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擊上方圖片回顧專欄往期內容
采購報廢汽配進行翻新銷售,
但未移除產品原有商標標識,
是否構成侵權?
司法如何厘清循環經濟發展
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的邊界?
日前,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汽配“再制造”商標侵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a公司是國內知名的汽車零部件企業,其名下注冊商標有近千件,系列品牌在汽配行業擁有極高的商業聲譽。2006年,其旗下一款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該商標作為中國馳名商標應當受到高于一般保護水平的特殊保護。
b公司是從事汽車配件批發和零售的環保科技公司,經核準合法開展報廢配件回收翻新業務。
2020年6月,b公司通過正規渠道,從案外人某物資回收公司處采購了a公司關聯公司處置的尿素箱、催化箱等報廢汽配產品,隨后對這些報廢產品按照有關標準進行修理、翻新。經改造后的產品核心參數和功能發生了實質變化,達到了更高的環保標準,可有效用于降低汽車尾氣污染物排放,顯著延長車輛使用壽命。
然而,在后續銷售環節中,b公司沒有去除產品上原本a公司的商標標識及廠家信息,也沒有在改造后的產品顯著位置標注“再制造產品”相關字樣。由此,a公司將b公司訴至人民法院。
a公司認為,b公司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大量銷售標注有其商標的商品,對其商業及產品信譽造成了惡劣影響。遂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負面影響,同時賠償其相應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b公司辯稱,其是從合法渠道采購的報廢產品,已履行合理合法注意義務。其在采購后對案涉產品進行修理、翻新,屬于對合法取得商品的后續處置,應當適用商標權利用盡原則。同時,其對a公司的商標權益并無損害,主觀上也無侵權故意,故請求駁回a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
圖片源自網絡
人民法院裁判
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商標權利用盡,是指商標權人或經其許可的主體將帶有注冊商標的商品合法投放市場后,買受人可合法轉售該特定商品。其制度目的在于平衡商品流通秩序與商標權保護,避免商標被用于指示來源不符的商品,防止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該原則僅適用于商品未被實質性改變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b公司采購原告a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報廢產品,經修理翻新,已從根本上改變產品核心部分參數及功能,產品也已達到更高環保標準,因此,應當認定b公司的改造行為屬于再制造,其行為已侵害原告a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根據在案證據,b公司對涉案商標產品進行改造并銷售的行為已于2021年7月停止,至今已超過四年。此前相關部門已對b公司有關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且a公司未能證明b公司的相關行為對其商譽造成了實質性負面評價。
綜合上述事實,人民法院對a公司要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但結合侵權時間、侵權范圍等情況,酌情判令b公司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1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3000元。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
袁帥
奉賢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法官
在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鼓勵廢舊產品回收利用的背景下,汽配再制造、舊件翻新等行業快速發展,但由此引發的商標侵權、市場混淆等問題也日益突出。部分經營者誤以為只要產品來源合法,便可保留原商標進行改造后銷售,實則忽視了商標保護的法律邊界。
一、實質改造商品不再適用商標權利用盡原則
商標權利用盡原則,目的在于保障商品及商標的正常流通。這意味著,商標權人將合法生產的商品售出后,購買人可以直接對外展示該商標,并對該商品進行合法再次銷售,無需再取得商標權人許可。但該原則有嚴格的適用前提,即商品的功能必須基本保持原狀、未發生實質性改變。
若對產品進行根本性改造,致使其功能、參數、品質等與原商品產生顯著區別,該商品就不再是此商標原附著的商品,商標與商品來源的對應關系被打破。此時,商標權利用盡原則不再適用,經營者必須清除原商標標識,否則易使公眾對該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商品符合原商標的認定標準。
二、再制造產品應滌除原商標并明確標注
發展循環經濟與保護知識產權系協同關系,而非對立,再制造經營須同時履行兩項法定義務:一是要滌除原商標,也就是經實質性改造的商品需移除原商標,以防止攀附他人商譽、混淆市場的情況出現;二是要合規標注,再制造商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標注“再制造”字樣,以保護相對方知情權,防止以舊充新、消費誤導的可能。
實踐中,部分經營主體片面關注商標標識問題、忽視自身標注義務,同樣面臨法律風險。
三、兼顧循環經濟發展與知識產權保護
在司法實踐中,應堅持鼓勵綠色循環與保護知識產權并重。一方面,大力支持合法合規的廢舊產品回收、改造與再利用生產經營行為,助力循環經濟發展;另一方面,依法規制經營主體在生產、制造、銷售環節中的傍名牌、搭便車等商標商譽混淆侵權行為,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守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法官在此提醒:報廢商品的再回收改造翻新非“法外之地”,不能以發展循環經濟為由擾亂商標保護的市場環境。開展“雙碳”再制造,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之規定,嚴守知識產權保護邊界,規范再制造商品的商標使用及標注行為,以實現綠色生態與營商環境的雙贏,推動再制造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
圖片源自網絡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八條 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第二條 ……
本法所稱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制造后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第四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開展機動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產品的再制造和輪胎翻新。
銷售的再制造產品和翻新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制造產品或者翻新產品。
? 向上滑動查看更多 ?
![]()
來源丨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知識產權審判庭
文字:徐越
責任編輯:王英鴿、孫玉瀟
編輯:孫小敏
聲明丨轉載請注明來自“上海高院”公眾號
? 點擊上方卡片關注“上海高院”公眾號 ?
上觀號作者:浦江天平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