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2號上午10點22分50秒,湖北省武漢市市民投訴輔警無權貼單,要求撤銷。
本人鄂A車輛,于2026年4月12日9時25分,在青山區工業路環島至鄂州街段被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申請撤銷本次違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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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告知人標注FJ輔警專屬警號,執勤人員為警務輔助人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違法告知法律文書必須由正式交通警察制作簽字,輔警不具備獨立道路交通行政執法資格,無資格出具處罰告知文書。且現場無正式在編民警全程帶隊監督,輔警單人獨立執法,執法主體不適格、執法程序完全違法,本次處罰行為不具備法律效力。
單位于2026年4月22號答復:
經核查您的車輛停放在街段(嚴管路段),并無停車泊位。交管中隊當天執勤的工作人員當天09:24分推送提醒信息,09:25分粘貼違停告知書,您違停事實存在。
根據《武漢市輔警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規定,“輔警在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指揮、監督下,協助人民警察從事相應的工作。
第九條勤務輔警從事下列工作:(五)協助疏導交通,告知、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從上述規定可以,一方面確立了輔警可以從事協助疏導交通,告知、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工作,另一方面,其本意是杜絕警務輔助人員在未經工作安排和指揮的情況下,不受監督和管理的擅自從事相應工作,而并不能機械理解為不能一人上路從事相應工作。
本案中,警務輔助人員在粘貼《交通違法告知單》時是受帶隊民警的安排和工作部署,輔警的整個工作過程中通過視頻方式與大隊指揮平臺直接連線,接受指揮平臺民警指揮和監督。輔警所采集的違停圖片需上傳警務工作系統并經過民警審核。
據此,輔警粘貼違停告知單的行為并不違反《武漢市輔警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輔警對違停車輛牌照記錄、粘貼違停告知單的性質屬于采集交通違法信息、通知駕駛人(車主)車輛違停事實的輔助性工作。具有執法權的民警認為根據輔警所拍攝的違法照片能夠確定違法事實,并能夠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時,民警才會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執法主體仍為民警。不存在行政程序違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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