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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上午,省政府新聞辦舉行2025年貴州省知識產權強省建設新聞發布會。會上,省市場監管局、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發布了2025年貴州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貴州某酒業有限公司侵犯白酒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基本案情】貴州習酒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持有第9368299號、第14911161號、第1522796號3件第33類(酒類)“國色天香”文字注冊商標,注冊日期分別為2012年、2015年、2001年,均在有效期內受法律保護。2025年3月20日,貴陽市觀山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檢查貴州某酒業有限公司,當場查獲涉嫌侵權的“雙沙國色天香酒”1000件(壇)。經查,該公司2025年2月、3月分別生產該酒180件、1000件,委托第三方銷售,貨值金額9.20萬元。案件調查過程中,觀山湖區市場監管局兩次組織雙方調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經修文縣人民法院審查,裁定調解協議有效。6月24日,觀山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處罰:責令停止侵權、沒收包材1000套、罰款0.5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運用“行政處罰+行政調解+司法確認”模式化解商標侵權糾紛的典型案例,既依法懲處商標侵權行為,有力維護貴州習酒等名優醬酒企業知識產權合法權益,又兼顧效率與公平,充分體現“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執法理念。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引入行政調解,案后積極引導申請司法確認,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破解履行難題,推動行政與司法保護無縫銜接,實現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為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實踐樣本。
案例二:余慶縣某某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基本案情】第49070140號“BAI YU TAI”圖案商標是貴州××工貿有限公司在第13類“煙花,鞭炮”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2年1月13日。余慶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余慶縣某某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立案調查。該公司未經“BAI YU TAI”商標所有權人授權許可,生產煙花產品18497箱,累計售出10344箱,違法經營額共計76.31萬元。余慶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沒收侵權煙花產品及侵權包裝物,罰款45.78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系煙花爆竹行業侵犯我省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典型案件,具有涉案金額較大、案情錯綜復雜、涉案人員眾多的顯著特點。在案件辦理中,市場監管部門主動作為,加強與公安部門溝通與協作配合,清晰梳理案件脈絡、完成異地涉案人員的調查取證工作,最終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彰顯了聯合執法的強大合力,形成了“查處一起、警示一片、規范一行”的良好效果。
案例三:正安縣某某樂器制造有限公司生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基本案情】廣州某樂器有限公司為注冊商標“Rosen”權利人,注冊日期為2016年4月21日,專用權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5類彈撥樂器等。正安縣某樂器制造有限公司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擅自生產、使用、銷售侵犯其“Rosen”注冊商標的吉它,違法經營額共計5.77萬元。正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沒收所有侵權產品;同時對被告罰款人民幣3萬元。
【典型意義】貴州省正安縣享有“中國吉他制造之鄉”美譽,是全國最大的吉他生產集聚區,該案的查處具有從個案治理向行業規范延伸的示范效應。一是維護產業核心價值。正安吉他產業以代工與自主品牌并重,保護“Rosen”等商標專用權,實質是保護園區企業的創新投入與品牌溢價,防止“劣幣驅逐良幣”,夯實千億級產業集群的法治根基。二是凈化園區營商環境。在產業高度集中的區域,假冒行為不僅損害單一權利人,更易形成“破窗效應”。通過嚴厲打擊,倒逼園區企業從生產源頭建立合規審查機制,實現從“被動不侵權”向“主動防風險”轉變。既震懾潛在違法者,也向消費者傳遞園區產品“來源可溯、權利有保”的安全感,真正讓知識產權保護成為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有力支撐。
