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3年6月,張先生因突發性左耳聽力下降前往三甲醫院就診。
經純音聽力測試顯示:左耳在500赫茲、1000赫茲、2000赫茲語音頻率下的聽閾分別為95分貝、100分貝、98分貝,平均聽閾達97.7分貝右耳正常。
診斷結論為“左側感音神經性耳聾”,醫生明確地告知,其聽力已然無法恢復,建議佩戴助聽器,或者考慮進行人工耳蝸植入。
張先生隨即向其所投保的某知名保險公司申請輕癥疾病保險金——因其購買的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中明確包含“單耳失聰”作為輕癥賠付項目之一。不過三個月后,他收到的不是理賠款,而是一紙《拒賠通知書》:“被保險人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聽力喪失‘永久不可逆’,且未按公司要求進行復查確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理賠條件。”
張先生不解:醫學上已確認無法治愈,為何保險公司仍不認可?這究竟是醫療標準與保險條款之間的錯位,還是保險公司利用格式條款規避責任?
作為一名曾長期審理保險糾紛案件的前員額法官,現為專業保險律師,我深知這類案件背后隱藏著多少普通投保人難以輕易察覺的權利博弈。今日我們就以“單耳失聰”這一看似明確卻實則爭議頻發的輕癥定義為切入點,深入剖析重疾險拒賠背后的邏輯陷阱以及維權路徑。
二、保險合同如何定義“單耳失聰”
我們先來看張先生所持保單中的具體條款內容:
單耳失聰:指因疾病或者意外傷害導致單耳聽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在 500 赫茲、 1000 赫茲和 2000 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于 90 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者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年齡必須在三周歲以上,并且需提供理賠當時的聽力喪失診斷及檢查證據。
本公司對“單耳失聰”、“聽力輕度受損”及“人工耳蝸植入術”三項中的其中一項承擔保險責任,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后,對其他兩項輕癥疾病保險責任同時終止。
從字面來看,該條款似乎,清晰明了:只要一只耳朵,平均聽閾超過90分貝,經專業檢測證實,即可構成“單耳失聰”。但問題恰恰出在,這個“看似清晰”的表述之下。
首先“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這是核心門檻。這個詞本身攜帶著強烈的醫學判斷氣息,不過在保險的語境里,它通常被保險公司闡釋為“必須歷經180天的治療期之后依然沒有恢復”,甚至還進一步要求“在不同的時間節點進行重復檢測并且由保險公司所指定的機構予以復查”。
其次關于檢測方式的列舉——“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看似給了多種選擇,實則變成了拒賠的借口。例如有保險公司提出“僅做純音測聽是不夠的,還需要用聽覺誘發電位來加以佐證”,即便臨床指南并沒有強制要求一定要這樣做。
更隱蔽的是,最后一句:“三項責任,只賠其一。”這意味著,即便你既符合“單耳失聰”,又做了“人工耳蝸植入”,也只能選一項進行賠付,且一旦賠付,其余的就會自動失效。這種設計,本質上是在壓縮賠付的范圍,而非真正地去保障客戶的權益。
我在法院任職期間,曾主審過多起類似案件。印象最深的一起便是當事人雙耳均接近90分貝臨界值,保險公司以“未達標準”為由拒賠。當時我就提出一個問題:當一份由保險公司單方擬定的格式條款,用高度專業化術語設定賠付邊界時,是否應當考慮普通人對該疾病的通常理解?
