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讓侵權假冒者得不償失
□ 林楠特
當前正值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通報了全國法院2025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整體情況,并發布了十個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翻新交換機再售商標侵權案——某技術有限公司與周某某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人民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判決六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萬元并支付合理開支10萬元,全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引起廣泛關注。
商標是企業的名片,承載著商業價值和品牌信譽,是企業市場競爭的核心底氣,更是消費者辨識商品來源的“路標”。商標與產品一旦被仿冒盜用,將給企業帶來重大損失。正如這起典型案例,被告周某某等人通過收購二手交換機設備及部件,組織人員翻新,經過更換部件、篡改標識等操作后,貼上這家技術公司的注冊商標標簽,冒充新設備銷售。截至案發,已銷售了數千臺侵權產品,查扣的未售侵權產品價值高達540余萬元。周某某等人的行為嚴重侵害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擾亂市場秩序,欺騙了消費者,情節十分惡劣。
針對此類行為,懲罰性賠償是最有力的威懾。讓惡意侵權人承擔遠超被侵權方實際損失的賠償,能顯著提高違法成本,實現嚴懲與震懾的效果。在該案中,法院準確把握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情節,兼顧部分被告已執行刑事罰金等實際情況,對各被告適用3倍懲罰性賠償,彰顯對嚴重侵權行為“零容忍”的司法態度。此案判決清晰表明,企圖通過“搭便車”“傍名牌”牟利,終將得不償失。
這一案例是人民法院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生動注腳。有關數據顯示,2025年全國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505件,判賠金額18億元,有效遏制和打擊了嚴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值得關注的是,最高法近日發布了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進一步細化完善法律適用標準,這有助于增強懲罰性賠償司法適用的可操作性,統一案件裁判尺度,推動懲罰性賠償制度得到更有效運用。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才能讓創新者安心投入、勇于開拓。期待人民法院不斷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用足用好懲罰性賠償制度,為創新發展筑牢法治屏障,促推高質量發展。(林楠特)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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