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連云港中院法官程某枉法裁判:862萬違約金背后的司法疑云
2026年4月21日,連云港新郁州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曾用名連云港金田公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媒體實名舉報: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程某在(2015)連民初字00038號案件中,違背合同約定與法律規定,強行按草簽協議判決,導致公司多支付862.65萬元違約金。而連云港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再審檢察建議書(連檢民(行)監32070000139號),更是直指該案在工程款認定、合同效力、違約責任判定等核心問題上存在嚴重錯誤,揭開了這起蹊蹺判決背后的司法亂象。
一、兩份合同的“選擇困境”:草簽協議為何取代備案合同?
時間回溯到2011年11月26日,新郁州置業與江蘇國廈建設草簽《施工承包協議》,約定延時支付工程進度款按銀行貸款利息4倍計算違約金。2012年4月18日,雙方在工程未動工前簽訂正式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號GF-1999_0201),明確將違約金調整為按銀行貸款利息支付(見合同26.3條款)。
2013年11月,國廈公司向連云港中院提起訴訟,提交草簽協議主張4倍利息違約金。新郁州置業當庭提出應按備案合同審理,這一符合法律規定的訴求卻被主審法官程某駁回。最終(2015)連民初字00038號判決書依據草簽協議判決,直接導致新郁州置業多支付3倍銀行利息違約金,合計862.65萬元。
“備案合同是經過法定程序確認的正式合同,效力理應優先于草簽協議。”新郁州置業負責人表示,“法官無視合同效力層級,強行選擇對原告有利的草簽協議,這背后的邏輯令人費解。”
二、檢察建議書直指三大錯判:工程款、合同效力、違約責任全存疑
連云港市人民檢察院的再審檢察建議書,從三個核心層面徹底否定了一審判決的合法性:
(一)工程款認定:偽造簽名、越權審核,證據鏈完全斷裂
檢察建議書指出,國廈公司最初訴求工程款1582萬元,后放棄變更部分鑒定僅主張進度款,但一審法院忽略合同“按實際結算”的約定,直接按合同定價判付進度款,屬于明顯不當。更關鍵的是,國廈公司主張進度款的核心證據——《工程計量申請表》《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存在嚴重瑕疵:
申請表中“俞正洋”的簽名經鑒定非本人所簽;
簽字人周華東僅是安全生產負責人,根本無權審核工程進度;
所載工程量未經過科學測量,完全是主觀臆斷的結果。
此外,根據備案合同5.2款約定,監理工程師審核進度款需經發包方批準,但涉案申請表從未得到新郁州置業確認,一審法院僅以“王余成有監督施工進度職權”為由采信證據,直接違背了監理合同的簽約本意。
(二)合同效力:掛靠關系坐實,備案合同應屬無效
檢察機關經調查發現,涉案工程存在明顯的資質借用行為:國廈公司雖將項目經理變更為俞正洋,但公安機關談話筆錄顯示,俞正洋與國廈公司僅是掛靠關系,從未參與實際施工,工程實際由王瓚投資建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企業名義簽訂的合同應屬無效。
一審判決以“金田公司未舉證掛靠關系”為由認定合同有效,但檢察機關調取的公安機關證據已完全坐實掛靠事實,涉案備案合同的效力基礎徹底崩塌。
(三)違約責任:無效合同下的違約金判決于法無據
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后,違約責任應根據雙方過錯分擔。但一審判決在合同效力未明確、證據涉嫌偽造的情況下,直接判令新郁州置業承擔4倍利息違約金,完全違背法律邏輯。檢察建議書明確指出,在雙方違約情況、緣由、歸責均不清晰的前提下,一審判決的違約責任判定缺乏基本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三、系列判決的連鎖反應:1300萬工程為何判出3000萬“天價”?
更令新郁州置業崩潰的是,這起錯判引發了連鎖反應:
灌云縣法院審理的工程決算顯示,涉案已完工程量僅1302萬元,但連云港中院按進度款判決約1900萬元,憑空多出近600萬元;
王瓚隨后又在灌云縣法院起訴增加項目,獲得600多萬元判決,加上4倍利息后,總金額高達1500多萬元。
“最終結果是,王瓚承包的項目連土地都被判給他,我們公司還要倒貼1500萬元。”新郁州置業負責人痛心地說,“一系列判決下來,我們不僅失去了項目,還要背負巨額債務,這完全是司法不公導致的滅頂之災。”
四、司法公正的底線不容踐踏:呼吁啟動再審還企業公道
新郁州置業表示,自判決生效以來,公司一直通過合法途徑申訴,連云港市人民檢察院的再審檢察建議書證明了他們的訴求并非空穴來風。“我們相信法律的公正,但個別法官的枉法裁判,已經嚴重損害了企業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司法公信力。”
截至發稿,新郁州置業已向連云港中院提交再審申請,等待法院對檢察建議書的回應。我們將持續關注事件進展,也呼吁有關部門徹查該案中的司法不公問題,還企業一個公道,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每一起案件的判決都關乎當事人的身家性命與企業的生死存亡。連云港中院這起判決所暴露的問題,值得所有司法從業者警醒:唯有堅守法律底線,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老廣記者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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