這個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之中于第三十條那個地方獲得了回應。
三、如何判斷自己是否符合“單耳失聰”的理賠條件
要判斷能否獲得理賠,不能只盯著,檢測數值,而應系統性地對照三個維度:醫學事實、合同約定、司法實踐中的解釋規則。
1.醫學層面:是否達到“重度聽力損失”標準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聽力分級標準,正常聽力:≤25dB,輕度聾:26–40dB,中度聾:41–60dB,重度聾:61–80dB,極重度聾:≥81dB。
而本案中,張先生的左耳平均聽閾,高達97.7分貝早已遠超“極重度聾”的標準。在醫學上,此類聽力損傷,基本上等同于功能性失聰,日常交流,嚴重受限,屬于典型的功能性殘疾。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殘疾人保障法》,也將單側耳,極重度聾,納入聽力殘疾評定范疇。也就是說,從社會功能這個角度來看,這種狀態已經構成了實質性的身體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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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層面:是否滿足條款列明的技術參數
張先生的檢測報告顯示,檢測頻率覆蓋500Hz、1000Hz、2000Hz;平均聽閾>90dB。
使用了純音聽力測試+聽覺誘發電位雙重驗證;由三級醫院專科醫生出具正式診斷報告,無論從技術指標還是程序合規性上看,均已滿足合同文本的表面要求。
3.法律層面:是否存在“兩種以上解釋”,誰來決定最終解釋權
這才是關鍵所在。
保險公司常強調:“我們的條款,寫得清清楚楚,客戶沒達標,就是不符合。”但法律并不允許保險公司,一手制定規則,一手充當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 第三十條規定: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這條被稱作“不利解釋原則”亦或是“疑義利益解釋規則”,是在我國保險法當中,用于保護弱勢一方的核心機制之一。
在我擔任保險公司法律顧問的期間,曾參與修訂了多份健康險產品條款。我可以負責任地講,許多保險公司會在“永久不可逆”這樣的概念上,耍花樣例如將其解釋為“需持續觀察,180天”、“須排除自愈可能”、“必須復查,確認”。但這些附加條件,常常并未在投保時,明確地告知,也未以加粗、加黑等形式,予以提示。
這就涉及另一個重要法律問題——免責或限責條款的提示與說明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保險人應對免除或減輕自身責任的條款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回到張先生案,若保險公司把“180天治療期+復查”當作理賠前提,不過卻并未在投保之時重點予以提示,這樣此條件極有可能會被視作無效的格式化限制。
這一點在吉林某法院審理的一起類似案件中,已有體現:原告雖未滿180天治療期,但是醫院診斷明確地指出,“感音神經性耳聾不可逆”,法院最終認定其符合“單耳失聰”的標準判決保險公司賠付4萬元輕癥保險金。
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被保險人,不應因等待時間,而被迫延遲維權,尤其當醫學結論,已表明無恢復可能時。”
這正是司法實踐之中對“通常理解”所秉持的態度——普通之人不會覺得“耳朵已然聽不見了,卻還得再等待半年才能夠進行索賠”。
四、保險公司常見拒賠理由及專業反駁觀點
結合我處理過的數十起保險糾紛案件經驗,保險公司針對“單耳失聰”的拒賠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每一項都值得深入拆解:
拒賠理由一:“聽力未達90分貝平均值”
反駁觀點:這是很常見的一種硬性否決理由。而實際中有這樣兩種情況:
