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遵義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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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經鳳岡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多次因盜竊獲刑的竇某某再次因犯盜竊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其違法所得1000元也被依法追繳。此案再次印證“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經查,2026年1月26日,竇某某因經濟拮據,非但未思正當謀生,反而再生不法之念。其輾轉至鳳岡縣進化鎮,趁無人之機,盜走黃某某的電動三輪車一輛。得手后,竇某某將車輛以1000元低價銷贓,所得贓款已被其全部揮霍。經鑒定,被盜三輪車價值人民幣1667元,已達到盜竊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案發后,公安機關迅速將竇某某抓獲,其到案后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鳳岡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竇某某曾多次因盜竊罪被判處刑罰,此次犯罪距前次刑罰執行完畢不滿五年,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檢察機關據此提出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的量刑建議,法院經審理予以采納,并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警示:敬畏法律是公民的行為底線。竇某某屢教不改,重蹈覆轍,因累犯被依法從重懲處,這既是對其個人的制裁,也是對全社會的警醒——任何違法行為終將受到法律嚴懲,心存僥幸只會自食其果。人生之路,唯有遵紀守法、自食其力,方能行穩致遠。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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