卡,但事實上有很多例外。一名華人因為銷售仿冒服裝被判處輕罪,就被吊銷綠卡,經過13年的訴訟,案件一直上訴到最高法院。
周三(4月22日),最高法院召開了口頭辯論,自由派大法官提出了尖銳的假設遭到保守派大法官的反懟!此案將在今年7月份作出判決,一旦做出裁決,意味著形成判例法,美國1000多萬綠卡持有者,都會受到此類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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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未出就離開美國
該華人名叫劉慕才(Muk Choi Lau,音譯),于2007年獲得美國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綠卡)身份,本是無數華人移民夢寐以求的穩定生活起點。然而,2012年5月,他在新澤西州因涉嫌銷售仿冒Coogi品牌短褲(總價值近30萬美元)被控三級商標造假罪。
該罪行在美國法律體系中屬于輕罪(misdemeanor),最終劉慕才被判處兩年緩刑,未入獄服刑,也無暴力或重罪記錄。
根據《移民與國籍法》規定,大多數情況下,被實際判刑一年以上,才會被撤銷綠卡。理論上說,劉慕才僅被判處兩年緩刑,并未有實際服刑記錄,不至于被撤銷綠卡。
然而,在判刑結果尚未出來的時候,劉慕才離開美國,返回中國探親。2012年6月,劉慕才回到美國紐約肯尼迪國際機場時,邊境官員以其“面臨未決刑事指控”為由,拒絕他以綠卡永久居民身份正常入境,而是僅準許臨時“假釋入境”(par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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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不同
判刑結果一出就收到驅逐令
然而,“假釋入境”(parole entry)對劉慕才造成了根本性且極為嚴重的移民地位轉變。如果以綠卡身份入境,其狀態通常被視為已經“入境”(admitted);如果以“假釋入境”的身份入境,僅是臨時允許進入,法律上不視為正式入境,仍被視為“處于邊境、正在申請入境”的狀態。
從另一種意義上說,他被判刑時的身份狀態不是綠卡身份,而是“臨時入境”的身份。2013年6月,劉慕才被判處兩年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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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國土安全部(DHS)啟動遞解程序,理由是他在“假釋入境”時屬于“不得入境”人員。
2018年,一名移民法官據此下令驅逐劉慕才。劉慕才上訴至移民上訴委員會(BIA),2021年,BIA原判維持。
司法部
邊境官員不應受司法審查
然而,聯邦第二巡回上訴法院于2025年3月一致推翻驅逐令,認定邊境官員從一開始就無權剝奪其正常入境權利,因為當時政府僅掌握“指控”而非“明確且令人信服”的定罪證據。
如今,此案已進入最高法院審理階段。周三的口頭辯論中,司法部助理總檢察長索潘·喬希(Sopan Joshi)表示,以綠卡身份入境與假釋身份入境“法律上并無實質區別”,邊境移民官員對“例外情形”的初步認定不應接受司法審查。政府強調,《移民與國籍法》(INA)規定的六種例外情形(包括涉及“道德敗壞罪行”)允許官員在懷疑綠卡持有者有犯罪記錄時,拒絕正常入境,轉而準許臨時假釋。
根據《移民與國籍法》(INA) § 212(a)規定,如果綠卡持有人犯下道德敗壞罪、毒品犯罪等罪名,邊境移民官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禁止其以綠卡身份入境,而僅僅是以“假釋入境”(parole entry)身份入境,
劉慕才律師的謝伊·德沃雷茨基(Shay Dvoretzky)強烈反駁。他指出,法律要求拒絕合法永久居民正常重返權利必須有“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而非事后補票。“政府絕不能采取先上車后補票的做法:先將某人假釋入境內,然后再去判定此人是否具備獲得假釋的資格。”
德沃雷茨基強調,本案中劉慕才的罪行僅屬輕微商標侵權,并非重罪或暴力犯罪,卻被放大成足以吊銷綠卡的理由,這顯然違背移民法保護永久居民的核心原則。
辯論
自由派大法官尖銳假設被回懟
辯論現場氣氛緊張。由拜登提名的自由派大法官凱坦吉·布朗·杰克遜(Ketanji Brown Jackson)提出尖銳假設:如果某屆強烈反移民傾向的政府利用這一權力,大范圍拒絕綠卡持有者以合法永久居民身份重新入境,法院該如何應對?
她說:這種“隨心所欲”的行政裁量權可能導致大量合法移民無辜失去居留權,尤其在當前執法趨嚴的背景下。另一位大法官則追問:邊境官員僅憑“懷疑”就降級綠卡持有者的身份,是否會引發就業困難、隨時被驅逐等連鎖后果?
保守派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Samuel Alito)對這些“極端假設”表達不滿,反問道:法院是否必須采信這種“陰謀論”式的推斷,才能作出裁決?喬希回應稱,此類假設“嚴重脫離現實”,若要大規模剝奪合法身份,國土安全部內部“恐怕得充斥著一群怪物和蠢貨”。他堅稱,法院不應基于“整個行政部門都在惡意行事”的前提解讀法律。
最高法院預計將于今年7月前作出最終裁決。不知大家怎么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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