案例四:談某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標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遵義市公安機關成功破獲談某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標案,抓獲犯罪嫌疑人3名,扣押假冒白酒1.5萬余瓶,涉案金額480余萬元。經查,2024年5月以來,犯罪嫌疑人談某某在未取得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利用其名下經營的包裝設計公司,擅自仿冒我省某知名品牌白酒樣式設計包裝圖紙并大量印制酒盒、外箱及手提袋等包材,同時偽造該知名品牌白酒公司的授權書,指使犯罪嫌疑人白某某聯系省外某玻璃制品公司生產假冒酒瓶3萬余個。隨后,犯罪嫌疑人談某某將制作假冒白酒的10余噸基酒和包材分批運至省外一出租房內,雇傭犯罪嫌疑人田某某進行灌裝和包裝,在包裝為成品假冒白酒后進行運輸途中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
【典型意義】白酒產業是我省傳統優勢產業,是加快建設貴州特色現代化產業體系中的重要一環。該案是一起跨省生產、銷售假冒品牌白酒案,貴州公安機關精準發力,將“供、產、銷”犯罪鏈條上的組織者、參與者一網打盡,有效阻斷假酒流向人民群眾餐桌,有力護航我省白酒產業高質量發展。貴州公安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購置白酒應選擇正規商超、品牌授權專賣店,切勿輕信低價誘惑。
案例五:黃某某、龔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畢節市公安機關成功破獲黃某某、龔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抓獲犯罪嫌疑人2名,查獲假冒品牌大米600余袋、外包裝袋5500余個,涉案金額35余萬元。經查,2024年4月以來,犯罪嫌疑人黃某某伙同龔某某在未取得商標權利人許可和生產資質的情況下,自行從網上下載我省某知名品牌大米商標圖樣,通過偽造企業生產授權書,委托省外生產廠家制作假冒品牌大米包裝袋9000余個,并將其經營的糧油批發部滯銷大米封裝到假冒品牌包裝袋內進行銷售。
【典型意義】大米是人民群眾日常消費的基礎食品,其質量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該案犯罪嫌疑人將滯銷的其他品牌大米封裝到假冒知名品牌包裝袋內進行銷售,不僅構成商標侵權,還擾亂市場良好秩序。貴州公安機關堅持快查快辦、依法嚴懲,彰顯了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體現了保護企業合法權益與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堅定決心。同時,該案也警示廣大經營者,誠信守法是企業經營的根本,試圖利用他人品牌聲譽“搭便車”的非法牟利行為,終將難逃法律嚴懲。
案例六:陳某剛等17人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劉某等先后入職陳某剛成立的貴州某酒業(集團)有限公司,組建了涵蓋三個層級、七十余人的互聯網銷售團隊。2021年底,陳某剛等人為牟取暴利,在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生產、銷售假冒貴州茅臺酒、播窖1935紅色圣地酒等他人注冊商標的醬香型白酒。銷售人員、財務人員、包裝工人、后勤人員等分工協作,完成假冒白酒的訂單生成、白酒生產、包材采購及發貨等,其間,貴州某酒業(集團)有限公司還通過被告人張某豆購買假冒五糧液、劍南春等他人注冊商標的濃香型白酒進行對外銷售。
2024年1月10日,仁懷市公安機關將正在包裝假冒注冊商標白酒的陳某霞、陳某利抓獲,現場查獲貴州茅臺酒系列、播窖1935紅色圣地等大量假冒注冊商標白酒,經鑒定均屬假冒注冊商標產品。陳某于2024年2月28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陳某、陳某霞、陳某利3人被查獲后,陳某剛等人為逃避打擊,立即安排人員轉移、更換公司辦公地點及包裝場所,安排被告人劉某聰負責后勤,繼續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直至2024年5月31日案發。經審計:貴州某酒業(集團)有限公司銷售自制及外購假冒注冊商標白酒共計14000余瓶,涉案總金額達3400余萬元。
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遵義市人民檢察院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陳某霞、陳某、陳某利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陳某剛、劉某等14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2025年9月,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陳某霞、陳某、陳某利六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100萬元至40萬元不等罰金。2026年1月,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陳某剛、劉某等14人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至二年四個月不等刑罰,并處1200萬元至8萬元不等罰金。
【典型意義】本案中陳某剛等人通過成立公司、組建團隊、訂單化生產、利用網絡、快遞物流進行銷售,制假售假時間長達四年,涉及160余個酒類品種,涉案金額超3400余萬元,陳某剛等人的犯罪行為嚴重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危害白酒產業健康發展與品牌名譽,社會危害性極大。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堅持全鏈條嚴懲犯罪行為,針對犯罪分子采用互聯網一對一銷售、公司化管理銷售團隊、家族式生產、產銷分離的新型隱蔽犯罪模式,引導偵查機關圍繞生產、銷售、發貨、回款全鏈條取證,完整查清犯罪團伙全部事實,彰顯了司法機關護航產業發展、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知識產權的堅定決心;在犯罪數額認定上,引入專業審計手段,結合電子數據整理分析,在未查獲取侵權實物的情況下公正合理認定犯罪金額,實現精準有力打擊,為推動貴州白酒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七:朱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不起訴反向銜接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朱某某網購假冒某電氣公司知名品牌的自動轉化開關、控制與保護開關、浪涌保護器元件,將上述假冒電器元件及其生產組裝的貼牌配電箱共計353臺,分別銷售到兩個居民小區建設項目安裝使用。