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只要受當事人委托,就可以在法庭上故意撒謊,即使被戳穿也免予追責嗎?最近,我幫被騙得傾家蕩產的敗家婆娘打官司,舉報一位在法庭上故意撒謊的知名律師,并且在網上撰文揭發他。我的做法得到大部分善良的讀者支持,但是也有些人反對甚至謾罵。另外意料不到的是,有些反對者竟然是律師。
我的敗家婆娘王XX瞞著我和三亞路益公司的于XX等人“合伙”遭遇殺豬盤式詐騙,損失兩百多萬元。接下來的事情長話短說,反正經報警、請律師打官司,時間浪費了錢也花了不少,一分錢都追不回來。我氣憤不過,干脆辭職跟進這事。核查賬單,我竟然發現王XX轉到路益公司的資金中,于2019年初有三十多萬被從柜員機取出去向不明。不用說,這是被于XX侵占了。否則,現在電子支付這么方便,誰會脫褲子放屁,自找麻煩去取現金呢?于是,我做王XX的訴訟代理人,起訴于XX侵占投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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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否認取款謊稱不知案涉資金下落
一審(2025)瓊0271民初12316號案開庭,于XX不敢出庭,委托海口泰和泰律師的陳X奮和其徒弟陳X全權代理。開庭時,陳大律師一口否于XX從柜員機取走王XX轉到路益公司的投資款,說于XX不知道這些資金的下落,并故意撒謊說涉案取款發生之前的2018年底于XX已經把路益公司銀行卡和盾寄給了在廣州的王XX。陳大律師的言下之意,這些資金是王XX取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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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陳大律師故意撒謊的2023年筆錄
為什么說陳大律師是故意撒謊呢?因為他們就代理過于XX和王XX的合伙糾紛,那時候他們說直到2019年4月,于XX才僅把路益公司的U盾寄給王XX的。現在,為了幫于耍賴,竟然故意撒謊說2018年底于XX就把U盾和卡都寄給王XX。不過,陳大律師以為可以死無對證的謊言卻被我找出破綻來,我指出在涉案期間,有于XX持卡到外省取款的流水,證據當時銀行卡在他手上。陳大律師沒法回應質疑,核實筆錄時把于XX否認取款改成于XX記不清楚。庭后,于XX不得不承認取款謊稱用于合伙,卻拿不出任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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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庭后不得不承認取款謊稱用于合伙
這個官司打得很魔幻,一審判王XX敗訴的依據是“于XX不承認取出現金”,“王XX沒有證據證明于XX取出現金”,二審(2025)瓊02民終2463號案則說“王XX未能舉證證明于XX所取款項并未用于合伙事務,而是被于XX個人非法占有或使用,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還是判王XX敗訴。不過,陳大律師在法庭上故意撒謊,那是板上釘釘,千真萬確,抵賴不得的,我因此投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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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庭審已露餡的于XX圓謊的判決書
陳大律師很快就知道我投訴他,一連發了三封編號都是瓊泰律民字[2025]第868號的律師函來給我,說我侮辱、誹謗他,并說他在庭上的所有陳述都是受當事人委托,言下之意,虛假陳述和他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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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話連篇的律師函
按照陳大律師的邏輯,律師受當事人委托就可以故意虛假陳述。如果是這樣,打官司不請律師的人就慘了。律師可以故意撒謊免予追責,在法庭上,一方請律師,一方不請律師的,請律師一方反正不會被追責的,豈不是要大肆撒謊?有錢人可以請專業撒謊人員來幫忙撒謊,不但撒謊的技術水平遠高于一般人,更重要的是即使被戳穿也不會被責罰。沒錢請律師的窮人,哪怕再有理,打官司也必輸無疑。不過,有錢人也不要高興得過早。你有錢請律師,對方可能也有錢請律師,這樣最終變成不是打官司,而是謊言大賽了。
如果按陳大律師的邏輯進行推論,律師受當事人委托,就可以隨便撒謊不受責罰。那么,殺手受雇主委托,是不是就可以隨便殺人不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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