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
外賣“貨不對板”,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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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外賣平臺訂餐已成為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當消費者收到的餐品與平臺展示的圖片“判若兩菜”時,
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
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01
2025年6月18日,江某看到某餐飲公司通過美團APP售賣名為“臘腸炒卜辣椒”的菜品,點單頁面展示圖清晰顯示該菜品的主料為臘灌香腸,江某便支付23元下單。然而,江某實際收到的卻是一份炒干臘豬小腸,與平臺配圖大相徑庭。江某立刻聯系商家,懷疑是否送錯。溝通中,商家的工作人員稱“沒有送錯,就是這個”,并表示“臘腸就是臘小腸”,甚至反問江某“你不認字嗎?”江某對于商家的態度十分不滿,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后,執法人員責令商家進行整改,商家隨后下架了涉事菜品。某餐飲公司雖已向江某退還了23元餐費,但江某認為,某餐飲公司存在虛假宣傳和欺詐行為,還應支付其懲罰性賠償。雙方協商無果,江某訴至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法院審理中查明,在江某下單前數日,已有其他消費者在美團平臺對該菜品發表“管這個叫臘腸?”的評價并附上實物圖片,但商家并未及時修正或說明,更沒有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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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02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某餐飲公司作為餐飲服務經營者,對其線上發布的商品信息負有審慎核查義務,應避免出現虛假宣傳。盡管“臘腸”在不同地域或語境下可能有不同理解,但外賣平臺上菜品配圖是消費者選擇下單的主要依據,本案某餐飲公司提供的商品圖片清晰且直觀,足以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相信其所售商品為臘灌香腸。某餐飲公司實際提供的商品為炒干臘豬小腸,與展示圖片存在顯著差異,其行為違反了經營者所負有的提供真實、全面信息的義務,已構成欺詐。因江某實付金額23元的三倍不足5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法院最終判決某餐飲公司向江某賠償500元。判決后,江某與某餐飲公司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03
在網絡餐飲消費中,商家展示的圖片、名稱、描述等信息,是消費者了解商品并作出購買決策的關鍵依據。經營者應確保其線上展示的商品信息的真實性與準確性,避免使用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該案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遭遇類似“貨不對板”的消費糾紛時,應注意保留訂單截圖、商品頁面截圖、與商家的溝通記錄以及實物照片等證據,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官網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鄧雄宇
2026年第60期之一
總第19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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