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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推進過程中,織金縣某府的一起征地行為引發行政復議,最終被依法確認違法。2025年7月30日,織金縣某府在未與被征收人李某某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未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未取得法院強制執行裁定的情況下,在李某某承包的集體土地上強行動工,并鏟除了土地上的附屬物。
針對該行為,申請人李某某、李某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核心請求包括確認被申請人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動工并拉設警戒線保護土地現狀、將本案涉及的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本機關于2025年8月1日收到申請材料,8月8日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8月11日收到補正材料,經審查后于8月15日依法受理該案,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因案情復雜,本案審理期限延長30日,審理過程中,本機關依法聽取了各方當事人的意見,目前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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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具體請求為:確認被申請人織金縣某府于2025年7月30日在其戶約30畝土地上強行動工用地的行政行為違法;立即責令被申請人停止動工,并拉設警戒線保護土地現狀;將本案涉及的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對此,被申請人織金縣某府作出答復,主要說明申請人李某、李某某案涉土地的批復情況,以及案涉土地的征地工作開展情況。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一是織金縣某府是否是本案的適格被申請人,二是被申請人強制使用申請人戶土地的行為是否合法。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是被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等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相關要求,本案中,被申請人織金縣某府作為案涉土地的征收主體,未在其發布的案涉征收公告或其他文件中明確委托其他單位作為具體實施單位,且自認組織相關單位對申請人戶征收范圍內的耕地表土進行耕作層剝離的事實,即被申請人系實施申請人主張的“強行動工用地”行為的行政機關,因此,織金縣某府是本案的適格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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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被申請人強制使用申請人戶土地的行為是否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第六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規定,在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過程中,對于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縣級人民政府應遵循法定程序,對土地權利人依法進行補償安置后,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征收人的土地。本案中,被申請人自認其對申請人戶征收范圍內的土地進行“清表”,且已強制清除地上附著物,該行為實質系征收主體為實現行政征收目的而強制使用被征收人土地的行為,但被申請人在未與申請人戶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未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未責令申請人戶交出土地的情況下,僅向申請人李某某賬戶支付補償款后便強制使用其土地,違反上述法定程序,因此,被申請人強制使用土地的行為應當確認違法,且該行為已客觀發生,不具備實質可撤銷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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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申請人提出的其他請求,本機關也依法作出審理意見:針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動工,并拉設警戒線保護土地現狀”的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行政行為一般不停止執行,僅在法定情形下可停止執行,本案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戶承包土地的表土耕作層剝離行為已客觀發生且結束,不存在正在履行、可停止執行的內容,因此責令被申請人停止執行無實際意義,本機關對該項請求不予支持;針對“將本案涉及的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的請求,本案審理過程中,未發現可移送公安機關的犯罪線索,申請人若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可依法另行向公安機關報案。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織金縣某府強制使用申請人戶征收范圍內土地的行為違法,且該行為已客觀實施,不具備實質可撤銷內容。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責令履行的,行政復議機關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一)行政行為違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銷內容……”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確認被申請人織金縣某府強制使用李某某戶位于織金縣2024年度第五、六、七批次工業建設用地征收范圍內土地的行政行為違法。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畢節市某府于2025年11月12日作出該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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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作為征地行政復議案的典型案例,其普法意義顯著,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明確行政機關征地法定職責,強化依法行政意識,清晰界定縣級人民政府作為征地主體的法定權限和程序要求,明確征收土地必須嚴格遵循“先補償、后征收”原則,警示行政機關堅守依法行政底線;二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引導公民依法維權,彰顯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救濟途徑的重要作用,引導被征收人通過法定渠道理性維權;三是規范征地行為秩序,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傳遞“征地必依法、違法必追責”的法治信號,為重大項目合法有序推進筑牢法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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