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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父母離婚未處理的房產,父親再婚后加名現任配偶,子女還能繼承嗎?
張先生與前妻劉女士于1989年結婚,育有一子小張。2007年,兩人協議離婚,約定兒子由劉女士撫養,一套豐臺區房產歸劉女士,兩輛車歸張先生,并在離婚協議中寫明:“雙方經濟已分割清楚,無其他爭議。”但協議未提及海淀區的一號房屋。
一號房屋原為張先生母親趙老太太的單位福利房。1996年,趙老太太使用自己及已故配偶的工齡,以3.7萬元購得產權。2007年初(離婚前),趙老太太與張先生簽訂買賣合同,將房屋以3萬元轉讓并過戶至張先生名下。此后,張先生與小張、劉女士及趙老太太共同居住于此。
2014年,張先生與李女士再婚。2015年,張先生將一號房屋產權變更為與李女士共同共有。2018年,張先生突發疾病去世,未留遺囑。
小張起訴要求分割一號房屋,主張該房系父母婚姻存續期間取得,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有權繼承父親份額。
李女士辯稱:
一號房屋原屬趙老太太個人財產;
張先生離婚時已與前妻“分割清楚”,房屋為其個人財產;
2015年加名后,她已合法持有50%產權;
趙老太太(2019年去世)立有遺囑,將其從張先生處繼承的房產份額全部遺贈給自己。
法院認定要點
一、離婚協議“無其他爭議”視為放棄權利
法院認為:一號房屋雖在張先生與劉女士婚姻期間過戶至張先生名下,但離婚協議明確載明“雙方經濟已分割清楚,無其他爭議”。劉女士及小張十余年未就該房主張權利,應視為已放棄分割請求。因此,該房屋屬于張先生個人財產。
二、加名行為構成產權共有
2015年,張先生將房屋登記為與李女士“共同共有”,依法確認李女士享有50%產權,該部分不屬于遺產范圍。
三、祖母遺囑有效,繼承份額轉歸兒媳
張先生去世后,其50%份額本應由配偶李女士、兒子小張、母親趙老太太三人法定繼承(各約16.7%)。但趙老太太在2019年去世前立有數份遺囑,最后一份明確將全部財產遺贈給李女士。法院綜合證人證言、遺囑原件及照片等證據,認定遺囑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趙老太太繼承的16.7%份額由李女士依遺贈取得。
最終產權比例:
李女士:50%(自有) + 16.7%(繼承) + 16.7%(受遺贈) = 83.3%(5/6)
小張:16.7%(1/6)
經評估,一號房屋市場價值927.7萬元。法院判決:房屋歸李女士所有,李女士向小張支付折價款154.6萬元。
律師提示
離婚協議需列明全部重大財產
即使因老人居住等原因暫不分割房產,也應明確“該房產尚未分割,保留權利”,避免被認定為放棄。
房產加名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個人房產變更為共同共有,通常視為贈與,非經法定事由難以撤銷。
注意繼承中的“轉繼承”風險
若祖父母晚于父/母去世,其繼承的份額可能通過遺囑流向其他親屬,影響子女最終可得權益。
建議涉及多段婚姻、多代共有的房產,在關鍵節點(離婚、再婚、老人健在時)通過書面協議或公證厘清權屬,防范后續糾紛。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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