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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1日,刊登于《廣西法治日報》
督促監護令和家庭教育指導令(以下簡稱“兩令”)是保障未成年人權益、規范家庭教育的重要法律手段,但實踐中“兩令”強制執行保障措施不足,制約了“兩令”法律功能的有效發揮。應構建完善的強制執行保障體系,明確法律依據與執行主體、強化執行措施、完善監督評估機制以及加強社會支持與配合等一系列措施的實施,提升“兩令”的權威性與實效性,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和社會環境。
一、“兩令”執行面臨的困難和挑戰
督促監護令是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中,發現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存在監管不嚴、監護缺位等問題(如放任輟學、暴力管教、侵害未成年人等),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受到侵害且父母或監護人未及時干預,向父母或監護人發出的督促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檢察法律文書。家庭教育指導令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依法責令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法律文書。
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對“兩令”的強制執行有一些零散且泛化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4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8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1條,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監護人予以訓誡或責令改正,但對于監護人拒不執行“兩令”的,并未明確具體的強制執行措施或法律后果。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兩令”面臨諸多困難和挑戰。
一是執行主體不明確。家庭教育指導涉及檢察、法院、婦聯、教育部門等多個主體,但各主體之間的職責劃分不夠清晰,導致在執行過程中相互推諉,影響執行效率。
二是執行手段有限。目前,對于拒不執行“兩令”的監護人,主要的執行手段是責令改正、訓誡等,但這些手段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限制,且責令改正、訓誡這類措施對于本身就不合格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作用有限。
三是缺乏專業的執行人員和機構。“兩令”的執行需要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如家庭教育專家、心理咨詢師等,但實踐中相關專業人員或機構嚴重短缺,難以滿足實際執行的需求。
四是監督機制不完善。對于“兩令”的執行情況,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無法及時發現和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于一些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后,是否真正改進了教育方式、履行了監護職責,缺乏有效的評估和監督手段。例如,在某縣辦理的一起涉未成年人搶劫案件中,檢察機關向監護人發出了督促監護令,要求其參加家庭教育培訓課程,并接受心理輔導。然而,監護人以各種理由拒絕參加,檢察機關雖然對其進行了訓誡,但因缺乏更有效的強制執行手段,無法保證其繼續履行義務。
這些困難和挑戰的存在,嚴重制約了“兩令”的強制執行效果,有必要構建完善的“兩令”強制執行保障體系,確保“兩令”的法律功能充分發揮。
二、完善“兩令”強制執行保障措施的路徑
法律的權威性在于其能夠得到有效執行,“兩令”作為法律文書,必須具有權威性和實效性。構建完善的強制執行保障體系,明確強制執行的程序、措施和法律后果,對拒不執行的監護人進行制裁,有助于增強“兩令”的威懾力,確保“兩令”得到切實執行,促使監護人自覺履行職責,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家庭環境。
一是明確法律依據與執行主體。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中,增加對拒不執行“兩令”的具體制裁措施和執行程序的規定,使強制執行有法可依。可以確定法院作為家庭教育指導令的主要執行主體、檢察院作為督促監護令的主要執行主體,負責對拒不執行“兩令”的監護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罰款、拘留等。同時,明確公安機關、婦聯、教育部門、民政部門等在執行過程中的協助職責,形成保障“兩令”執行的合力。
二是豐富執行措施。對拒不執行“兩令”的監護人,加大處罰力度,除了責令改正、訓誡、罰款、拘留等措施外,可以考慮增加信用懲戒措施,將拒不執行的監護人列入失信名單,限制其高消費、貸款等行為,通過信用約束促使其履行義務。
三是完善監督評估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指標體系,定期評估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效果。評估內容可以包括監護人的教育觀念是否改變、教育方式是否改進、與未成年人的關系是否改善等方面。根據評估結果,對執行效果良好的監護人給予獎勵,如減少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次數或者頻次,對執行效果不佳的監護人則進一步督促和指導。
四是加強社會支持與配合。“兩令”的執行需要專業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應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培育專業的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和人員。尤其要重視發揮社區在“兩令”執行中的作用,組織志愿者對監護人進行定期家訪,了解其執行情況,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同時,社區還可以開展多種形式的家庭教育宣傳活動,營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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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西法治日報
作者:李耀杰 江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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