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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王大陸、女友闕沐軒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22日被新北地院各判刑6月、皆得易科罰金。 (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道
藝人王大陸與女友闕沐軒被控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22日被新北地院一審各判刑6月、皆得易科罰金,王大陸晚上透過律師事務所發表聲明,指一審有罪判決的內容與事實不符、顯未厘清事實真相,認事用法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將上訴「堅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與名譽」。
檢方本案起訴王大陸涉犯《個資法》分成2個犯罪事實,一是去年(2025年)2月,透過共犯游翔閔介紹認識時任臺北市警局刑大偵三隊代理隊長劉居榮,請劉私自以警用系統查詢閃兵集團首腦陳志明下落,二是前年(2024年)11、12月間,透過游男找四海幫堂主陳子俊購買潘姓男子及其家人個資,借此追討潘男詐騙王男女友闕沐軒的400多萬元臺幣。
新北院認定王大陸等人涉非法利用陳志明個資的情節,僅侵害陳男個人資訊隱私權或個人資訊自決權,未進一步侵害陳男諸如財產、名譽、自由、身體或生命等利益,不符合處罰要件,因此判無罪。
至于被控非法利用潘男及其家人個資情節,法官查明游男在王男成立的微信群組「失去的!一定要討回來!」,表明將派人分頭到潘男戶籍地找其家人、或到監所找尋仍在服刑的潘男,闕女配合核對潘男家屬身份,王男也回覆游男表達感謝,形成共謀關系,判王、闕各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王大陸22日晚由律師事務所代為發表聲明,回應新北院一審判決結果,全文如下:
一、關于陳志明個人資料部分,法院已認定王大陸先生并未違反個資法,并為無罪判決,證明王大陸先生并無不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行為。
二、另就涉及潘姓男子個人資料部分,判決內容與事實不符,法院顯然未理清事實真相,其認事用法顯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本所對此甚感遺憾。
三、本所將代理王大陸先生提出上訴,堅決依法維護其自身權益與名譽。
四、期盼大眾于案件尚未確定前,能持續以理性客觀之態度看待本案,以維護司法公正與當事人基本權益,感謝社會各界對本案之關注。
明永聯合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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