單次檢測,略低于90分貝,例如左耳88分貝,而右耳正常。此時可嘗試調取多份檢測記錄,尤其是急性發病初期的數據。有些患者,早期聽閾非常高,后期稍有波動,不過依舊屬于不可逆范疇。
雙耳皆受損,不過未達到“雙耳失聰”之標準:于此之時,可主張去運用“單耳失聰”之條款以防因竭力追求重大疾病之賠付卻遭失敗,進而致使全盤皆空。
專業觀點:聽力檢測,具有主觀性,且存在波動性,一次檢測,不足以定論。法院傾向于綜合,多次檢測結果,病程發展,治療反應等因素,整體進行判斷。正如甘肅張掖中院在一例判決中指出:“不能機械地套用數值標準,忽視疾病的本質特征。”
拒賠理由二:“未證明‘永久不可逆’”
保險公司,常以此為緣由,拒絕進行即時賠付,要求需等待180天,或是得提供復查報告。
反駁觀點:
“永久不可逆”,這本身屬于醫學方面的一種判斷,應當以醫療機構的診斷作為依據倘若三甲醫院開具出“感音神經性耳聾,無法恢復”這樣的結論,那就應該將其視作已經完成了舉證的事宜。
180天等待期,如果沒有明顯地進行提示,就不可以當作拒賠的依據。這樣的限制從本質上把理賠周期給拉長了,也加大了被保險人所承擔的負擔,屬于那種比較隱蔽的免責條款。
現代醫學的共識顯示,內耳的毛細胞損傷是不能夠再生的。所以一旦被確診為重度感音神經性聾這種情況,就應當被推斷為是永久性的損傷,除非能夠有與之相反的證據存在。
我在審理一起案件時就曾強調:“保險公司不能以‘可能存在自愈’這樣極其微小的可能性,否定絕大多數患者的現實損害。”
拒賠理由三:“缺少某種檢測方式(如聽覺誘發電位)”
部分公司聲稱“僅有純音測聽不夠”,必須配合ABR(聽覺腦干誘發電位)等客觀檢測。
反駁觀點:
查閱當地醫保目錄或衛健委發布的《聽力障礙診療規范》,若其中未將某項檢測列為必需,則保險公司無權增設門檻。
強調不同人群的適用差異:兒童、老年人以及精神障礙者,或許無法配合主觀測聽,此時客觀檢測則更具權威性;反之當成年人能夠配合純音測試時,其結果也同樣有效。
拒賠理由四:“已獲賠人工耳蝸植入術’,不能再賠‘單耳失聰’”
這是典型的“擇一賠付”陷阱。
反駁觀點:
主張兩項責任獨立存在,互不排斥。人工耳蝸是治療手段,單耳失聰是病理狀態,二者性質不同。
若保險公司未在投保時明確告知“擇一賠付”規則或未對此類條款進行特別提示,可主張該約定無效。
在極端情況下,還可援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制,主張該條款“不合理地限制對方權利”,應屬無效。
結語
張先生最終在我的協助下提起訴訟。庭審中我提交了三份關鍵證據:首次就診記錄、兩次聽力檢測報告、主治醫師出具的《病情說明函》,明確指出“左側聽力損失系永久性、不可逆性損害”。
面對確鑿的醫學證據,以及扎實的法律論證,保險公司當庭表示,愿意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張先生成功獲得了全額的輕癥保險金賠付。
這個結果,看似平常,但其卻折射出一個深刻的現實:今日的保險市場,仍在“銷售承諾”與“理賠嚴控”之間劇烈地撕裂著。
一邊是代理人,輕松愉快地介紹“涵蓋50種輕癥,包括單耳失聰”;另一邊呢,卻是理賠部門,層層設卡,用專業術語筑起了高高的墻。而在這堵墻的背后,站著無數像張先生這般,不懂醫學、不熟法律,只能默默地接受拒賠決定的普通人。
作為一名畢業于985高校法學院、曾在法院系統深耕多年、又深度參與保險公司合規建設的法律人,我始終相信:真正的保險精神,不在于規避風險,而在于分擔風險;不在于文字游戲,而在于誠實守信。
我也常常提醒自己:每一個來咨詢保險理賠的當事人,都不是在尋求“打贏官司”,而是在尋找一份應有的公平。他們不需要華麗的辭藻,只需要一個能聽懂他們困境、看得懂條款漏洞、敢站出來說話的專業人士。
所以如果你也遭遇過“明明身患了疾病,然而保險機構卻不予給予賠付”這類煩惱,要銘記:不要輕易放棄,不要盲目簽字同意拒賠,更不要以為“行業慣例”就是合法合理。
你可以質疑,可以申訴,可以起訴。因為法律賦予你的,不只是買保險的權利,更是獲得賠償的權利。
而我何帆律師,愿做那個幫你翻越理賠高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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