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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投保人簽署投保單并作出”投保人聲明”,在《免責事項說明書》簽字確認
保險公司已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免責條款有效。
2.車輛注冊為網約車車主并營業,即改變使用性質。網約車與家用車相比,使用頻率高、里程多,風險顯著增加。事故發生在兩單之間,地點為機場返回途中,處于頻繁接單狀態,無法排除駕駛員仍在等待承接下一訂單的可能性,不能否定營運性質。
3.網約車風險顯著大于家用車,達到質變程度;車輛長期用于網約車活動,時間上符合持續性;投保時約定非營運,保險公司無法預見用于營運。
4.事故發生時車輛處于完成訂單后折返途中,行程記錄顯示頻繁接單,無法否定營運性質,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與保險事故存在因果關系,保險公司拒賠成立。
【基本案情】
楊甲與尤甲系夫妻關系。云ADxx小型轎車登記的所有權人為楊甲,使用性質為非營運。尤甲于2021年11月23日在網約車平臺注冊為網約車車主。楊甲就云ADxx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電子保單載明的被保險機動車的使用性質為非營業,特別約定載明,“1.非營業車輛如從事營業性運輸或租賃活動,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本公司不負責賠償……”投保人楊甲在《××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商業保險投保單》上簽字確認,該投保單特別約定載明,“1.非營業車輛如從事營業性運輸或租賃活動,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本公司不負責賠償……”保險公司出具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載明:保險條款第十條規定,“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條款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楊甲在投保人簽章處簽字確認。
2021年12月25日9時55分, 尤甲駕駛被保險車輛與道路綠化設施相撞,致車輛及綠化設施和苗木受損,交警認定尤甲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被保險車輛產生維修費用共計63023元。 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出險后,委托某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事故經過、真實性、是否存在改變車輛使用性質進
行調查。某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出具《調查報告》,結論
為駕駛員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非法運營,建議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的約定處理。
【案件焦點】
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賠付責任。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款
【典型意義】
1.“三要件”判定標準:確立重要性、持續性、不可預見性作為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認定框架
2.營運狀態持續認定:“突破”車上無乘客即非營運"的簡單判斷,認可訂單間隔期的營運性質
3.平臺審查責任警示:指出網約車平臺未盡車輛審查義務,呼吁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監管
4.對價平衡原則維護:強調保費與危險程度對應,營運風險超出非營運保費承保范圍
5.行業規范示范效應:警示網約車司機依法從業,否則權益無法得到保護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楊甲、尤甲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云01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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