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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新規施行,民企何去何從 | 黑鏡律師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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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楊洋/文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反腐新規”),并將于同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石激起千層浪,新規發布后,筆者團隊接到了來自各行各業從業者的密集咨詢。其中,既有對業務合規前景表示深切憂慮的聲音,也不乏對國家是否將對特定行業展開“集中清算”的恐慌猜測。互聯網上的各種解讀更是眾說紛紜,進一步加劇了部分民營企業家的迷茫與不安。

本文旨在以法律實務的視角,對反腐新規進行系統性解讀。我們力圖澄清誤解,剖析風險,并在此基礎上,為民營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切實可行的合規路徑。

法治的完善,從來不是為了阻礙發展,而是為了劃定更清晰的跑道,保障更公平的競賽。對于民營企業而言,深刻理解并主動適應這一新常態,不僅是規避風險的必需,更是贏得未來的關鍵。

核心條款爭議:平等保護下的“官民同責”與風險聚焦

反腐新規之所以引發廣泛關注,關鍵在于其直指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的核心地帶,并對長期存在的法律適用標準問題作出了明確回應。對此,需從以下三個維度進行精準把握。

(一)定罪量刑標準的統一參照:從“區別對待”到“平等適用”

爭議的焦點高度集中于新規第八條。該條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分別參照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執行。同時強調,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量刑時,應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這一條款被解讀為“官民同責”“民企老板集體入編”等,但其法律實質在于“定罪量刑標準的參照適用”。這意味著,在判斷一個民營企業工作人員收受財物是否構成“數額較大”或“數額巨大”時,將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標準進行衡量。這標志著法律對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產權益、管理秩序給予了同等力度的保護。

新規通過參照適用,實質上統一了侵犯不同所有制主體利益的“社會危害性”評價尺度,是法律平等原則在反腐敗領域的具體深化。但也保留了一個“口子”,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司法人員應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來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量刑。

(二)單位行賄處罰力度顯著升級:雙罰制與刑罰檔次的完善

新規第四條細化了單位行賄罪“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例如將行賄數額門檻、向多人行賄、在重點民生領域行賄等情形具體化。此舉需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背景理解。修正案將單位行賄罪的法定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增設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檔次。此次修改直指司法實踐中“懲個人輕單位”的痛點。

過去,由于單位行賄罪刑罰顯著輕于個人行賄罪,導致一些企業通過“單位意志”的形式實施行賄,規避嚴厲懲處。新規與刑法修正案共同作用,大幅提升了單位行賄的違法成本。特別是新規第十六條明確指出,若個人財產與單位財產高度混同,通過單位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實際歸個人所有的,應以(個人)行賄罪論處。

這對民營企業,尤其是治理結構不清晰、公私財務混同的家族式企業,敲響了前所未有的警鐘。以往可能僅被視為管理瑕疵或民事糾紛的“公司是我家”的財產混同模式,如今已明確暴露于刑事風險之下。企業主必須清醒認識到,將企業視為個人“錢袋子”并用于不正當利益輸送的行為,其法律性質已發生根本改變。

(三)財產混同風險刑事化:穿透公司面紗追究個人責任

如上所述,新規第十六條關于“個人財產和單位財產高度混同”情形下以行賄罪定罪的規定,是懸在民營企業實際控制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這標志著司法實踐對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原則、以企業為工具實施違法犯罪的行為,采取了更為嚴厲的“穿透式”監管態度。

這要求企業家必須徹底摒棄“企業財產即個人財產”的舊觀念,在資產、財務、核算等方面建立清晰、合規的隔離墻。否則,不僅可能面臨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的追訴,在行賄問題上,更將直接穿透公司外殼,追究實際受益人的個人刑責。從民事責任風險升級為刑事責任風險,這是企業治理現代化必須跨越的一道門檻。

入罪門檻降低:“利劍高懸”的威懾大于“劍已出鞘”

面對入罪數額標準的調整,不少企業家感到惶恐。網絡上,類似“民企老板/醫藥回扣/保險返傭,3萬入刑”的解讀,讓相關民企從業人員更加焦慮。

然而,我們需要澄清的是,將視線拉長即可發現,此次新規在入罪門檻上主要是完成了一次“遲來的銜接”,其變化遠非顛覆性。

早在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就已大幅調低了涉企常見犯罪的立案數額標準。例如,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的“數額較大”起點從6萬元降至3萬元;挪用資金罪用于非法活動的起點從6萬元降至3萬元,用于營利活動或超期未還的起點從10萬元降至5萬元。

對比可知,2026年反腐新規在入罪數額門檻上與2022年立案標準保持了高度一致。其核心目的,正是為了解決此前定罪量刑標準與立案追訴標準之間存在的不協調問題,實現了從立案到定罪量刑的尺度統一。因此,所謂“門檻驟降”的認知,實際上是對2022年已發生變化的標準的再次確認和司法適用層面的延伸。這4年間,相關案件并未發生較大幅度的增長。