經鑒定,上述電器元件系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價值8.19萬元。案發后,朱某某賠償某電氣公司經濟損失并對假冒電器元件進行全部更換。經黔西南州興義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朱某某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但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等情節,遂以犯罪情節輕微對朱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并開展行刑反向銜接。該院行政檢察部門審查發現,朱某某在生產組裝、銷售配電箱期間,還存在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及認證標志的違法行為,涉及興義、興仁等地多個建設項目,且所銷售的配電箱仍在使用,存在安全隱患,有行政處罰的法定性與必要性。因本案涉及多個縣(市),遂將該案移送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審查辦理,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向黔西南州市場監管局制發檢察意見,建議對朱某某予以行政處罰并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反向移送后,檢察機關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召開座談會,就朱某某違法行為性質、是否超過行政處罰時效等問題進行研究,共商源頭治理措施,達成專項排查共識。2025年11月,黔西南州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朱某某罰款6萬余元,沒收其違法生產的配電箱31臺,假冒電器元件151個。黔西南州市場監管局針對已安裝投入使用配電箱安全隱患問題,制發《關于配合做好貴州某電器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廠名生產銷售配電箱(配電板)質量隱患整改的函》,聚焦學校、住宅小區、企業等重點場所開展用電安全專項排查整治,已完成2所學校、7個住宅小區2800余戶、3家企業用電安全整改,案涉配電箱全部予以拆除更換。
【典型意義】擅自組裝銷售貼牌配電裝置,不僅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更危害群眾用電安全,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本案中,被不起訴人朱某某同時實施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其他侵害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通過行刑反向銜接將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緊密聯系起來,嚴格把握“可處罰性”,整體考量被不起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與其他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必要性,通過制發檢察意見實現對違法行為的教育懲治。采取與行政機關座談交流等方式,推動跨區域、跨部門聯合開展專項排查整治,既有效保護知識產權,更切實守護民生安全,實現辦案效果和社會治理的深度融合。
案例八:姚某某侵犯著作權案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姚某某在其位于廣東省東莞市的公司辦公室使用電腦購買域名www.kan90.com并建立“九零影院”網站,在網站之家尋找視頻連接資源,從其他盜版資源網站下載、復制電影、電視劇下載地址,投放到“九零影院”網站數據庫中,并進行廣告投放,該網站每日獲取2萬余次點擊量。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姚某某共在“九零影院”發布約3萬部侵權電影、電視劇等影視作品鏈接,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收取廣告費共計67萬余元。2023年10月11日,被侵權方某影視有限責任公司發現“九零影院”侵犯其影視作品著作權,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經查,該影視公司及關聯公司對涉案18部共812集影視作品擁有著作權,該影視公司在貴陽市雙龍航空港經濟區設置服務器,上述被侵權影視作品均存儲于該服務器。案發后,被告人姚某某全額退繳違法所得67萬余元,并賠償某影視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2024年10月28日,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以姚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5年1月19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起訴指控事實和量刑建議,以被告人姚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相應刑罰。
【典型意義】當前,利用網絡非法傳播影視作品的侵權行為呈現傳播快、手段隱、跨區域、成本低、危害大的態勢,在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阻礙文化產業健康發展和清朗網絡空間治理。檢察機關重視涉企案件跨區域執法審查,針對網絡犯罪管轄疑點,引導查明被侵權公司在本轄區內租賃服務器存儲備份涉案影視作品事實,依據網絡信息系統所在地明確管轄權歸屬。面對利用虛擬貨幣交易實施的新型網絡侵權犯罪,將虛擬貨幣交易價值錨定為交易時對應的人民幣數額,準確認定違法所得金額。強化對侵犯著作權網絡化犯罪的立體懲治效果,督促被告人全額退贓67萬余元,賠償被侵權人經濟損失30萬元,依法提出判處罰金34萬元的量刑建議,一體解決刑事懲戒和民事追責,提升侵權代價,護航文化創新創造,助力網絡空間治理。
