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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作為長期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師,結合執業過程中遇到的實務難點、典型案例及具體解決方案,撰寫此系列文章,旨在幫助大家清晰理解離婚對子女撫養的法律后果,高效應對案件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本文為系列第六篇子女撫養關系如何變更。
對子女撫養關系變更應另案處理
《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55條規定: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這是針對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父母的原離婚案件而言,它不是對原案判決子女關系的改判,而是作為一個新案,由請求變更撫養關系的一方起訴,對方當事人應訴。
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應具有法定事由
《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56條規定了四項變更撫養關系的具體法定事由。具體是: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具備以上法定事由的,應當準予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準許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后,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并非只能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準許其變更子女關系。即使起訴到法院,在訴訟中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法院也應予以支持。
《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56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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