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小王被一家公司錄用,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3月中旬,他因病住院治療。近日,公司以他在試用期內不能正常上班、 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作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而此時他仍在治療之中。
請問: 公司如此解除勞動關系的做法合法嗎?
律師解答
公司這種單方解約行為是違法的。 其理由如下:
其一, 公司的解聘決定違反法律關于醫療期的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規定,職工因患病需停止工作醫療時,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給予3個月醫療期。據此, 你的停工醫療期為3個月,而公司在你生病住院治療的第二個月就解除勞動合同,顯屬違法。
其二, 為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雇權, 法律在內容和程序上對辭退試用期內職工作出了嚴格限制。《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 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本規定中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情形,是指勞動者實際上不符合用人單位招工時要求的條件和標準,如在相關職業技能方面考察、考核不合格,試用期績效考核不合格等,并不包括因病暫時住院治療、不能工作的情形。
其三, 試用期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中止、順延。勞動者因生病等特殊情況在較長時間內無法正常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無法在試用期內考察勞動者的知識水平、業務素養、履職能力、職業道德等,違背了法律設置試用期的初衷 。
因此,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任何一方,認為需要中止或延長試用期的,均可以向對方提出意向,并就延長的相關期限、待遇等,依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充分協商一致。待導致試用期中止的情形消除后, 試用期期限恢復計算。
應當指出的是,試用期中止僅指試用期限的暫停計算,但雙方勞動關系在此期間依然處于存續狀態,企業仍需履行用人單位應盡的用工主體義務。(張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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