案例九:六盤水某食品公司、貴州某脆哨特色食品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
【基本案情】某脆哨特色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脆哨公司)系第38385578號、第71080679號“小十字丁家脆哨”、第38461706號“民生路丁家脆哨”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9類的肉、炸肉、熟肉制品等。經過長期經營和推廣,在本地食品市場享有較高知名度,先后獲得“貴陽市知名商標”“貴州老字號”“貴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榮譽稱號。
2025年4月,脆哨公司發現六盤水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某供應鏈公司、某傳媒公司在拼多多平臺經營的以該脆哨為商品鏈接描述關鍵字,銷售“黔椒苑丁家脆哨”“小羊三只丁家脆哨”等產品。脆哨公司認為上述行為侵犯其商標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和著作權侵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在其商品鏈接中使用“丁家脆哨”作為描述關鍵字,與原告注冊商標在文字讀音及排列順序上構成近似,且銷售的“脆哨”食品屬于權利商標核定使用范圍,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構成侵害商標權,判決某食品公司、供應鏈公司、傳媒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注冊商標中“丁家脆哨”為其主要識別部分,上訴人使用“黔椒苑丁家脆哨”“小羊三只丁家脆哨”作為產品名稱,在文字及排列順序上與“丁家脆哨”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該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護老字號商標知識產權、規范網絡市場秩序的典型案例,對于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多重示范意義。一是明晰商標近似判斷標準,強化知名商標保護。本案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商標近似的判斷應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進行整體比對和主要部分比對,并充分考慮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被上訴人的“丁家脆哨”注冊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已成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老字號品牌,上訴人使用包含“丁家脆哨”字樣的商品名稱,雖添加了自有標識前綴,但核心部分與被上訴人商標相同,仍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本案裁判有效遏制了“搭便車”“傍名牌”行為,維護了老字號企業的品牌價值和市場競爭優勢。二是彰顯司法對營商環境的法治保障作用。網絡經濟的快速發展帶來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挑戰。本案中,侵權人利用電商平臺銷售侵權商品,企圖借助網絡渠道的隱蔽性和廣泛性擴大侵權收益,人民法院通過公正裁判,明確網絡銷售同樣受到商標法規制,電商平臺內的經營者不能以“平臺自動匹配”等理由推卸侵權責任。本案裁判有力維護了公平競爭的網絡市場秩序,向社會傳遞了“侵權必究”的明確信號,增強了市場主體投資創業的信心,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十:劉某、馬某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8日,被告人劉某向李某告知其有高仿董酒貨源的消息,李某伙同被告人馬某前應邀前往劉某的煙酒批發店,劉某將假冒的樣品董酒提供給李某、馬某前看貨后,李某、馬某前決定合伙向劉某購買181件(4瓶裝,500ml,54度)假冒的“國密佰草香董酒(白標)”,交易總金額19萬余元。后馬某前又以570元/瓶的價格將其中180 件賣給了李某某,交易總金額為41萬余元。前述假酒后又經歷數次倒賣。貴州董酒股份有限公司發現后,向匯川區市場監管部門報案。匯川區市場監管部門立案后前往現場核查,并將可能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后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馬某前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遂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馬某前相應刑罰。宣判后兩被告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系打擊侵害白酒產業知識產權犯罪案件,體現了司法、行政部門協同保護名優白酒品牌的決心和力度。市場監管部門在接到企業舉報后,依托專業鑒別能力迅速鎖定假冒商品并啟動行政調查,第一時間固定關鍵證據;發現涉案金額達到刑事追訴標準后,及時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確保行刑銜接順暢。司法機關通過刑事審判嚴厲懲處侵權者,并以追繳違法所得、適用罰金等手段實現侵權全鏈條打擊,形成震懾效應。權利企業主動參與產品回購、真偽鑒別和損失舉證,為案件辦理提供關鍵支持,凸顯市場主體的維權主體作用。該案構建了“企業預警-行政查處-刑事打擊-司法裁判”的立體保護模式,為跨部門知識產權協同治理提供了實踐樣本。
來源:貴州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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