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一下你的銀行卡走個賬”
“額外給你點好處費”
遇到這種“好事”
千萬要警惕!
你以為只是賺點輕松錢
實際上已經踏入了違法犯罪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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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我來自首
我用銀行卡幫別人轉賬后
卡就被凍結了......”
近日
肖某神色慌張地走進
信豐縣公安局主動投案
在反詐中心和嘉定派出所民警的詢問下
隨即交代了其違法犯罪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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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肖某主動交代
其為貪圖非法利益
今年4月以來
在明知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
屬于違法行為的情況下
仍鋌而走險
通過提供個人銀行卡賬戶
為電信網絡詐騙團伙
轉移涉案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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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說只是走個賬
不會有風險……”
回想當初的決定
肖某滿是悔恨
然而,這番說辭依然無法掩蓋
他明知資金來源可疑
仍協助轉移并非法獲利的事實
目前
犯罪嫌疑人肖某因涉嫌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進一步深挖中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面對利益和誘惑
嚴守法律底線是根本
切莫圖一時之利將法律置之腦后
明知他人實施電信詐騙
仍幫助詐騙分子撥打電話
及出售、出租、出借
身份證件、電話卡、銀行卡等
均是違法行為
切莫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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