值得注意的是,新規第八條后半段明確要求“應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和情節,準確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這體現了重要的司法原則。立案標準降低,意味著更多的違法行為被納入刑事偵查的視野,提高了威懾力。但這絕不等于“構罪即捕、入罪即判”。對于剛剛達到數額標準、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且企業已積極補救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審判機關亦可依法作出罪輕甚至免刑的判決。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中“客觀看待企業經營的不規范問題,對定罪依據不足的依法宣告無罪”的精神。因此,企業家無需對單純的數額變化過度恐慌,更應關注行為本身的違法性程度及事后糾錯的態度與措施。

更應關注的是,在司法實踐中,民營企業內部貪腐犯罪案件主要由公安機關的經濟偵查部門辦理,“案多人少”是常態。實務中,公安機關主動介入民營企業內部案件進行偵查的極少,基于各種原因,公安機關很難投入充分的人力、物力去有效偵破民企內部貪腐案件。這一點上,同是反腐,與紀委監委對公權力部門和國企的反腐有著天壤之別。未來民營企業反腐,依然主要靠民企自治,更多依賴其自身監察體系的有效運行。

所以,即使新規降低了入罪門檻,其實質意義在于“利劍高懸”的威懾,依然不會在短期內導致案件激增的情況。民營企業內部反腐依然是一項任重道遠的系統性治理工程。

相同數額同等量刑:刑罰力度加大,有利于對民營企業財產性權益的最大保護

反腐新規在相同犯罪數額上的同等量刑,是本次新規對民營企業平等保護的最大“殺手锏”。如果說入罪門檻的降低在數額上體現并不明顯——比如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從6萬降至3萬,只有3萬的差別——但數額巨大的標準,從舊標準的100萬元降至20萬元,對比效果非常明顯。

按舊標準,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20萬元以上就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職務侵占、非公受賄則要達到100萬元以上才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就是在刑罰打擊上的不平等,也是歷來被眾多民營企業家所詬病的地方。畢竟同在一個市場經濟環境下,相同價值的財產,刑罰打擊上的不平等就等于保護上的不平等。而通過標準對齊之后,刑罰的威懾力必將震懾民企內部想伸手從企業撈取好處的員工,從而實現對民營企業財產權益的實質性保護。



涉民營企業刑事風險分類畫像與高發場景

在反腐新規背景下,民營企業內部的刑事風險呈現結構化、崗位化的特征。根據《中國民營企業腐敗犯罪研究報告(2025)》,不同層級、不同崗位的人員,其風險焦點截然不同。

針對股東/實際控制人,風險集中于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特別是行賄類犯罪,呈現出明顯的“高層化”決策特征。實踐中,企業負責人、實控人決定或知悉的行賄行為占絕大多數。新規下,若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通過企業行賄為個人牟利,將直接觸發個人行賄罪的嚴懲。

針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除上述風險外,背信損害公司利益類犯罪成為懸頂之劍。《刑法修正案(十二)》已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企業資產罪從原來的僅適用于國有企業的罪名擴張至民營企業。這意味著,民企高管為個人或親友利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將面臨刑事追責。

針對關鍵管理崗位(如采購、銷售、財務負責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職務侵占罪是高發區。這類犯罪多集中于項目承攬、物資采購、資金結算等環節,崗位權力與尋租空間直接相關。新規降低量刑門檻后,以往可能被認為“金額不大”的“好處費”“回扣”,其刑事風險已急劇放大。

針對普通員工(如業務員、倉管、出納),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是主要風險,表現為虛報費用、截留貨款、小額多次侵占公司財物或短期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等。盡管單筆金額可能不大,但根據新規,累計達到3萬元(職務侵占)或5萬元(挪用資金用于營利活動)即可追訴。

反腐工作正走向社會化與全民化

理解2026年反腐新規,絕不能將其視為孤立事件,而應置于國家完善民營經濟法治保障的宏觀敘事中審視。這是一個層層遞進、步步深化的長期戰略進程。

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首次在中央層面明確提出“構建民營企業源頭防范和治理腐敗的體制機制”,并要求出臺相應司法解釋。同年7月,最高檢隨即發布專項意見,聚焦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

2024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為親友非法牟利等背信行為犯罪主體擴大到民營企業人員,并加重單位行賄罪刑罰。

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國家推動構建民營經濟組織源頭防范和治理腐敗的體制機制,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廉潔風險防控”。

直至2026年,兩高出臺反腐新規,完成司法適用環節的最后一塊拼圖。這一清晰的時間線表明,推動民營企業內部反腐從“軟約束”走向“硬法治”,是國家既定的、系統的政策方向。其目的絕非打壓民營經濟,而是通過清除內部蛀蟲,優化治理結構,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筑牢根基。國家法律體系的完善,正是為企業內部落實這一法定義務提供了強大的外部司法支撐。因此,任何幻想這股浪潮會很快退去的想法都是不現實的。主動擁抱合規,進行自我革命,是民營企業存續與發展的唯一正道。

