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19日,永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接110指令:芒山鎮地質公園有人酒駕。經查:2026年04月19日,犯罪嫌疑人閆某飲酒后駕駛豫N56***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永城市芒山鎮地質公園處,將停車輛停靠路側后在路邊休息,路過群眾發現并報警。經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閆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63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2026年04月04日,犯罪嫌疑人魏某飲酒后駕駛豫KF7****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永城市東城區芒碭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芒碭路大橋南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遂將其帶至永城市東城區人民醫院采取血樣。后經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魏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97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2026年04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飲酒后駕駛豫NJV***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永城市東城區長壽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與民生路交叉口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遂將其帶至永城市東城區中心醫院采取血樣。后經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72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2026年04月10日20時50分,犯罪嫌疑人趙某舉飲酒后駕駛豫N***BL號小型汽車行駛至柘城縣未來大道與迎賓大道交叉口時,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檢測,結果是:180mg/100ml,民警隨即將其帶至柘城縣北關醫院抽取靜脈血液送至司法鑒定所檢驗鑒定,趙某舉靜脈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200.2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來源:商丘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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