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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崗位輪崗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規范單位內部管理,強化內部控制,防范崗位廉政風險與運營風險,保障單位資產安全與工作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內設機構、下屬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中涉及 資金管理、資產處置、項目審批、采購招標、人事薪酬、財務核算、審計監督、合同管理等關鍵崗位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輪崗原則 1.合規性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單位規章制度,確保輪崗流程合法合規、權責清晰。 2.風險防控原則:聚焦高風險崗位,通過輪崗打破長期任職形成的利益關聯,從源頭防范舞弊、瀆職等風險。 3.統籌兼顧原則:結合崗位工作特性、人員能力及單位工作安排,合理統籌輪崗時間與人員,保障工作連續性。
- 4.公平公正原則:輪崗計劃制定、人員選派等環節公開透明,兼顧個人發展與單位整體需求,杜絕人為偏袒。
第二章 關鍵崗位界定 第四條 關鍵崗位范圍
結合單位業務特點,關鍵崗位具體界定如下:
1.財務類:財務負責人、出納、會計核算崗、預算管理崗、資金管理崗、資產核算崗。
2.采購與資產類:采購崗、資產采購與管理崗、資產處置崗。
3.項目管理類:項目審批崗、項目實施崗、項目驗收崗、工程結算崗。
4.人事與薪酬類:人事招聘崗、薪酬核算崗、績效考核崗、社保公積金管理崗。
5.合同與法務類:合同起草崗、合同審核崗、合同執行崗、法務處理崗。
6.審計與監督類:內部審計崗、監督檢查崗。
7.其他類:單位認定的涉及重大資金、重要資源配置、核心業務決策的其他關鍵崗位。
第五條 崗位輪崗界定標準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崗位,納入重點輪崗范圍:
1.連續在同一關鍵崗位任職滿5年的;
2.任職期間出現過違規違紀線索、工作失誤或廉政風險隱患的;
3.崗位業務涉及大額資金往來、重大項目決策、核心資源調配的;
4.單位認為需要輪崗的其他特殊情形。
1.每年11月,人事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梳理各關鍵崗位人員任職年限、工作表現及風險情況,制定下一年度輪崗計劃,明確輪崗崗位、人員名單、輪崗時間、接收部門等內容。
2.輪崗計劃需征求擬輪崗人員及所在部門意見,經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審核后,報單位領導班子審批。審批通過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下發執行。
1.因崗位調整、人員退休、離職、借調等特殊情況,需臨時輪崗的,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人事部門審核,報單位分管領導審批后實施,無需納入年度輪崗計劃,但需在輪崗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補報備案。
2.對存在廉政風險隱患、違規違紀線索的人員,可不受任職年限限制,立即啟動輪崗,必要時暫停其崗位工作,配合調查核實。
1.交接工作必須做到全面、準確、及時,確保崗位工作無縫銜接,避免因輪崗造成工作斷檔、資料遺失、資產損失。
2.交接清單需一式三份,交接雙方、監交人各執一份,作為崗位交接的正式憑證。
3.輪崗人員對交接前的工作內容及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接收人員對交接后的工作銜接及后續管理負責。
業務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需對交接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對交接不完整、不規范的,責令整改;發現弄虛作假、隱瞞重要事項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輪崗后的管理與考核 第十三條 崗位適應與培訓
1.輪崗人員到新崗位后,接收部門需安排1-3個月的適應期,指定專人指導其熟悉新崗位工作。
2.人事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針對輪崗人員新崗位需求,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廉政教育,幫助其快速適應崗位。
1.輪崗人員的新崗位考核,按單位績效考核制度執行,考核結果與薪酬、晉升、評優掛鉤。
2.對輪崗后工作表現突出、快速適應新崗位的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對不適應新崗位、工作出現失誤的,由人事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進行約談,必要時調整崗位。
輪崗人員對輪崗前崗位工作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資產損失等問題,無論是否輪崗,均需承擔相應責任,不得因輪崗免除。紀檢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在后續檢查中發現輪崗前問題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七章 監督與問責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
1.人事部門每季度對輪崗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自查,重點核查輪崗計劃落實、交接規范等情況,形成自查報告上報單位領導班子。
2.紀檢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將輪崗制度執行情況納入日常監督與專項審計范圍,定期開展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單位紀律處分規定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未按規定制定、執行輪崗計劃,擅自拖延輪崗、拒絕輪崗的;
2.輪崗交接不規范、不完整,造成工作斷檔、資料遺失、資產損失的;
3.輪崗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重要事項,或利用輪崗謀取私利的;
4.監督部門未履行監督職責,導致輪崗出現重大風險隱患的;
5.其他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
本制度由單位人事部門會同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制度修訂
本制度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單位業務發展及內控管理需要,可適時修訂,修訂程序與制定程序一致。
第二十條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原有關關鍵崗位輪崗的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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