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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初七。
今天是2026年4月23日,凡事一研究,就總會出人意料。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解釋文件其中有兩個處罰標準引起大家的關注:
1》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適用于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說明來源的情形。在此前規定中,立案追訴標準為差額30萬元以上,而新規將這一門檻直接提高10倍,從30萬提高到了300萬元,并進一步細化。換句話說公職人員以前30萬元即可刑事立案,現在標準提到300萬以上才刑事立案。
2》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占、挪用資金、商業行賄等罪名,入刑門檻從以往6萬元大幅下調至3萬元,與公職人員相關犯罪標準逐步看齊。換句話說非公職人員(個人或者民辦企業等人員群體)以前6萬元才進行刑事立案,現在標準降低到3萬即可刑事立案處罰。
以上兩個標準的改變說明什么呢?
首先,說明我國反腐敗進入新的階段,以前是聚焦公職人員,現在是公職人員和非公職人員同等對待,嚴厲打擊。
其次,將公職領域的30萬的處罰標準提高到300萬,這樣可以集中力量處理大案要案,且預留出更多的司法資源和人力資源處理民營企業之間存在的這種腐敗問題,用更多的司法力量和資源確保民營企業有更加公平公正的經營環境。
另外,將非公領域的6萬處罰標準降低到3萬的處罰標準,本質上也是注入更多的司法力量打擊投機取巧違法違規的不當競爭。本質上是保護合規的老實人有一個好的經營環境,對于個人不用再擔心“暗箱操作”能夠憑能力踏實上班做業績,對于企業不再擔心“人情世故”被潛規則欺負。
在普通人的認知里,貪污受賄似乎是政府官員和國企領導的“專利”。對于一般的民營企業里的“吃回扣”、“塞紅包”,“花錢走后門解決問題”等等,大家往往覺得只是“行業潛規則”,大不了就是被開除或者退錢了事。隨著將于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6〕6號)(以下簡稱《解釋(二)》)的正式施行,民企人員的貪腐行為將不再是“違規”,而是赤裸裸的“犯罪”!
此次修訂體現了我國反腐敗斗爭的堅定決心,通過統一量刑標準、填補單位犯罪空白、打擊新型隱性腐敗,織緊織密懲治腐敗刑事法網,為全面鞏固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貢獻司法力量。新規不僅對醫療領域商業賄賂形成強力約束,也對各類市場主體營造了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截至2026年4月23日,該司法解釋已正式發布,將于5月1日起全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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