反腐新規的出臺,標志著中國的反腐敗斗爭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從聚焦黨政機關、國有企業的“公權力反腐”,深化為覆蓋所有社會經濟組織、觸及市場運行毛細血管的“社會化反腐”。這不僅是場域的擴展,更是理念的升級。

社會整體反腐意識在各類案例的警示和法治宣傳下已顯著增強。民營企業的員工、合作伙伴、競爭對手都可能是監督者。更重要的是,反腐的管控邏輯深度滲透至民營企業內部治理。

國家通過立法與司法,將廉潔、誠信、合規的外部法治要求,內化為企業必須建立的內部治理準則。企業不再僅僅是反腐敗的客體,更被要求成為積極履行反腐敗主體責任的“主力軍”。

保護“吹哨人”、完善內部舉報機制,正是將社會監督力量引入企業內部的橋梁。國家法律設定底線紅線,企業內部制度構建防護網絡,二者協同,共同編織一張覆蓋全社會、全領域的“天羅地網”。

應對之道:構建“人、制度、文化”三位一體的合規堡壘

當反腐的利劍從公權力領域延伸至民營企業內部,民營企業家可以用借機廓清內部濁氣、革新治理體系。但企業家必須意識到,若未為自己設定法律與治理的“鐵布衫”,最終被利劍反噬的,往往是企業的掌舵者與核心層。

因此,對于企業家而言,真正的安全邊際來自于重視變化,以合規化的管理體系來應對上升的刑事風險。

對于企業的中層管理人員和普通員工,則需看清反腐社會化的趨勢,做好本職工作,克制貪欲,為個人的職業及人生上好一把“平安鎖”。

(一)內部宣貫:實施分層分類的精準滴灌式培訓

合規培訓切忌“一鍋煮”,必須根據崗位風險實施精準穿透。

針對實控人/大股東,培訓核心在于“公私財產邊界”與“決策合規程序”。重點涵蓋公司法人治理、關聯交易規范、對外擔保、資金拆借的法律紅線,以及行賄決策的個人終極責任。建議進行一對一的法律風險體檢。

針對董監高,應聚焦“忠實勤勉義務”與“利益沖突規避”。培訓應圍繞關聯交易審批、重大投資決策、廉潔審批用權等方面,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深度專題培訓。

針對財務、采購、銷售等關鍵崗,要緊扣“職務廉潔”與“流程合規”。通過場景化案例教學,深入剖析商業賄賂、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的典型案例,同時強化利益沖突申報制度。

針對普通員工,要立足“紅線意識”與“舉報渠道”。通過入職培訓、定期宣導,確保每位員工知曉基本反舞弊政策、公司“高壓線”及安全、保密的內部舉報途徑。

(二)制度先行:打造剛性約束的合規反舞弊體系

制度是合規的骨架,必須堅實而嚴密。

一是完善舉報與調查機制。建立匿名、多元、保密的內部舉報渠道,并配套制定獨立的內部調查規程。確保線索受理、初核、調查、處置環節權責清晰,運行高效,保護舉報人免受報復。

二是健全財務內控制度。嚴格執行審批與執行分離、采購與付款分離等基本原則。明確資金支付的分級授權權限,推行電子化審批留痕,定期進行銀行賬戶與往來款核對。

三是制定反舞弊專項政策。以《行為準則》或《反舞弊條例》等形式,明文禁止并詳細定義商業賄賂、職務侵占、利益沖突等行為,公布處罰措施,使之成為具有內部效力的“法典”。

四是強化審計監督職能。提升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權威性,對高風險業務領域(如采購、銷售、項目外包)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專項審計;必要時引入第三方合規審計、監察,形成有效制衡。

(三)廉潔文化建設:培育“不想腐”的思想自覺與生態

文化是合規的靈魂,是最持久、最根本的防線。

一是領導垂范,頂層推動。企業創始人與核心高管必須以身作則,在言行舉止和商業決策中堅定不移地踐行誠信廉潔價值觀,這是文化建設的“第一顆紐扣”。

二是持續宣導,融入日常。利用內部會議、辦公平臺、文化活動等多種載體,持續傳播合規理念。通過剖析內部查處的典型案例進行警示教育,讓廉潔意識入腦入心。

三是激勵導向,獎罰分明。將合規表現納入績效考核與晉升體系。對于主動拒絕商業賄賂、舉報舞弊行為的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樹立正面榜樣,讓廉潔者受益,讓舞弊者受懲。

結語

2026年反腐新規的施行,對于中國民營企業而言,既是一次嚴峻的挑戰,更是一次刮骨療毒、提質增效的歷史性機遇。

廣大民營企業家應當清醒認識到,與其在疑慮與觀望中錯失良機,不如主動將外部合規壓力轉化為內部治理升級的動力。

反腐新規之下,民企的出路不在于“何去何從”的彷徨,而在于“向法而行”的堅定。唯有敬畏法律、尊重規則、完善治理,方能穿越周期,贏得未來。

(王江系發現律師事務所企業反舞弊調查中心執行主任,楊洋系發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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